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監察院始終是中華民國最高層級的機關之一,立憲者賦予它整飭吏治及防霉除弊的監督角色,至今超過 90 年。但這項孫文獨步全球的發明,卻長年身陷功能不彰的困境,進而面臨附贅懸疣的質疑。

2020 年 6 月,蔡英文總統提出之監察院長及副院長任命案引發輿論強烈衝擊,監察院是否應直接廢院也成為討論焦點。2021 年,民進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黨版修憲案,確立廢除考試院及監察院的修憲方向,最大在野黨國民黨的態度,將會成為監察院存廢的關鍵。監察院是否廢除的重大決定,似乎已經是箭在弦上。

(封面圖片作者與來源:weichen_kh)

其實監察院本來也是國會

1905 年,孫文在《民報》上闡揚民族、民權、民生的「三民主義」,主張推翻大清君主專制,並建立中華民國。受到西方思潮與個人經歷的影響,他在民權主義的基礎下提出一套「權能區分」理論,主張人民要有權,政府則要有能,並進一步發展出「五權憲法」,跟主流的三權分立不同,孫文認為:

「我們現在要集合中外的精華,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採用外國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加入中國的考試權和監察權,連成一個很好的完壁,造成一個五權分立的政府。像這樣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

孫文認為西方將監察權交由立法機關行使,導致議會往往藉此挾持行政機關形成「議會專制」,因此他參考中國御史諫官制,將監察權從立法權獨立出來。換句話說,在孫文的構想裡,監察院與立法院共享議會地位,並各自分擔不同的任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6 號即曾指出:

「我國憲法係依據 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制定,於國民大會外並建立五院,與三權分立制度本難比擬。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均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先天不良而後天失調的監察院,該何去何從?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為了維持對整個中國的「法統」,國民大會、立法院及監察院始終沒有改選,僅分別辦理過數次的增額選舉,作為民意代表卻對事實上治理的台、澎、金、馬長期處在代表性不足的狀態下,因而被譏諷為「萬年國會」,更引發後來的「野百合學運」。

1991 年,國民大會全面改選,隔年,改選後的國大代表召開第一次臨時會,決議通過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次增修,將監察委員的選舉方式改為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並將人事同意權歸給國民大會行使,監察院自此不再具有民意機關的性質,也因此失去了民意代表特有的言論免責權及不受逮捕特權。

2000 年第六次修憲,國民大會因為前次修憲的自肥爭議,人事同意權被移給立法院行使,司法、考試及監察三院正副院長的人事案,因此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方式決定。隨著國民大會在第七次修憲廢除,立法院成為唯一國會,中華民國因此確立了一院制國會的體制。

也就是說,戒嚴期間的監察院雖然具有國會性質,但是黨國統治下的政治現實讓它無法發揮應有的效能;而解嚴之後,監察院很快就因為修憲而失去了國會身分,許多權力也不斷被拔除,可說是先天不良而後天失調。

如今,監察院既然不再是國會的一部分,憑什麼行使本來屬於國會的權力,進一步導致立法權被削弱?五權分立又真的可行嗎?這些問題不斷引發朝野對於憲政秩序的想像與辯論,也讓監察院存廢的戰火一路延燒迄今,始終沒有停歇。

爭議一:監察院拿走了本應屬於立法院的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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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作為我國的國會,其中一個重要的工作就是透過質詢官員來監督政府,而要落實監督之責,必須針對行政事務有調查權限,如果立法委員無法完整調查相關事證,有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質詢無法發揮實際效用。

1993 年,當時擔任立法委員的陳水扁及洪奇昌認為,監察院在修憲後即然不再是國會,監察委員的身分應該從民意代表轉變成公務人員,監察權的運作也會跟著成為「公務體系的內部監督」,在沒有言論免責權及不受逮捕特權保護的情況下,難以期待監察委員會能夠充分監督行政機關,因此監察院的憲法權限也應該做相對應的調整。

洪奇昌認為,監察院的調查權及監察權都應該回歸立法院來行使,實踐國會「外部監督」。陳水扁則主張監察院可繼續享有監察權,但調查權是國會本於立法權當然具備且必要的輔助性權力,對於立法委員完成修法、預算議決、行政監督及人事同意等職權有其重要,因此調查權應回歸立法院行使。

同年,司法院大法官做成釋字第 325 號認為,憲法關於監察院調查權的規定既然沒有修改,調查權就應該專屬監察院行使,至於立法院為了順利行使職權,則可以質詢相關人士,或是調閱相關文件。換句話說,大法官仍然認為調查權原則上屬於監察院的權力,而立法院能夠行使的權力,只有「文件調閱權」。

與其他民主發達國家的相比, 1999 年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雖然將質詢、委員會公聽會及文件調閱權納入其中,但缺少「聽證權」與「藐視國會的處罰」等,可以看出我國立法院調查權限確實相對薄弱。

到了 2004 年,因為當年總統大選爆發「319 槍擊案」,進而引發憲政爭議,司法院大法官做成的釋字第 585 號改變見解,認為立法院的調查權不應限於文件調閱,而應包括要求人民或政府官員到場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只是相關程序應由法律明定,然而立法院卻一直沒有通過相對應的法律,導致這項權力無法落實。

這樣看起來,大法官既然已經肯定立法院及監察院兩院都能行使調查權,如今立法院調查權不彰的問題,似乎是立法院自己不能完備立法所導致,而與監察院的存在無關?有人確實是這樣認為,但也有人持不同的想法,像是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就認為,兩院共享調查權的結果,可能會讓一件事同時被立法院跟監察院調查,不僅浪費國家資源,也使被調查者疲於奔命,來回接受兩院的調查。

更重要的是,如果兩院的調查結果或作成的決定互相矛盾,那到底應該以誰為準?人民又應該相信哪一院,進而判斷政府的政治責任?因此如今既然監察院不在享有國會地位,卻又持續讓監察院行使本質上該有國會行使的調查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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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筱涵(2015)。調查權與治理機制。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林倖妃(2020)。監察院喊廢除 為立法院開擴權大門?https://www.cw.com.tw/article/5101181

【專題團隊】

監製|楊貴智

研究 & 撰稿|白廷奕、楊貴智(依貢獻度排序)

審閱|劉珞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