從「老高與小茉」的抄襲爭議,弄懂網路創作的界線?|智財科技

陳琮勛

2023-08-27發佈

2024-01-28更新

從「老高與小茉」的抄襲爭議,弄懂網路創作的界線?|智財科技

從「老高與小茉」的抄襲爭議,弄懂網路創作的界線?|智財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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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釐清的概念是,本案未必適用我國《著作權法》處理,因為如果日本的原創作者要對住在新加坡的老高提起侵害著作權的訴訟,有可能需要跨國提告;不同國家的法院會依照自己的法律來處理管轄與法律適用問題,可能會得到不同結果,所以得到的判決也可能會不一樣。這件事情也體現了網路跨國侵權案件中,權利人未必有能力去跨國幫自己討回公道的困境。當然,本文只是法律普及文章,所以我們先用我國著作權法的概念來為大家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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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r 界近來接二連三發生抄襲事件,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就是超人氣說書型 Youtuber「老高與小茉」頻道,被指控抄襲另一日本 Youtuber 影片中的架構與論述。細看老高所回覆的聲明,有許多是我們一般人經常容易的混淆問題,筆者希望透過本文來釐清──至於老高是否真的有抄襲,不是本文所能認定。

首先要釐清的概念是,本案未必適用我國《著作權法》處理,因為如果日本的原創作者要對住在新加坡的老高提起侵害著作權的訴訟,有可能需要跨國提告;不同國家的法院會依照自己的法律來處理管轄與法律適用問題,可能會得到不同結果,所以得到的判決也可能會不一樣。

那如果是在我國起訴呢?假如我國法院受理本案,會依照雙方的主張與舉證,認定哪國著作權法與本案最密切──也就是說被害人本國的日本法規、加害行為地與被告住所地的新加坡法、或損害結果發生地的我國法都有可能。

這件事情也體現了網路跨國侵權案件中,權利人未必有能力去跨國幫自己討回公道的困境。當然,本文只是法律普及文章,所以我們先用我國著作權法的概念來為大家講解。

著作權法不保護概念,只保護表達形式

老高的聲明(現已下架)有一段寫著:「『光速不變』確實不是我發現的,『1+1=2』也絕非我的原創。」這段可以看出老高說書的功力,短短兩句話就把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形式、不保護思想與概念的大方向講得通俗易懂。

思想確實不可以透過著作權獨占,而如果一個概念只能用單一或相當有限的表達方式來呈現,那這種表達形式也不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這叫做「思想表達合併原則」。

舉例來說,兩本以三國歷史作為背景題材的商業書籍,在兩書中描述三國歷史的人名、地理名、時間、狀態相當類似。在這種情形下,因為三國背景史料本身是有限的表達,由任何人完成,都會有極為相同的呈現結果,「敘述三國歷史」的表達形式是有限的,不可被獨占,所以不受著作權保護。

依照同樣的思路,創作者如果在呈現一個主題時,不可避免地必需要使用特定的事件、角色、布局或場景等處理方式,因為這些處理方式極為受限,所以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個概念叫做「必要場景原則」。

例如如果要講述一個西部槍戰場景,那麼兩個背對背的槍手、荒原、圍觀的群眾、倒數計時等等必要的場景,無論是哪部電影都會用上相當類似的元素來布局,那麼這些布局方式就不受到著作權保護。 但不要誤會,個案上要能適用「思想表達合併原則」或是「必要場景原則」是相當困難的。

即使是相同的思想、概念,由不同的創作者依照自己的個性,也還是能夠呈現具有獨特性的表達形式,市面上星座的書籍那麼多,每一本看起來還是有不同的賣點跟方向。

以筆者常看的兇案類 Youtube 影片為例,經常有不同創作者講述相同事件,但有的影片是依照時間順序說明、有的是倒敘、有的強調動機、有的鉅細靡遺描寫犯案手法細節,各有風格。在所以在比對兩部創作相似的地方,到底是概念相似?或是表達形式相似?或是不是能夠適用「思想表達合併原則」或是「必要場景原則」?都需要針對內容進一步分析才能判斷。

原創性,表現在資料選擇與編排成果

接著,老高之前的聲明講到一個「源」的概念,大意上是說:「論文小說都是編的,所以一定存在一個源,論文也有源,但自然科學在概念上誰敢說他是『源』」。這個源的說法在著作權法上或許可以解釋成「原創性」。

