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023)年3月,台灣公民人權聯盟籌備處[公布](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227350)「司法信心年度民意調查」。數據顯示,相信司法公正的人僅有34.9%。司法院回應,該民調與其他民調結果有明顯出入,須進一步探究成因,未來仍將虛心廣納建言,讓民眾更加認同司法。
不過,在近年許多重大矚目案件中,法院判決和人民期待之間,確實都有不小的落差;為了消弭這樣的爭議,立法院便在2020年通過了《[國民法官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320)》。希望讓國民參與審判,把不同的生活經驗和法律感情帶入法庭,補足現有法官的不足,藉以拉近人民與法官之間的鴻溝。
這項制度在今年1月1日正式上路後,全台第一件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子——──也就是「[台中黃姓業務員殺人事件](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979123)」,更在次月24日於台中地院召開準備庭。檢辯雙方都出席,受到全國高度關注。
然而,在本制度上路前的模擬法庭,相關操演卻出現超乎大眾預期的情形,像是人民量刑遠比職業法官來得低,與一般「亂世用重典」的民意呼聲,大相逕庭。
由此,也讓我開始思考,國民法官制度是不是其實存在盲點?甚至根本上有不甚正確的預設呢?以下讓我們先從立法目的出發,了解立法者的期望,再從中分析相關制度是否有不合理之處(註一)。
為什麼要有國民法官?
為了讓人民參與審判,在設計各種制度(註二)的時候,通常會顧慮社會大眾和法律工作者之間的思維落差,希望在審判程序中納入人民的聲音,消弭雙方的對立與不信任。如此目的,從《國民法官法》[第 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320&flno=1)可以看見:
>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為了增進司法信賴,立法者心中設想的途徑,就是在審判程序中「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不過,「法律感情」是什麼?和親情、友情,甚至愛情的概念一樣嗎?又為什麼立法者似乎覺得,既有訴訟制度運作現況「缺乏」這樣的元素,也才需要透過人民參審反映?讓我們從一個切蛋糕的故事說起。
法(律)感情是什麼?
德國文獻上,曾以一個小故事解說何謂「法感情」(Rechtsgefuhl)。內容大致描述小孩們等待媽媽切蛋糕的內心感受——事前帶著期待又缺乏安全感的情緒,事後因為某人的蛋糕較為大塊,深感不公而受傷害,這種心理狀態就是所謂「法感情」。
這樣的心理狀態,根據Riezler(1969)的研究,可分為三個層面(註三):
1.能夠說出「法律是什麼」,擁有「是非對錯」的感受能力。也就是,對於相關規範有大致認識與套用的能力。
2.能夠批判法律有所不足之處,是一種「實現法律理念的渴望」。在這個層次上,就會對相關規範抱持批判態度,是一種針對價值衝突,經過理性評價後,所產生的情緒反應。
3.抱持「只有對的事物才應該出現」的想法,是一種追求實踐現存法律秩序的態度,並體現於促進符合規範的種種行動,從而對法律的貫徹感到滿意,且對不法感到憤怒。
簡單來說,法感情可視為一種人人皆有的「素樸正義感」。而站在這樣的思考之上,鑒於近期眾多司法判決不符人民期待,立法者也就認定:當現行法官在理解與回應法感情的過程中有所不足,造成一般人民與司法判決間,對於法律理念的想像出現落差,因而才想辦法運用國民法官制度,在審判程序中納入人民的聲音,補足法律人在法感情上的「缺乏」,使判決結果更「接地氣」。
國民法官制度,真的可以提升司法信賴嗎?
首先,從各場模擬法庭的結果可以發現,拿過往知名案件審判的國民法官,其判決結果不見得都高於職業法官當初的判斷(註四),並未如立法者預期般補足職業法官的「不足」,使這些曾引發社會譁然的案件,其判決結果能趨向當時認定要重罰的民意。
究其原因,一方面立法者預設「法律工作者」(註五)的思維(不知道什麼原因)皆被推定「缺乏法感情」,而須藉由納入人民聲音,才能真實反映這樣的感受;另一方面,其也預設「一般人民/非法律工作者」很自然就能擁有正當的法感情。
總體來說,不僅缺乏充足實證,在沒有弄清原因的前提下,就過度標籤化「法律工作者」,一味地把責任歸咎到部分族群頭上,似乎在說:只要判決不符民意,就一定是法官等人有所不足。但在必然有輸有贏的審判制度裡,又有什麼結果能夠真正使「眾人」滿意呢?
再者,即便認定「法律工作者」真的缺乏法感情,因而需要社會大眾為法庭帶入「社會生活經驗」,那為什麼要讓大眾從定罪到量刑,「完整」參與全部審判過程呢?
難道「法律工作者」連某些較無爭議的法律解釋或套用都無法執行嗎?反而需要大眾從旁來「補強」?如果真的如此,那應該討論的不會是審判階段的細節,而是更根本的法學教育?其間是不是出了什麼問題,居然會讓經培訓擁有「專業能力」的法律工作者,必須要由一般大眾相陪,幾乎立於和職業法官相等的地位(註六),這不啻回頭否定現行的法學專業教育(註七)。
最後,即便認為國民法官制度真的能讓審判結果符合人民期待,藉以提升司法信賴,我仍然認為,這邊所追求的「信賴/信任」有一定的疑義。真正的信賴不該是立基在「你講了我想聽的話」,而應該建立於「即便你的看法和我的不同,但我能看見我所支持的價值觀有被認真對待、納入取捨判斷」。
所以,即便一個案件的審判結論和大眾預期不同,我們也應該回歸監督的角色,去理解其背後的思考邏輯及其理據是否合理、充分,而非直接認定其存在偏誤,甚至強行介入高呼「讓我來!」。一味追求表面「數字」上的一致,不過是一種虛偽的應和與鄉愿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