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要先來看看,死刑怎麼來的?

在我國,可能被判死的罪行

1. 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

2. 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3. 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法官量刑判斷的標準

1. 檢視刑法57條中的十款事項:

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關係、違反義務程度、犯罪所生危害以及犯後態度

1. 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行為人的特別預防功能

2. 教化可能性

個別案件判處死刑的程序:

1. 起訴

2. 一審、二審宣判

3. 三審宣判,判決確定

4. 執行檢察官移送法務部,法務部令准後3日內執行

5. 若案件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執行檢察官得於3日內請法務部再加審核

法務部如何審核——審核執行死刑案件實施要點

1. 最高檢察署應確認:檢察官、受刑人及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無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無赦免事由、非心神喪失或懷胎狀態中。若有具備任何一種狀況,不得陳報法務部。

2. 陳報法務部後,法務部再次審查上述事由以確定是否核准執行。

什麼時候會執行?

法務部決定批准後,3日內執行。法務部核准執行後,函送最高檢察署,再轉送案件檢察署指派執行檢察官,在3日內執行死刑。而被告只會在執行當日接獲通知。

鬼門關前走一遭:鄭性澤

2002年01月05日,台中十三姨KTV傳來陣陣槍響,警察進KTV包廂臨檢與包廂內流氓發生衝突,雙方展開槍戰。當時參與攻堅活動的警察都堅稱:鄭性澤在混亂中持羅武雄的槍枝射殺,因為蘇憲丕身上共中三槍,頭部兩槍、胸部一槍,但是羅武雄在警察破門而入時就立刻被擊斃,因此只有為羅保管槍枝的鄭性澤才有可能開槍打死員警。

雖然沒有人看清誰拿了槍、誰上了膛,但嫌疑這東西就像癮君子身上留下的煙味,一旦沾上就再也去不掉。雖然在手槍上找不到鄭性澤的指紋,儘管事發當日豐原分局局長洪吉典對記者說明:「死者(羅武雄)拿兩把槍,一直開出來」,而且羅武雄要鄭性澤代為保管的槍枝從來沒有擊發的痕跡,死者倒下的方向也與鄭性澤坐的位置不符合,法官仍然採信了檢警的說詞。

法官採信警察說詞的理由之一是鄭性澤親口承認自己開槍殺人,那是鄭性澤在警察局做筆錄時說的,即使到了檢察官面前他也是這樣說。但是鄭性澤說,他在警察局被毆打、電擊,所以不得不承認。

法院也注意到,在警察局做筆錄之前,鄭性澤去過醫院,入院紀錄記載他身上並無任何傷痕,但在進入台中看守所後,身體檢查紀錄居然記載了「左眼新傷」、「左眼內瘀傷、左眼浮腫、左大腿外側瘀傷」、「自述:陰莖及左手大拇指遭電擊」。但是法官認為,即使鄭性澤有遭到刑求,但是刑求鄭性澤的人是警察,不是檢察官,所以鄭性澤在檢察官面前做的自白仍然有效。

在2006年,鄭性澤在黑牢內接獲死刑定讞的判決,隨後民間團體展開救援鄭性澤,不過諷刺的是,在2016年,成功為鄭性澤聲請再審的人,竟然是在法庭坐在被告對面的檢察官,直到2017年10月26日,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黃仁松審判長才為鄭性澤案帶來本案最後一個無罪判決。

法律告訴我們,如果要定罪,證據必須要充分,程度要達到沒有任何合理懷疑的程度,但鄭性澤的故事提醒了我們,讓法官改判無罪的合理懷疑,曾經是當年的無庸置疑。原因在於,這社會總是習慣有了傷痕,就要找到兇手,而我們要學習接受司法偶爾會犯錯, 並與司法一起在錯誤中成長,學會減少犯錯、不再犯錯。

看見槍影亡魂的另一面:鄭捷

2014年5月21日下午四點多,一整天的工作即將結束,捷運車廂內即將迎來下班人潮的寧靜氣息,瞬間被此起彼落的慘叫以及驚慌四竄的乘客劃破。鄭捷利用江子翠站到龍山寺站之間短短兩分鐘車程與下車後的半分鐘內,連續以短刀刺死四名、刺傷二十多名陌生乘客。而在2016年5月10日晚上八點多,鄭捷在台北監獄附設刑場遭到槍決,結束了他短暫的二十二歲人生。

法官眼中的鄭捷

在法院的判決書中,嘗試透過記載著鄭捷短暫的一生,告訴世人隨機殺人犯是如何煉成的。

首先,法院認為鄭捷在國小的時候,因為幼小心靈的創傷,不經意地讓殺人的動機在他心中萌芽:「國小時期之鄭捷並非行為偏激或思想怪異之學生,惟於國小五、六年級之某次音樂課,鄭捷因不會吹奏直笛而亂吹奏,鄰座女同學向老師反應,老師當眾要求鄭捷向該名女同學道歉,使鄭捷感覺遭受傷害;又國小時期之男、女同學相處,偶有對立、打鬧情形,另名女同學常出面與鄭捷對抗,亦使鄭捷自覺受到傷害,鄭捷因而立下殺死該2名女同學報復之誓言。」

因為鄭捷的成長經驗不斷受挫,而沒能來得及彌補他心靈的小小事件,都成了滋養殺人動機的養份,到了高中的時候,鄭捷開始將殺人傾向外顯,寫在自己的部落格內,透過不斷對自己反覆辯證,強化了那一顆想要殺人的心:「高一開始,其在個人無名小站網誌上留下其形成殺人誓言動機及其他殺人相關之文章供有興趣知道之同學或友人分享,其殺人誓言及特殊世界觀,得到同儕注意,在自戀、不成熟及標新立異之人格特質作用下,其將殺人誓言作為個人標記之傾向,隨著其於該網誌及同儕互動中,殺人誓言更獲得強化,而其對於社會規範之不在乎及以自我為中心傾向,採取隔離或自我欺騙之方式,將任何反對其殺人誓言正當性之感性或理性勸阻、論述忽略或擱置,維持其殺人誓言之穩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