原創性是著作權保護的根基,著作權只保護獨立創作未抄襲別人、且具有最小創作高度的著作,所以甲指控乙抄襲他的著作,乙只要能證明,甲的著作也是抄襲更早之前的他人著作,則甲的著作不具原創性,乙就不構成抄襲。

而不同的著作類型,要求的原創性程度會有一點不同,虛構、無中生有類的創作很容易展現出原創性,但紀實類、寫實類作品,要展現原創性就比較不容易,所以在比對兩著作有沒有抄襲的過程中,需要排除不具原創性部分,只就具備原創性部分來比對。

而 YouTube 影片的資料選擇與編排,包括圖像素材、文案結構、數據資料的篩選、鋪陳、安排,只要具備原創性,就可以對「選擇與編排」,享有著作權。例如,影片主題是要講昆蟲,從昆蟲的種類數量開展、講到昆蟲的超能力、再提到海裡為何沒有昆蟲;這些架構與其中引用的數據、圖片,說明昆蟲生理機制的文案安排等,都可以成為資料選擇與編排的成果。

再者,影片中的文案內容更屬於語文著作,就算內容是講一些公眾資訊,例如昆蟲生態、歷史事件、拳擊知識,只要表達形式具備原創性,還是會受著作權保護,就會成為老高說的「源」,他人抄襲,就會構成侵權。

比對兩個影片有沒有抄襲,是要比對什麼?

掌握以上概念後,如果被指控者確實有接觸過原創作,就可以來比對兩個影片有沒有抄襲的問題。

先排除影片中的音樂與部分圖像素材等非創作者原創的地方,再排除文案與編排上不具原創性部分,針對剩下文案成果來比對,假如有近似的地方,則可能構成侵害原作的「重製權」或「改作權」。

也就是說,兩者若有近似的地方,就要看看近似部分有沒有「思想表達合併原則」或「必要場景原則」的適用,如果有的話也排除不論;如果仍成立近似,就依照下一段的判斷方式,認定是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

具體來說,如果兩者文案或編排幾乎一樣,或只有一些不重要的小改動,那就是侵害「重製權」;如果抄襲者對原作的文案或編排有所更動,更動部分加入自己的原創,但客觀上還是可以看得出是從原作衍生而來,那就會侵害「改作權」(如果是將原影片的日文文案直接翻譯成中文的情形,由於有加入翻譯者自己對文字、用語、情境的理解與創意,仍屬於對改作權的侵害)。

影片創作者如何避免侵權

老高聲明提到:「著作權只有在原作者不允許轉載的情況下才存在,或者說才有效。」這句話如果是用來描述某些平台的使用者規範或是轉載機制的話,或許部分正確,但法律上卻不盡正確。

然而,在跨國侵權的情形,訴諸法律有現實上的困難,所以必須仰賴平台的使用者規範與下架機制,甚至是市場輿論,才有辦法伸張自己的權利,此時有沒有抄襲,就是平台說了算、閱聽大眾說了算;如果影片被照搬到一些不重視抄襲的國家,那創作者也只能自力救濟了。

法律上是否存在著作權,看起來就會非常虛無,法律所力不能及之處,在網路世界尤其如此。

話說回來,別人做過的主題,我們當然也可以做,任何創作領域都一樣。從別人的創作找靈感,去站上別人的肩膀,都是很常見的事情,如果可以學著多一點「換句話說」,從與別人不同的角度去切入詮釋主題,加入更多自己的觀點、創意、評論,並且注意圖像、音樂素材的來源,就可以避免掉許多侵權風險。

然而,有許多情形是法律上不構成侵權,但市場輿論會覺得你抄襲,例如模仿他人風格、分鏡、笑點或是爆點;有時雖然不構成侵權,但還是會受到抄襲的指責。這時候,比的就是誰的同溫層夠厚了──畢竟,創作者雖然不需要向所有的人交代,但至少還是得向粉絲交代。

【本文作者】

陳琮勛

台大法研所碩士,執業律師,資深宅男,斜槓書僮。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本頻道「智財科技」,分享江湖在走,科技要懂,法律在這裡扮演什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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