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陣子因為婚姻平權進程的關係,性別平等教育也莫名成為箭靶,許多人用「小孩教育爸媽自己來」等主張,來對抗「孩子的性別多元及平等觀念不能等」的理念。剛好2012年的時候,英國上訴法院民事庭出過一個有趣的G (Children)案判決(下稱「本案」)在討論「爸媽甚至不同調,孩子教育怎麼辦」的問題,覺得可以讓大家思索思索,怎麼樣才是「為了孩子好」?

本案的當事人是為了五個小孩教育問題吵得不可開交的爸媽,兩人都是虔敬派猶太教徒(Chassidic,或稱「極端正統猶太教」(Chareidi))。當小孩們到了要上學的時候,爸爸希望他們去上「極端正統教派」辦的學校,那裡嚴格奉行猶太宗教儀式;媽媽則希望他們去上「現代正統」學校(Modern Orthodox)──男孩不用穿宗教服飾,學生組成更多元(包括家裡可以看電視的小孩)。

為了這件事,兩人喬不攏,媽媽根據《兒童法案》(Children Act 1989)一狀告到法院,要法官針對孩子的居住和教育問題評評理。雖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但本案還是一路打到上訴法院,而最主要的爭議在於兒童的教育問題,以及教育與宗教自由、兒童福利之間的關係。

兒童福祉與所謂的「美好生活」

在本案判決中,法官認為關於孩子的教、養問題,最核心的因素是「兒童的福祉」。不過「福祉」(welfare)要怎麼定義呢?而且,我們怎麼衡量這麼抽象的東西呢?法官認為,若要評估所謂的兒童最佳利益,就需要討論最廣義的「福祉」,也就是說:

在適當情況下,必須通盤考量道德、社會、倫理、宗教、文化、情感,以及福利制度等因素…事實上,在針對「福祉」的司法裁量背後,總是隱含了亞里斯多德哲學中的一個概念──美好生活(the good life)。

這裡沒有要攪和「美好生活」的千古辯論,但法官認為「幸福」(happiness)不只是享樂主義(hedonism),更包括「培養美德、成就有價值的目標,以及家長經常對孩子們諄諄教誨的其他人生追求」。因此,在對不同信仰採中立且平等尊重的原則之下,也應考慮到個人與家庭、社會之間的關係。至於應如何評估「社會與家庭連結」呢?

兒童福祉應以活在2012年(判決當時)的理性人(reasonable men and women)的標準來判斷,而不是以他們家長出生的1970年代為準;並該考量我們身處世界不斷改變的本質──諸如我們對自然環境認知的轉變、科技的轉變、社會標準的轉變,以及(也是最重要的)社會態度的轉變。

這個「當代」的「理性人」是來自英國習慣法中「克拉彭巴士路人假設」(The woman/man on the Clapham omnibus),即隨便一個普通人都能感受到這社會改變,但仍心胸開闊、包容異己且好相處,而且不會動不動就否定或急著批評的──這個才應該是今天我們用以衡量兒童最佳利益的通俗標準,以此判斷孩子如何學習並接受多元(且有可能分歧)的各種價值觀和信仰。

基於這個理由──再加上援引早年若干判例──法官特別提到,評估家長選擇的好壞時,應回歸上述「當代理性人」的出發點。於是要小心,不要從一個特定少數人才會「過分強調」的「傷害」的角度出發,因為這種想像可能違背了客觀且寫實的社會態度與生活方式。

兩者(特定世界觀 v. 社會現實)一旦發生衝突,那法院就得更全面去評估。比如本案中,法官一方面考慮了就讀不同學校之後的就業機會及可能的生涯規劃走向;另一方面,也考慮不同社區對兒童(尤其女孩)的看法。不只如此,法官也考慮到,接受「自由主義式」的教育可能會影響孩子跟祖父母與其他親戚之間的關係;然而「極端正統式」的教育選擇,可能會影響孩子跟深受其害的媽媽之間的關係。

此外,在考察其他證據後,法官發現「在現代教育中長大的小孩,未來要回歸較嚴格且保守的宗教社群」,較為容易且可能發生(相較於反過來的情況而言)。當然若要二擇一的話,各有利弊得失,不能說哪個全好、哪個全壞,因此只能從「當代理性人」的角度出發,從中作出最「接近」兒童最佳利益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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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俗教育與「未來」的美好生活

在本案中,爸爸那邊一直覺得「過分強調世俗教育的好,對宗教傳統、信仰教育是不公平的」,但法官認為,在法院中,法官扮演的角色是「基於當前的社會條件和情境」,必須考慮現實生活之「適法且理性的家長」,因此不能浪漫地完全不考慮孩子長大後能不能適應複雜社會的問題。

本案中,對「適法且理性的家長」這個角色來說,兒童最適當的教養方式必須基於三大價值:(1)族群之間、性別之間的機會平等;(2)實際上鼓勵孩子擁有且實現志向;(3)提高成年後選擇生活方式的自由。因為孩子不會永遠都是兒童,所以我們不能不把成年後的現實狀況考慮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