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的話: 今日香港 ,明日台灣。在這幾年是個台灣耳熟能詳的口號,台灣與香港的不同在於台灣還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治下,所以相較於香港不管是司法、政治、國際地位上看似都有著較多較大的靈活空間,這個看似對台灣人值得慶幸與驕傲的現狀,卻因為兩岸不否認一個「中華」的現狀下,讓台灣雖然不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治下,卻處處受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實質影響。
「香港的法制和法治精神,是香港可以成為國際金融中心和亞洲最安全城市的核心價值。」,這句電影寒戰中的經典台詞,多少代表了香港人對自身社會中法治精神的驕傲,在經過一國兩治二十年後,這句台詞看在香港人眼裡來說究竟是堅定還是唏噓?也許看完你更唏噓,民主台灣,有時不如香港。尤其是你發現台灣還找不到323的那個毆人員警的時侯,人家已經在審雨傘運動中的警察~
一九九七年,香港從英國殖民地轉變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另一方面,基於中英雙方在《聯合聲明》的承諾,包括「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以至「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從特區成立、《基本法》生效開始,香港的法制就形成國際罕見的一道獨特風景︰在實行一黨專政的馬克思主義法系主權下,卻包含一個有自身終審司法權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
從官方的論述,到不少外在象徵以至內在制度安排,都不斷向香港人和全世界宣揚一個訊息:國旗變了、主權易手了,但香港本身的普通法體制絲毫不變,「回歸」絕不會損害香港法治在普通法世界頗受尊重的名聲。這二十年來香港的法律環境道底是變?不變?讓我們依序回顧!
法律專業︰大律師與律師
1997年以前,香港仍維持英式制度,將律師行業分為事務律師與大律師,即便在回歸後也是如此;另外,以往經諮詢後,將執業年資較長的大律師認許為「御用大律師」的規定,也為了適應新時代,而更名為「資深大律師」。
主權移交當下,御用大律師人數大約在三、四十人左右,二十年後,可供私人委聘的執業資深大律師(即不包括任職於律政部門的資深大律師),剛好有一百人。如此改變的原因在於2001年修法後,容許事務律師考取「訟辯律師」資格,在高院及終審庭的公開聆訊出庭訟辯;另一方面,大律師除仍然維持除少數專業人士有權直接委聘外,必須透過事務律師受聘的制度。
不僅香港,不少仍維持兩大律師行業分家的國家在這20年來也有相同的情況,要麼取消大律師與律師的分界,要麼漸進地開放那條分界,例如英國一方面容許事務律師獲取在較高級法院出席訟辯的資格,成為「訟辯律師 (Solicitor-advocate)」,另一方面亦容許大律師以「直接委聘 (Direct access)」的方式,接受一般客戶委聘打官司。
在特區二十年間,坊間普遍認為,相比起會員較多的律師會 (the Law Society),大律師公會 (the Bar Association) 比較積極地針對廣受關注和爭議的法治議題表態,甚至不惜與政府當局隔空辯論。事實上,當越來越多律師會高層受特區政府青睞擔當公職、或者加入建制身份投身議會時,多名前大律師公會主席則藉著「釋法」、反對廿三條或者政改等爭議而獲得公眾信任,成為民主運動的一代領袖。
釋法:九七後香港法律一大主要爭議,就是有關《基本法》的解釋(簡稱「釋法」)。《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北京全國人大常委會;但香港因為一直沿用英制,法律由法庭解釋,於是158條又規定,「授權」香港法院在審判案件時,對於只涉及香港自治範圍的基本法條文「自行解釋」,如果超出這範圍的條文,就要提請人大解釋。 二十年來,全國人大曾經五次解釋基本法,但當中只有一次,是由香港法院按上述的條文提請人大解釋;其餘四次,兩次是大陸政府自己決定要作出解釋,另外兩次就由香港行政部門(而非法院)要求人大解釋。 贊成人大釋法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本來就可以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反對者則認為除非香港的終審法院提出,中共人大無權主動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 香港基本法第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隨著中共改變治港方針,分別由事務律師、大律師所組成的兩大法律專業團體的政治形象,在幾個指標事件後可以看出微妙的變化。首先,大律師公會主席袁國強先是在任內接受政協任命,繼而在離任公會後成為689與777兩朝的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地位相當於台灣的檢察總長加上法務部長,除了刑事案件的起訴、上訴還有提供香港政府法律意見及草擬法案,689所指的是梁振英,777所指的是林鄭月娥。
與此同時,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有別於過往以鮮明立場「喝止」政府的不法,轉向以「行話」面對法律爭議。由事務律師組成的香港律師會方面,在會長林新強表明認同中國政府在2014年發表的《白皮書》中關於要求法官愛國等段落,引發任建峰律師等人聯署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在年輕一代律師群起「譁變」下,林新強的不信任動議意外通過,林新強在四天後黯然辭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