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怎麼讀到這篇文章的?是臉書嗎?還是其他社群平台? 你會不會懷疑社群貼給你的這篇文章是假訊息?又或是隨手滑到的廣告,居然是剛剛和好友在聊天室討論的用品?為了保護隱私、或防止假訊息的散播,政府可以用什麼方式管制社群媒體的貼文? 針對這個問題,美國最高法院於今年(2024 )年 7 月 1 日作成 [Moody v. NetChoice & NetChoice v. Paxton](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3pdf/22-277_d18f.pdf) 判決。本文將介紹這篇重要判決的精華,說明美國政府未來管制社群媒體的時候,該遵守什麼樣的「憲法界線」?並說明本判決對未來臺灣政府在治理社群媒體時,有何可借鏡之處。 ## 到底發生什麼事? 2023 年,佛羅里達州及德州,分別制定了管制社群媒體的規定。這兩州的立法者認為,大型社群媒體「過度排擠」保守派的言論,因此他們決定課予社群媒體義務,確保各種立場的言論,在社群媒體上,都能被充分表達。 雖細節有所出入,但這兩州的法律,都限制了社群媒體處理貼文(content moderation)的行為。他們有兩個共同特徵: 第一,社群媒體不可以依據用戶貼文內容的觀點,決定貼文應如何在平台內傳播。所謂「貼文應如何傳播」,包括推薦給其他用戶、排序在前在後、註記貼文的性質、影響盈利,或甚至將貼文隱藏或下架。 簡而言之,這個規定課予社群媒體「反歧視」的義務,要求社群媒體不可以按照內容,偏心特定貼文,恣意決定貼文在平台上的命運。 第二,社群媒體若要下架用戶貼文,應向個別用戶說明理由。說明理由的目的,主要是打開社群媒體運作的「黑箱」,避免社群媒體濫用權力,隨意決定貼文在平台上會如何呈現。 針對以上規定,NetChoice 及電腦通訊協會分別向各個管轄的法院起訴。NetChoice 是科技巨頭們所組成的網際網路產業協會,其中包括了臉書及 YouTube。他們主張前述法律,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簡單來說,原告方認為,政府管制社群媒體如何管理貼文,也是一種言論管制。 然而,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及第五巡迴上訴法院,作成了截然不同的判決。 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肯認了 NetChoice 的主張,認為上述規定違憲。法院指出,社群媒體挑選貼文、處理貼文、推送貼文的行為,正是言論自由所衍生的「編輯裁量權(editorial discretion)」,受到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的保障。 此外,針對每則下架的貼文,社群媒體若都必須一一說明下架的理由,成千上萬的說明需求將對社群媒體產生過大負擔。因此,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前述規定都違憲。 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則不這麼認為。該法院認為,社群媒體跟出版業並不同。社群媒體選擇、處理、過濾、推送貼文的行為,根本談不上是言論。退一步來說,即便認為這些處理貼文的行為也是一種言論,但政府為了要促進多元意見,要求平台說明下架理由,並未課予過多的負擔。整體來看,也是合憲的。 面對不同法院的衝突見解,當事人們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作出判決,並將兩個案件都發回原上訴法院。接下來就讓我們看看判決理由到底說了什麼。

(註一)
此部分獲得 9:0 的一致決。而由 Kagan 大法官主筆的多數意見,由首席大法官 Robert、Sotomayor、Kavanaugh 及 Barret t加入全部;Jackson 大法官則僅加入判決的第一至第三部分。此外,Barrett、Jackson、Thomas及Alito 大法官皆個別提出協同意見書。

## 核心論點:平台編輯權受保障,政府不得恣意改變言論 首先,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並沒有在判決中,直接判定前述州法有無違憲。最高法院只把案件發回上訴法院,要求上訴法院重新審理。 為什麼這麼做呢?這是因為最高法院認為:當事人雖然在案件中主張相關規範違憲,但不論當事人或下級審法院,都只有討論前述規範適用在「社群媒體」時,有無違憲的情形,並未討論在其他網路平台(例如臉書的Messenger、Uber的叫車程式等)是否也會發生違憲的情況。 因此,最高法院把案件發回,要求下級審法院重新檢視前述規範,確認條文用在其他平台時,是否也可能會違憲。

