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專題「Deepfake 專題──別再拿走我的臉!」,由泛科學和法律白話文合作策畫。從Deepfake 技術與辨偽技術、到法律如何因應。科技在走,社會和法律該如何跟上、甚至超前部署呢?一起來全方位解析 Deepfake 吧(全系列共七篇)!

作者 : 賴宜欣,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網紅小玉的「換臉私密影片」犯罪事件,讓深度造假(DeepFake)技術一夕之間成為台灣廣為人知的的技術。透過這個換臉技術,也讓許多知名公眾人物,包含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高雄市議員黃捷、高雄前市長韓國瑜等人,都成為受害者。

而此次風波,更讓社會大眾注意AI技術被濫用的嚴重性,呼請修法的聲浪不斷,希望政府能盡速遏止科技犯罪,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

韓國:以N號房事件為鑑,修訂「性暴力犯罪法」

2019年底,韓國爆發「N號房事件」──受害規模之大不但震驚了整個韓國社會,也引發國際矚目。「N號房」營運的方式,是隨著付費等級提高,就能進入內容更加腥羶的色情房(總會員人數據傳高達27萬人);而在那些色情房中,也包含了以深度造假合成的不雅影像及照片為主題的群組。由於付費會員中不乏高社經地位人士,受害者眾多,也讓韓國的社會大眾意識到「數位性犯罪」的嚴重性。

這是因為,當時韓國法規對數位性犯罪的規範相當不足 。如同報導,面對「換臉加散布」這樣的情況,只能用如《刑法》「提供猥褻物品(包含文書、圖畫或其他物品)」罪或《情報通信網法》中的「透過情報通信網對公眾散布、販賣、提供猥褻影像」罪來處罰,並以毀損名譽及侵害肖像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講到處罰,最重也不過是1年的有期徒刑及1000萬韓元(約台幣25萬元)的罰金,可說是相當輕微(註)。

此外,法律專家們也指出另個大漏洞—並沒有依據能針對「使用深度造假製作虛偽影像的行為本身」施加處罰。也就是說,製作影片是一回事,必須要等到行為人散布虛偽合成影像,讓影片接觸社會大眾才會啟動處罰。

鑒於放任利用AI技術、合成並散佈虛偽影像這件事,對受害人來說(特別是被運用在成人情色片等猥褻物品方面),是極大的二度傷害(該韓國法律新聞指出報導,據2019年統計,受到「深度造假」換臉程式合成的被害人,高達96%是女性,其中25%是韓國的女性演藝人員)。因此,韓國法界多半認為應直接針對活用深度造假虛偽影像的行為,量身打造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也讓該國開始修定《性暴力犯罪之處罰等相關特例法(下稱性暴力犯罪法)》。

修法直接處罰「製作、散布及利用虛偽影像營利的行為」

就在前述的修法呼聲中,2021年1月21日,韓國修正施行了《性暴力犯罪法》相關規定,,明文禁止利用深度造假製作虛偽影像等數位性暴力行為。

首先,該法會處罰「製作虛偽影像的人」,只要「抱著散布目的」,在「違反當事人的意思」的前提下,利用「他人面孔、身體或聲音製作攝影、影像、聲音等物」,進行「誘發性慾望和性羞恥心」的「編輯、合成、加工等行為」,就會受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0萬韓元(約台幣125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其次,也會處罰「散布虛偽影像的人」。換句話說,只要將上開「經過編輯合成加工的虛偽影像(包含影像的複製物)」散布出去;且即使在「編輯當時」沒有違反當事人的意願,但事後散布這些虛偽影像時,已經違反當事人意願的話,也是違法的。針對散布的行為,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接著,如果是「違反當事人意願,利用情報通信網散布虛偽影像來營利」的行為,更會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嚴重的,如果「製作、散布、營利」三種行為全包了,則會加重總合刑度的2分之1。另外,以上這些行為,全部都有處罰未遂犯。

另外,韓國更進一步把利用影片進行「強暴、脅迫及行無義務之事」的行為也列入處罰。像是「利用能夠誘發性慾望和性羞恥心的攝影物和複製物來進行脅迫」,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或是利用前開影片「脅迫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使其行無義務之事」者,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有人統包這兩種行為都的話,更會加重總合刑度的2分之1。

即使修法,還是罰不到「購買、消費虛偽影像的視聽者」?

但是,即使制定了專門的處罰法規,還是有不足的地方。比方說,該法罰不到「購買、消費深度造假影像的視聽者」。律師解釋,修改後的法規只處罰「製作、散布虛偽影像者」一方,並未針對「購買、消費虛偽影像」的另一方,設下處罰規範,也就難以針對「購買、消費虛偽影像的視聽者」予以管制(註二)。

那麼,對於購買深度造假虛偽影像的人,真的沒辦法處罰嗎?律師表示,《性暴力犯罪法》還是會針對「單純持有影像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000萬韓元(約75萬台幣)以下罰金──不過,本條的處罰前提是:必須證明行為人「把虛偽影像當成真實影像」購買保存,才可以認定是不法持有影像的行為而加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