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2023)年二月,香港特首李家超於於記者會上[表示](https://hk.news.yahoo.com/%E6%9D%8E%E5%AE%B6%E8%B6%85-%E5%9F%BA%E6%9C%AC%E6%B3%95-23%E6%A2%9D-%E9%87%8D%E7%94%B3%E6%9C%9F%E6%9C%9B%E7%9B%A1%E5%BF%AB%E5%AE%8C%E6%88%90%E7%AB%8B%E6%B3%95-%E4%BB%8A%E5%B9%B4-%E4%B8%8B%E5%B9%B4-015629189.html),為落實《基本法》第 23 條所交付的立法任務,將啟動相關法制工程,制定更多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規範,將最慢明年會完成。

此番言行,再度引爆中共破壞一國兩制的爭議。

毫不意外地,到了 2024 年的 3 月 19 日,此番工程在立法會加開會議下,[三讀通過](https://hk.news.yahoo.com/%E6%9D%8E%E5%AE%B6%E8%B6%85-%E5%9F%BA%E6%9C%AC%E6%B3%95-23%E6%A2%9D-%E9%87%8D%E7%94%B3%E6%9C%9F%E6%9C%9B%E7%9B%A1%E5%BF%AB%E5%AE%8C%E6%88%90%E7%AB%8B%E6%B3%95-%E4%BB%8A%E5%B9%B4-%E4%B8%8B%E5%B9%B4-015629189.html)。

以下篇幅,將向各位讀者解釋「23條立法」的爭議從何而來,並藉此說明《基本法》在一國兩制下的特殊法律地位。最後,帶出 23 條立法未來對兩岸三地的政治局勢,會帶來什麼可能的轉變。

## 《基本法》為什麼讓特首想要立法維穩?

在經歷 2019 年的反修例運動後,中國全國人大決定在 2020 年通過《港區國安法》,也發國際關注與民間波瀾。身為台灣人的我們,中共的獨裁威權早已不是新聞,但這已不是香港第一次在法律上借用國安為由,行壓迫立法之實。

實際上,作為一國兩制基礎的《基本法》第 23 條即規定:在特區成立後,特區政府負有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註一)。換句話說,港區政府應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以及避免外國政治組織在香港進行相關活動。

從過往李明哲被羅織罪名的前例,也能想見北京處理國安案件時,都會利用「顛覆國家政權罪」──利用罪名本身的模糊空間,逼迫當事人認罪,達成剷除異己的效果。

這也讓多數香港人認為,「23條立法」以國家安全為名,將會嚴重打擊香港的自治權,令中國內地的力量滲入香港,使香港人失去表達自由的權利,進而令一國兩制名存實亡。

因此,當時任特首的董建華欲啟動「23條立法」時,才會有高達五十萬香港人上街遊行抗議;這樣的反彈,也著實讓當時相關提案被迫暫緩。

那基本法為何有這麼大的效力,讓特首們硬著頭皮,也要違背民意硬幹呢?為了理解這個問題,我們得從《基本法》本身的性質開始講起。

## 《基本法》是香港小憲法

《基本法》其實很像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所以過去也有人叫它「小憲法」(註二)。舉例來說,《基本法》第 11 條就規定:「立法機關制定之任何法律,均不得與本法牴觸」所以當有任何法律跟基本法牴觸的時候,就可以由法院檢驗法律的合憲性,實質賦予《基本法》在特區內的最高屬性。

不過,不容他人挑戰國家權威的北京政府,當然不會就這樣乾脆承認「小憲法」的說法。即便在特區內是最高等級的法令,但《基本法》仍然屬於由全國人大通過的全國性法律,且主要適用範圍位於香港而已。

也就是說,在北京政府眼中,《基本法》只不過是如《民法》般相同位階的普通法律而已。那麼《港區國安法》又是如何登堂入室、控制香港的政治氛圍呢?

## 《基本法》被架空,《國安法》趁虛而入

前述《港區國安法》之所以有效,並非經由《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途徑——透過特區內的立法機構制定,而是先透過人大制定《國安法》,成為「全國性法律」,再繞過香港立法會的立法權,把全國性法律直接施行於香港特區。

而讓內地的法律能落實於港區的關鍵,就是因為《基本法》第 18 條規定,可以把內地法律列於「附件三」(註三),進而在港區內實施──方式有兩種:一為由港區立法機構制定後再實施,另一則直接把該內地法律公佈後實施。前者之例像是《國歌法》、《國旗法》等,就是先列於附件三後,再由港區立法會制定《國歌條例》、《國旗條例》;後者則如《國安法》,就是香港政府直接透過特首公布實施。

這樣之所以有用,恐怕就是因為,在增減附件三的程序當中,香港立法會面對人大常委想修訂的內容,並沒有任何可以制衡、修改的機制。

人大常委想放什麼內容,只要常務委員會內部通過後,香港立法會就必須依據修訂的內容,進行立法程序,或直接由特首公佈實施。

這也讓過去諸如《國歌法》、《國旗法》等打壓表達自由甚鉅的內地法律,當而皇之經由附件三的擴充,再透過香港立法會制定而實施的。

另一令人疑惑之點,則是因為《基本法》第 18 條應該將增減附件三的內地法律,限於「國防、外交以及非香港自治權之事務」,但同法第 23 條已經將國家安全立法之義務,賦予香港特區政府。也就是說,制定國家安全立法應屬於香港自治權的範圍之內;但當年人大常委卻直接將國安立法利用附件三塞入香港,也有侵犯香港自治權之疑慮。

## 國安法都進來了,還要 23 條立法何用?

在此先姑且不論「危害國家安全」等事由,是如何成為中共政權打壓異己的萬靈丹,而純粹就立法效果檢視;若《國安法》已經在香港實施運作,甚至也發揮了反修例運動秋後算帳的功能,為何還需要再次依據第23條,由香港立法會推動特區內立法?筆者認為原因有以下二點。

### (一)2021 年政治制度改革,讓港府更能掌握立法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