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哲瑜╱台大工商管理學系大二生,尚在探索人生的辯論俗人

相較一般冷冰冰的判決書,今(2022)年1月,在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的一件離婚案件中,法官於判決書的附記事項處,寫了一封信給當事人的小孩——強調父母親的爭吵不是小孩的錯,希望他知道爸爸媽媽都非常愛他,並祝福他可以平安長大。這封難得出現在判決的信,也在網路上引起熱議。

許多網友深受內容感動,稱讚法官「溫暖且富有人性」;但也有人質疑這樣的「感性」文章,是否會影響審判的公正性。

確實,以類似信件的形式在判決書中表達法官的想法,似乎與我們平常對於法庭審判的印象有所不同,然而,「法律與文學」的互動其實並不少見,早有許多兩者交融關係的研究。

以下,筆者將簡介過往「法律中的文學」,並透過前述引起熱議的那封信,探討其中值得我們反思的問題。

法律與文學如何攜手?

法律經濟分析學者波斯納(Richard A. Posner)的《法律與文學》(Law and Literature)中,將對法律與文學的研究區分為兩大類:

其一是「文學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即以文學作品作為素材,探討其中人物的法律關係與相關法律觀點,以中文世界的作品為例:包青天的判案描寫、《水滸傳》中官逼民反的情節論述等;其二則是「法律作為文學」(law as literature),即法律案件本身就是文本。

而在「法律作為文學」之下,又有兩條不同的學術脈絡:一為懷特( James B. White) 為首開啟的法律文學運動,以文學分析的方法,討論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的語句結構和表達功能;其二,則為女性主義法學、批判種族理論等批判法學所倡議的「法律敘事學運動」(legal narratology movement),將「說故事」作為一種法學方法,著重描寫當事人的經驗敘事。

前述判決寫給孩子的書信,其實就類似用「說故事」作為法學方法,透過「敘事」的運用,表達與一般判決內容相異的內涵。

就「敘事」而言,國立清華大學社會所的李丁讚老師將其描述為:「透過時間和情節的安排,將個人的生命故事置放在社會和歷史的整體脈絡中,個人不但因此得以組織外在世界,進而認識世界。更透過這個關聯,把個人與社會和歷史連結起來。透過敘事,我們得以認同。」

由此可見,「敘事」主要具備以下兩點特性:

1. 有意地選擇事件並串聯。

2. 其意義須在特定的社會脈絡中才能顯現。

透過這兩項特性的體現,敘事者得以和敘事互動,形塑一種相互建構的動態過程,亦即「我們不只說故事,故事也在『說我們』」,兩者是相生而非主客的關係。因此,我們也才能在敘事中不斷建構自我認同。

相較於文學敘事的「建構」特性,法學的運用在實務上多數表現在抽象構成要件的操作,將特定經驗「標準化」(如什麼是婚姻?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中,就定義為「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藉此形塑主流論述,並非常關注文字邏輯的「合理性」(如事實是否合乎規定);若有不慎,反而可能造成與社會的斷裂,甚至是當事人的失語,像是2010年的白玫瑰運動,民眾與法官之間對於性侵害是否「未違反女童意願」,產生認定歧異。

故法律敘事學的倡議者便認為,透過在法律文書中納入敘事技巧,能夠重新納入被排拒在「權力」之外的事物,跳脫法律框架,更真實地審視人們行為分際的最後依據,也許更能反映真實世界,看見一個個案件中「活生生的人」。

所以可以說,該名法官在判決最後寫給孩子的信——即便如他所說,該名當事人的小孩不見得會看到——透過迥異法律通盤審查的方式,「有意地」選擇故事,在案件的抽象審查中,建構了「法律/權力之外」的生命經驗,串聯起人與人之間的共感,也難怪網友會稱讚法官的溫暖。

判決引起熱議的背後

那麼,這封書信中又有什麼值得我們反思的問題呢?

一、生命的互動衝突?

多數人想到法律,往往直覺想到對犯罪者的懲罰,但精確來說,這正是法律解決紛爭的功能——透過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釐清事件中當事人的責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