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專法通過:同志人權的下一步?

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宣告民法不讓同性戀者結婚的規定違憲,命相關機關要在解釋公布日起兩年內修法或立法,才能平等保障同性伴侶的婚姻自由。

2018年初,反同團體為了防止同婚進入民法體系,提出三項公投,多方限制同婚發展。挾著強大的組織動員,這波公投取得了六成以上的得票率,三項公投並全數獲得通過,賦予了行政院提出法律修正案,立法院定期完成審議的種種義務。

既然公投確認了制定專法的方向,立法院趕在立法時限前,在5月17日通過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並定於同月24日正式生效。通過之際,立院外3萬多名的同婚支持者爆出如雷掌聲,不少同性伴侶相擁而泣。也許這結局不夠完美,但也意味著從生效日起,年滿18歲的台灣同性伴侶,可以依法前往戶政機構登記結婚。

同一時間,反對同婚的「下一代幸福聯盟」則批評立院罔顧民意,台灣民主已死,並號召民眾在2020年大選,「下架」違背民意的立委與總統。面對風雨欲來,行政院也隨即發布釋字748號懶人包,除了解釋此次立法的主要內容,也對不實謠言進行闢謠。

婚姻平權作為同志運動長期奮鬥的象徵,凸顯出同志人權運動與各方勢力的競逐,將會一直持續下去。而同婚之路的演進,簡單來說,就是把同志進入家庭的訴求,向社會尋求支持,並透過公權力予以承認,走向制度化的一系列過程。

當各國媒體紛紛盛讚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台灣同志權益發展,似乎隨著婚姻平權的達成,跌跌撞撞也來到階段性高峰。同婚對於台灣社會與文化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勢將成為未來各界關心的重要議題。

但如同台灣人權協會早在2001年的《台灣人權報告》指出:「同志社群中結伴生活的並不在少數,但同志們仍處在不友善的大環境中,首當其衝面對的還是整體社會接受的問題,大多同志甚至沒有對其家人、朋友出櫃」,並認為「同志在台灣最基本的權益應是免於歧視的生存和就學、工作,遑論結婚和生子。」

若法律忽略了同志所遭受的種種不合理差別待遇,只在意家庭權益一事,「形同無視台灣社會具體存在的同性戀歧視,彷彿組織家庭與收養子女就是台灣同志人權追求的全部」。同時,是否能將反歧視法制擴展至工作與教育以外的其他領域,使同志在各層面都能享有平等權益,是未來同志人權發展的下一步。

釋字784號:突破特別權力關係的國中生

早期談到校園裡的師生互動,會發現「上命下從」的相處模式非常強烈。這其實可從19世紀的歐洲談起,在當時君主立憲的政府體制下,貴族為了讓君王進一步面對「被法令管制」的現實,於是透過交換,允許君王保留一片可以任意指揮所屬成員,不受任何管制的空間。

台灣民主化後,這理論不僅沒有消失,更在1930年左右由我國司法院引進,並經由行政法院反覆援引類似概念,逐漸深入政府與人心。簡單說,在特定群體之中,像是公務員、學生、受刑人等,人民必須高度服從上位者的權力,就算碰到委屈,也無法輕易得到救濟。

但二戰後,世界各國致力讓「法治國家的陽光」灑向每一個權力所到之處,前述理論的排斥,已是大勢所趨。在台灣,這樣的逆轉,則有賴各方人士不斷聲請大法官解釋,逐一在不同案例突破——只是一路走來,仍呈現大法官說多少,行政法院開放多少的狀態。

2014年1月,一名新竹市的傅姓國中生,因為病假無法參加學期評量,卻在補考時,分數被了打七折計算。在循序提起救濟之後,各級法院又一致搬出釋字第382號解釋,認定學生並不能針對成績評量提起訴訟,也讓傅同學下定決心聲請解釋,主張釋字第382號妨礙訴訟權的行使。

2019年10月25日,大法官作出司法院第784號釋字表示:各級學生的訴訟權都受到憲法第16條保障,因此不管是什麼權利受到侵害,都應該讓其依循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不因學生身分而有所不同。換句話說,大法官認為,學校對學生所作的各種措施,就算沒有侵害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也有侵害其他權利的可能。於是,進一步針對釋字第382解釋限制訴訟的部分,予以修正。

本號釋字出現後,許多教育界評論擔憂:「管教變成侵害權利?」「學生可以告老師?要一直跑法院?」然而,我們可能須注意的是,大法官只是透過這號解釋,把過度限制起訴的解釋,適度修正為符合人權的運作方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