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鎬佑|從曹錦輝談無罪推定原則

江鎬佑

2015-07-17發佈

2023-03-05更新

江鎬佑|從曹錦輝談無罪推定原則

江鎬佑|從曹錦輝談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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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賣了五年麵還是可以在世界頂尖舞台上無失分拿下勝投的「咖馬曹」重新在美國大聯盟出場,台灣球迷心中因曹錦輝在國際賽及美國舞台中的優異表現和捲入假球風暴中造成球迷心碎傷害的愛恨交織,又在輿論話題中發燒。相對於中華職棒的「高道德標準」,大聯盟球隊在調查無誤後接受曹錦輝上場,部分球迷甚或表示這才是「真正的無罪推定原則」,那麼到底什麼是「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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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鎬佑|從曹錦輝談無罪推定原則

所有喜愛棒球、熱愛棒球只有在國際賽因為愛台灣才看棒球的各位球迷大家好,今天就讓我們來談談因為被日本殖民才在島上發揚光大的運動、中華民國政府為了學好殖民技術跟前任殖民者學習締造超齡傳奇的運動,台灣的國球-棒球(不過台灣又不是國家,哪來台灣的國球呀!XD)。

隨著賣了五年麵還是可以在世界頂尖舞台上無失分拿下勝投的「咖馬曹」重新在美國大聯盟出場,台灣球迷心中因曹錦輝在國際賽及美國舞台中的優異表現和捲入假球風暴中造成球迷心碎傷害的愛恨交織,又在輿論話題中發燒。相對於中華職棒的「高道德標準」,大聯盟球隊在調查無誤後接受曹錦輝上場,部分球迷甚或表示這才是「真正的無罪推定原則」,那麼到底什麼是「無罪推定原則」?另外,無罪推定原則在這個個案中最好的判斷標準嗎?

無罪推定原則怎麼來的?

關於無罪推定的來源除可追溯自十八世紀著名的義大利學者貝卡利亞(Cesare Beccaria)所著的「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指出「有罪判決作出前,任何人均不得被稱為罪犯」、「任何人於犯罪行為被證明之前,依據法律規定,應當作無罪之人」之外,更遠的淵源甚至可追溯到羅馬帝國的圖拉真皇帝之詔書中。為了避免基督徒受到非基督徒(關於基督徒受到羅馬帝國宗教迫害的背景知識就請大家自行涉獵唷!)的匿名指控定罪,其在詔書中表示「國家就匿名控訴的不受理」搭配著當時羅馬法中對於原告無法證明控訴屬實的處罰規定,跟詔書公布後要求控訴人的出庭作證等舉證責任加強等,都勾勒出「無罪推定」的圖像。

而在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9條中明示「任何人受有罪判決前,均應被推定為無罪」,爾後在1948年的聯合國決議通過之「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1項也揭櫫「凡受刑事控訴者,於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2項「對於因犯罪行為被控訴之被告,直至法律上證明其為有罪之前,應推定期為無罪」以及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第14條第2項:「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而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亦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無罪推定的法理基礎及功能

關於無罪推定的法理基礎,論者有不同的見解,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點:

權力分立觀點

現代國家的權力分立機制在於透過權力間的監督制衡,降低權力集中的可能性,以達成人權保障,在這個概念底下,憲法對於司法權-特別是刑事法法官的期待除了法秩序的維持外,權利的保障也是重要的一環。基於「權力分立」觀點,無罪推定原則可以做為一個控制閥讓法官在追求刑法的正義時,也得以繼續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制衡行政權之立場,藉由「無罪推定」的前提,避免司法審判淪為再次偵查、追求發現真實的另一個行政權。

寧枉勿縱的避免

「寧可錯殺一百也不可放過一個」常常是社會面對危險因子個危機時的選擇,然這樣的「正義」除了造成一個又一個的冤枉者也會造成人民對機制的不信任,所以藉由無罪推定原則除了可以拿來保護那「一個」又「一個」,也可以使整個機制受到信賴跟繼續運作。

刑事訴訟目的的多元化思考

今天國家透過「一定的方式」找出犯罪案件的真相,把犯罪的人揪出來,然後定罪繼續維持社會序的安寧。那個「一定的方式」換成專有名詞就是「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的目的除了「發現真實」以外,基於歷史的演進人們發現在發現真實的過程中,人們常常會不擇手段(如關門放狗、嚴刑拷打),這樣的不擇手段除了有違人民的基本權利以外,也常常使發現真實的目的不可得,所以在發現真實以外,「人權保障」也納入了近代刑事訴訟目的的思考,而「無罪推定」之概念及因其衍伸的訴訟方式則恰恰可以達成這個人權保障的刑事訴訟目的。

