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6 月 29 日,美國最高法院以 6 比 3 的票數,做出重大判決( Student for Fair Admissions (SFFA) v. Harvard (哈佛大學) 與SFFA v.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UNC,北卡大學)兩個裁判),推翻了建立長達 50 年的判例。
法院最新的看法是,公私立大學不得把「種族」當作審查入學許可的考量因素。
如此一來,對大學、政府思考教育政策,乃至美國最具爭議的議題——種族歧視,無疑將形成巨大衝擊。而新的判決到底起源什麼爭議?未來會對少數群體產生什麼影響?身處台灣的我們,又應如何藉此思考族群教育?
多元種族入學方案為什麼有爭議?
這邊要先從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平權條款(請參[連結](https://web-archive-2017.ait.org.tw/infousa/zhtw/PUBS/Constitution/amendment.htm#:~:text=%E7%BE%8E%E5%9C%8B%E6%86%B2%E6%B3%95%E7%9A%84%E5%A2%9E%E4%BF%AE,%E4%B8%A6%E7%B6%93%E9%81%8E%E4%B8%80%E4%BA%9B%E5%B7%9E%E9%80%9A%E9%81%8E%E3%80%82&text=%E5%9C%8B%E6%9C%83%E4%B8%8D%E5%BE%97%E5%88%B6%E5%AE%9A%E6%9C%89%E9%97%9C%E4%B8%8B%E5%88%97,%E7%8D%B2%E5%BE%97%E6%94%BF%E5%BA%9C%E5%9F%BA%E9%87%91%E7%9A%84%E6%94%AF%E6%8C%81%E3%80%82)中的第 14 條)談起。無論是政府、企業或其他單位,都經常基於平權目的,採取相關措施保障少數群體的教育或勞動機會──這樣的措施即被稱為「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見註一)。
在教育政策中,最受關注的優惠性差別待遇,就是大學入學方案:許多美國大學在審查「入學申請資料」時,會考量學生族裔背景,積極賦予少數群體學生的入學機會。
但這種作法,經常引發「被拒絕錄取」的學生不滿;認為自己僅因族裔背景,就受到不利對待,進而依憲法增修條文的平權條款起訴。
必須強調的是,發動優惠性差別待遇的前提,是要學生先符合入學資格,校方之後才會考量其族裔背景;原則上不會讓不符合入學資格的學生因為族裔加分,進而獲得錄取機會。
過去美國最高法院怎麼看
過去50年間,最高法院用了一系列的判決,肯定優惠性差別待遇的正當性。
首先,最高法院在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 (1978) 案中,奠定了優惠性差別待遇的正當性:大學審查入學資格時,可以將申請者的種族背景納入考量。主筆複數意見書的 Powell 大法官認為,考量申請者的種族背景有許多好處;其中一項,就是有助打造校園的族裔多元性(racial diversity)。
不過 Powell 認為,種族只是諸多考量之一,學校不能用固定名額(quota)或比例方式,保障少數族群的入學。延續這個方向,最高法院其後做成了 Gratz v. Bollinger (2003)、Grutter v. Bollinger (2003)、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 (2013 & 2016),劃定 Affirmative Action 的具體操作方式。
像在 Gratz 案中,法院就宣告密西根大學計點制入學方案(point-based admissions)違憲:這是因為,密西根大學自動對所有少數族裔申請者加給 20 點,而超過 120 點就可以取得入學資格;這樣的做法,並沒有考量個別學生情況,無助於促進校園族裔多元。
而在同一天宣布的 Grutter 案中,法院認為:密西根法學院既然確實考量個別申請者的種族背景與其他因素,因而給予差別待遇是合憲的。後續的 Fisher 案也再次強調,入學審查必須考量個別學生的綜合因素。
具體來說,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採取的入學政策是:自動錄取高中成績在全校前 10% 的申請者;但對於未達這個標準者,除了考量學生的種族背景,還會綜合斟酌相關表現與其他因素。也讓這個政策在歷經最高法院的檢驗後,被認定合憲。
我們可以看到,最高法院非常強調:校方在審查入學資格時,必須綜合考量個別學生的諸多條件(individualized consideration)。學校決定學生錄取與否時,雖然可以給予優惠性差別待遇,但不能僅僅考量種族此一因素。
另外,對於最高法院而言,固定名額、比例、或是自動加分制度,也無助實現校園族裔的多元性,而未獲肯認。
最高法院為何推翻優惠性差別待遇?
有別於先前判例,最高法院今年用 SFFA v. Harvard 與 SFFA v. UNC 兩個判決推翻了優惠性差別待遇的正當性,否定學校依種族審查入學資料。
這個論調,延續保守派「種族中立」主張,拒絕考量種族因素對少數群體的不利影響。
原告 SFFA 是一個號稱推動公平入學的公民團體,在這兩案件代理遭哈佛、北卡大學拒絕入學的學生提起訴訟。以哈佛大學為例,在審查入學許可時,初審委員會首先評斷申請者的學業表現、運動表現、校外活動、社經地位、個人特質等等;在個人特質這項,初審委員會主要考量申請者是否具備勇氣、領導力、堅毅等性格。待做成初步決定後,再交由後續委員會考量族裔背景,決定學生整體組成。
SFFA 在哈佛案中,代理一群被學校拒絕錄取的亞裔學生,主張哈佛大學系統性地將亞裔學生的「個人特質」打上低分,讓整體亞裔學生的錄取人數不能反映他們整體優異的學業、課外表現。對此,哈佛大學回應,學校審查申請者資料有另外考量社經地位、個人特質,以及校園整體組成,沒有因族裔背景歧視亞裔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