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to Credit: Simon D@Flickr https://goo.gl/fvGPQ8)
雖然在新聞鋒頭上,但是在筆者動筆之際判決還沒出來之前(現在時間:2015 年 11 月 29 日),沒辦法寫判決翻譯機又想騙騙點閱率 XD,決定從許多網路評論都會提及的舉證責任來聊聊,讓大家可以在基礎知識更充足的情況下,來看這則事件所引發的相關新聞報導,總不能隨名嘴起舞啊。所以這篇文章原則上不談頂新案,就談談無罪推定跟舉證責任。至於是恐龍法官亂認定證據?還是檢察官舉證不力?或是,我們選出爛立法者,爛執政者?
無罪推定原則
要談舉證責責任以前,當然要先說一下「無罪推定原則」,相信如果是法律白話文的死忠讀者一定有看過這篇「從曹錦輝談無罪推定原則」,但是因為俾站知名度不夠,上一篇講得又不夠清楚,導致我個人很愛的名嘴年晃大哥在我很愛看的政論節目中,對「無罪推定原則」適用的階段產生誤解,我想這是我們要繼續努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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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為了導正社會上容易形成有罪的預斷,跟避免法官心證上對被告形成偏頗的原則。所以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上不僅是偵查中,在審判當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原理原則。
如果將整個案件的訴訟程序理解為偵查程序及審判程序兩個階段,那麼無罪推定原則要求的,除了在偵查時透過偵查不公開等制度避免裁判人員先入為主的認為被告一定有罪,到了審判階段也必須要求法官先推定被告是無罪的,然後才開始評估雙方所提出之證據,進而對於案件做出斷定。
因為惟有透過無罪推定,才可避免法官受到輿論的影響,讓法官們可以立於公正、客觀的角度去判斷案件。(在這裡推薦大家一本書就是:「冤罪論:關於冤罪的一百種可能」,也請大家回想一下曾經叱吒風雲的媽媽嘴命案中的呂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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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法院,還是有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唷!年晃大哥~)
而無罪推定原則在訴訟程序中可具體化成以下幾個重要概念:首先是「由檢察官提出證據去證明被告有罪」,也就是說檢察官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說服法官相信被告是有罪的。
因為法官是基於推定被告是無罪去進行審判,所以被告並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只有當檢察官證明到讓法官覺得沒有疑點的時候,才可以做出有罪判決(至於要有無罪推定原則的原因大家忘了要自己回去複習唷!)。
其次是「國家機關不可強制任何人積極地來協助證明對自己的刑事訴追」,其實這個概念就是大家看影集時常常會聽到的「你可以保持緘默,但你所說的將會成為呈堂證供。」。
其實不難想像為何會有這個概念,畢竟我們都要求檢察官要負責證明被告有罪了,如果又允許檢察官可以要求你自己說自己有罪、要求你必須提出證明你自己有罪的證據,那麼兩者其實是相互矛盾的那不就要讓檢察官吃好做輕巧,也很哭餓嗎?。
而緘默權作為被告所享有的權利,是為了保障被告面對刑罰制裁因惶恐而不小心說錯話陷害到自己,而不是拿來斷定被告是作賊心虛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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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有罪判決必須經過「正當法律程序」,因為一個有罪判決對於被告影響甚深,輕則自由、名譽,重則生命、家破人亡,所以一個有罪的判決實體上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程序上也要符合現行司法程序相關的原理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