無罪推定原則的內容與受其影響之訴訟制度

排除預斷原則

為使被告受無罪之推定,法官在審判時應該不可預先認定被告有罪,並透過偵查不公開等制度避免裁判人員先入為主。

控方舉證

因為被告被推定為無罪了,為了打破這個推定,檢察官若對被告提出其有罪的主張便須在審判中負擔證明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

罪疑唯利於被告原則

於證明被告是否有罪的事實情節有疑義的時候做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關於上述的避免預斷部分或許讀者會有疑惑為什麼在追訴犯罪的過程中,要有這樣的思考,其實這樣的思考是有其歷史脈絡的,在以前的訴訟型態(沒錯就是九品芝麻官你看到的那種,當然如果不看港片,娜塔莉波曼所主演的哥雅畫作下的女孩裡頭的審判場景也是堪稱經典。)是採所謂的糾問主義,也就調查證據起訴者,同時扮演著審判者,在戲劇中我們雖可以看到像包青天哪種超OP可以跟柯南一樣調查事實,還可以公正審判;然而現實的審判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的是,糾問制度除了審判者會受到親自調查證據產生被告犯罪的預斷,因調查者同時為審判者,所以他對於自己偵查過程中的錯誤不可能承認且單一角色扮演這兩個腳色的同時,造成的往往會是權力的濫用與腐敗,所以近代的審判便從糾問主義走向彈劾主義,從兩面關係變成三面關係後,由審判方扮演獨立的腳色客觀去判斷控訴方(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及被告的抗辯,以解決過往糾問流於獨斷的問題。

而透過無罪推定原則,可以減低司法錯誤之發生進而達成法官公平審判,並使被告能在刑事程序中面對強勢的國家權力,增進刑事程序中的人權保障。

回到曹錦輝的個案思考

曹錦輝在捲入2009年的黑象風波後,事後因罪證不足,而受不起訴處分,先暫時撇開不起訴處分中所述與黑道過從甚密的情節,以及巧合的「因傷一局爆」的描述,依不處分書的內容曹錦輝受到不起訴處分之原因乃因相關已供出所有球員的莊侑霖、吳保賢、王勁力證稱其答應要配合卻未實際配合打假球之證詞,故承辦檢察官認為證人應無單獨包庇曹錦輝一人之理,似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所謂的不起訴處分按照現行的刑事訴法規定於有第252條規定所列各款時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而該不起訴處分也將產生「實質確定力」,此實質確定力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將產生除非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審判過程中有事實上瑕疵足以影響之情況不得再行起訴的法律效果。而這樣的不起訴處分與無罪判決有別,除檢察官所執行之工作為追訴犯罪而非審判這個用膝蓋或肚臍想都知道的原因外,其立法之目的乃是基於避免同一被告在受到不起訴處分後,仍受到檢察官任意使用偵查權而受到喋喋不休的司法壓迫,造成當事人的身心壓力,而賦予該不起訴處分一定的效力杜絕上開對被告不利的事物。而這裡首先要思索的是不起訴處分與「無罪推定」有所關聯?

這個答案其實可以從上述的彈劾主義中審、檢司法角色的不同輕易得到答案。基於角色分配,檢察官所擔當的是尋找「被告有罪的證據」進行偵查,所以基於角色職責,檢察官於偵查時心態上難以亦無庸如法官審判時必須「推定被告無罪」,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不起訴處分無疑是「檢察官不認為被告有罪」的確定。若從「無罪推定原則」主要的規範主體為「法官」這個角度來看,不起訴處分似無涉於「無罪推定原則」,然當以「有罪推定」進行犯罪偵查的檢察官都認為犯罪嫌疑不足而予不起訴處分,這樣的結果對於被告行為的現實意義上也會得出「離成立犯罪還很遠的結論」。

從上述的脈絡中,我們可以發現「無罪推定原則」乃係用於刑事審判程序中,且簡單來說受到「無罪推定原則」拘束者即為裁判人員,從這個角度來說,對於大聯盟重新錄用曹錦輝一事,毫無疑問是跟「無罪推定原則」是沒有關係的。然而筆者認為在法治國家中「無罪推定原則」所彰顯的不僅僅是其於刑事訴訟法意義上「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更大的意義是人民在對於受「不起訴處分」跟「無罪判決」的行為人是經司法程序認為沒有犯罪一事的認識。