(註二)
因此,如果未來政府對於社群媒體監視私密訊息內容進行管制、禁止社群媒體透過搜集處理用戶的個人資料,進而推送貼文,或者禁止社群媒體將特定用戶排除於社群媒體,都不是這個判決應該處理的範圍。具體的立法,例如紐約州的禁止成癮內容法,聯邦政府剛制定的抖音法,都不當然是這個判決直接處理的對象。

不過,為了避免下級審法院做成與最高法院意見不同的判決,主筆的 Elena Kagan 大法官特別在本次判決中,指出了一些重要原則供下級法院遵循。Kagan大法官特別指出,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所採的見解──社群媒體的運作,不受到言論自由保障──是錯誤的。 Kagan 大法官從過往的判決先例中,釐清了兩個對本案至關重要的基本原則。 第一個基本原則是,「編輯裁量權」受到言論自由所保障。編輯裁量權指的是彙整並選擇他人的言論,應如何呈現的空間。即便編輯及選擇他人言論的過程,並未產生「額外」的內容,但編輯選擇者也同時決定了什麼樣的言論會被傳遞。 因此,編輯選擇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意見表達,而受言論自由保障。

(註三)
最高法院曾經處理一系列涉及編輯裁量權的案件。例如政府要求報紙業者在報導批評候選人的新聞時,必須提供受報導對象回應的權利,讓被報導的對象就不利報導予以澄清;例如政府強制有線電視的系統業者,必須分配部分頻道給地方的電視台;又例如政府要求聖派翠克遊行的組織者,必須容許同志團體,一同加入遊行的行列。 以上這些案件的特色就是,私人本身雖然沒有表達特定、具體的意見,但這些私人都在選擇何種言論要不要、如何呈現。而在這些案件中,政府介入了私人選擇應如何呈現他人的言論的行為,並改變了編輯裁量的結果。

對應本案,Kagan 指出,社群媒體管理貼文的行為,即行使「編輯裁量權」的動作。如社群媒體依據社群守則,不推播甚至下架仇恨性言論──正是社群媒體可以決定貼文會如何呈現的清楚表徵。 第二個基本原則則是,政府不可以用禁止私人表達言論,或強迫私人表達言論的方式,促進言論自由市場的運作。理由在於,憲法之所以保障言論自由,就在限制政府隨意介入言論市場,將言論市場形塑成政府喜歡的樣子。基於政府的喜好而改變私人言論,是對於言論自由最嚴重的侵害。 從這個角度來看,Kagan 表示:前述州法有高度可能會違憲;理由在於:前述規範的目的,正是要促進特定的言論內容。 還記得嗎,德州立法者之所以要立這個法,就是希望要避免避免社群軟體箝制保守派的言論,確保言論市場的妥適運作。因此,也就進一步要求社群媒體應以特定方式「編輯」平台貼文──這相當要求社群媒體表達「它不想要表達」的言論。 從 Kagan 大法官的論理,我們可以看出:本案的判斷關鍵,是認定平台管理貼文的行為即編輯裁量,從屬於言論表達的一環。換言之,介入貼文管理,等於影響編輯裁量權,進而限制言論表達的內容。 ## 數位時代下的言論自由,該如何看待? 回顧前述判決的論理,Kagan 大法官採取了一種相當古典的態度來看待言論自由。她認為言論自由是一種消極的防禦權,保護表意人免於政府的侵害。換言之,言論自由的功能,不在於要求政府積極提供,抑或維護言論自由的市場。言論自由的功能,在於要求政府徹底放任言論自由市場自行運作──因為此一觀點預設的侵害來源,就是「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