若從這個角度來看,大聯盟尊重我國司法機關於個案中對事實的判定,且經過長時間的調查認為也沒有違反大聯盟規章而予以錄用,要說全然與「無罪推定原則」無涉,沒有受到此原則背後所彰顯的法治概念所影響也難說。

後記

筆者在前言提出了一個疑問是「無罪推定原則在這個個案中最好的判斷標準嗎?」,如果這裡的「個案」所指的是「職業運動道德規範」,筆者自己的答案是否定的,除了前述「無罪推定原則」乃用於刑事審判外不用於「職業運動道德」的規範標準以外,基於「職業運動選手」作為一個社會影響極廣的職業,給予較高的道德標準要求是可以想像的,如各項職業運動不論國內外亦有設計「違反使用禁藥」終身禁賽或拔除其冠軍之規定及例子。

然而這樣「高道德標準」界線要畫在哪裡則著實是個難題?中華職棒聯盟畫下的標準是「交保候傳,禁賽停薪!認罪、收押、起訴,立即開除永不錄用!無罪判決亦無法重回球場」這樣的標準是合理的嗎?筆者初步的想法是不宜離「無罪推定原則」太遠,一來考量運動員職業生命不長,當涉及爭議事件即便受到「不起訴處分」甚或「無罪判決」,不論處分書內容或判決書內容為何,都不予重返球場的機會是否過苛?

而中華職棒聯盟在這樣的「高道德標準下」,造成什麼悲劇?我們看到受無罪判決的「城島峰民」陳峰民連「引退賽」都無望,我們看到何紀賢、鄭昌明也不再可能重返球場。而這樣的「高道德標準」下的中華職棒聯盟是個紀錄良好的聯盟嗎?讓我們來爬梳一下台灣職棒史,1995年黑虎事件、1996年黑鷹事件、2003年蘇立偉事件、2005年黑熊事件、2007年黑鯨事件、2008年黑米事件、2009年黑象事件。當然不是外國的月亮比較圓,但是當曹錦輝被一個自黑襪事件後已經九十多年不再發生假球醜聞的美國大聯盟所認可,且不論從實力或道德層面同意其出賽,那麼一個成軍近三十年假球案憑傳的聯盟卻以高道德置喙,是否合理?

又如果我們的球迷所抱持的正義觀是認為讓幾個球員犧牲的「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個」的想法,而不願看見背後的系統性裂縫,那麼高舉的大旗上真的可寫上正義、會不會只是站在球團旁邊的剝削者罷了?當司法況且求真實不可得,那我們從媒體所得知的繪聲繪影會是真實嗎?

當然是否選擇原諒「咖馬曹」,就像要不要支持KOBE、A-ROD,是一個選擇上的自由,筆者本著「給更生人一個機會」跟期待在台灣球壇上看到如Ray.Charles那般充滿戲劇性精采生命樂章,真心期待他可以站穩大聯盟的位置,就算不是台灣之光,至少故事寫到這裡,也是一個曾經摔過跤台灣人重新振起的美好故事。

在棒協又以「年輕人不重視為國爭光」來評斷職棒球員在十二強賽中為自己爭取權益的行為時,而政府及棒球圈的高層卻無視自己二十多年來的管理績效低落(君不見-硬體上的新竹球場、軟體上的行銷及永續經營),只會開開行禮如儀的「棒球國是會議」,除了來幾句髒話筆者真的沒辦法從狗嘴中吐出象牙!

說到這裡怎麼棒協跟中華職棒聯盟(歷任理事長)跟某黨的關係特別密切,喔!體育無關政治...嗯。

參考資料:
1、曹錦輝重返大聯盟 叫好或不屑?球迷糾結上心頭-中國時報中職/曹錦輝事件發酵 陳峰民應冷處理
2、風傳媒:李念祖專欄-無罪推定原則系列。
3、VICE SPORT- GRAY AREA: INSIDE THE MAFIA-RUN WORLD OF BASEBALL MATCH-FIXING IN TAIWAN
(本文在運動世界有中文翻譯)
4、台灣棒球維基館-職棒簽賭事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98年度偵字第30549號。
5、陳宗奇,論無罪推定原則為刑事補償之憲法要求-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研究。
6、陳煜昇,刑事訴訟程序中「無罪推定原則」之研究,國防大學管理學院碩士論文。
7、狗吠火車網路體育談話節目。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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