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運用國民法官參與社會改變?|王鼎棫

王鼎棫

2018-04-24發佈

2023-03-04更新

如何運用國民法官參與社會改變?|王鼎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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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一詞,隨著各式媒體的廣泛宣傳,逐漸為人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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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運用國民法官參與社會改變? |王鼎棫

恐龍法官一詞,隨著各式媒體的廣泛宣傳,逐漸為人習用,也成為司法體系揮之不去的標籤。雖然標籤貼上不易撕下,司法體系終究在民意的漩渦中奮力爬出,推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不斷嘗試與社會發展拉近距離。

根據官方網站所載:「國民參與審判(俗稱國民法官,下稱之)」,是指讓完全沒有審判專業知識、經驗的一般國民加入審判程序,參與聽訟、問案及最後判決形成的過程。此制度一出,讓民眾有正式管道可進入決策;而平日民眾罵法院朗朗上口罵慣了,是否願意這樣變換角色,踏上裁判之路呢?

本文在此想要分享一個簡單的概念:不喜歡什麼東西,就捲起袖子來改變。為了讓讀者掌握改變的方向,以下將先從裁判的運作原型談起:點明裁判形成過程,容易因價值觀不同,產生或多或少的不確定性,而國民法官的引進,正是想要讓大家一起坐下來「聽訟問案」,緩和這樣的不確定性。

裁判的原型:認事用法一把抓

簡單一句講就是「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因為在「依法審判」的基本設定下,法院的裁判須受到法令拘束,在規範建構的框架下運作(有點像是電腦按照程式運作);換言之,法律除賦予法院權限外,更會設定其權限行使的程序、方式及要件。其中,該等法令多以「條件句」(若有Q條件發生,則產生P結果)的型態表現,結構上可拆成「構成要件(條件)」及「法律效果(結果)」二部分。

就像是警察看到各位「紅燈右轉(條件)」,即會從口袋拿出「罰單(效果)」的狀況。

所以「法令解釋與運用」常見如下流程:(一)先把抽象法令構成要件的意思弄清楚。(二)釐清個案中的具體事實。(三)檢視具體事實是否滿足抽象法令的條件(此套用過程又稱涵攝)。(四)經涵攝,若事實符合法令的條件,即來決定將對應何種法律效果。

透過此一流程,也就是法院裁判,看似受到立法者嚴密控制,可是人並非如販賣機單純,待投入「法律問題」的代幣之後,就可依前述步驟,無意識地產出答案。況且,社會生活是如此變幻莫測,很難期待法令能夠事前萬全規劃,所以法律的用語,經常選用內容較為概括、多義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以便讓它可以套用到更多的社會現實之中。

如建築法規定,主管機關應命所有人等,將「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拆除;這樣的規定,可以把更多的危樓列入管制,而不用鉅細靡遺規範不同尺度的危險建物。

可是,正因不確定法律概念帶有抽象模糊的特性,是在「構成要件闡明及法律效果決定」的流程中,不得不爲法官保留一定「自由心證的空間」,讓其得彈性因應各種個案。而這種「法令得否適用於事實」的判斷,有時即難期待「法院與人民間」意見一致,甚至人民也只能感嘆,並無標準答案得以確認。比方說,若電影法規定,電影不得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之情形,則到底有無危害身心健康?法院與人民出於社會角色或生命經驗之不同,其認定即可能互有歧異。

而刑事案件,相較一般案件,多將法令與「過去」事實結合,判斷其合法性,更多時候是在「預測」。也就是說,是將「現存已知」的事實,如行為人的違法情節還有犯後悔意,按照過往的經驗法則,思考某刑罰在「未來」可能發生的效果,進而作成刑事裁判;又因人類的預見能力有限,預測的多樣性在所難免,是刑事法院的裁判,即相應有更多的不確定性。

認事用法不確定的成因:主觀認知?

我們經常以為犯罪是一件客觀且實在的事,法院是從旁站在觀察的制高點,針對案件找出一個正確無誤的評斷,然而對於這個世界,人類所知有限,記憶可能改變,說詞裡可能有謊言甚至誤解,法律的解釋可能隨價值觀擺盪,我們真的可能發現百分之百的真實,拋開主觀,作成毫無偏差的判斷嗎?

就像是溫度計放到熱水前,需要把它加熱一樣,因為我們怕溫度計影響了水溫;然而我們怎麼知道溫度計所帶的溫度本身,是否與熱水溫度相契?甚至默默改變了熱水的溫度呢?法官與案件的組合就像如此。

對於犯罪成立與否的認定,並非純然是現象的觀察,毋寧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作為素材,在意識上複合加工,尤其表現在掌握審判權的法官認知裡。所以說,犯罪的本質是無法透過觀察得出的,只能說透過各式證據的組合與法律解釋,於審判當下像玩樂高一樣重構而已。所以,沒有法庭裡的決定是絕對的。

也就是說,裁判的好壞,繫諸於審判中,觀察者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y)建構。換句話說,這樣的建構,若個人理解不同,不免失之對立。再者,公權力一方已不似過往威權時代,掌握不可撼動的話語權,且受到裁判影響的人民,資訊取得也因網路而多元迅速,不免因增廣見聞而多有抱怨,容易進一步回頭利用網路,訴諸暴力語言式的煽動,如恐龍法官或司法已死。所以改善方式之一,就是正面促成對話。

促成的關鍵就是,先賦予民眾參與審判的機會,並強化自行判斷的能力,再透過對話,讓想法滲透「法官與民眾」雙方的認知,進而讓裁判裡上命下從的互動關係質變,讓「重塑並評價過去」的認知得以整合,並轉為共同作成。除可提高民眾的關心度,更能鞏固整體彼此信賴的我群,而非過往在彼此角落、劍拔對立的他者。

裁判2.0:引入國民法官開啟對話

法院的裁判,既植基於相當程度的主觀認知,我們即應改善相關決定機制,令事實認定、法理闡述等論證方法能趨於完善。簡言之,引進國民法官,用程序將民眾送進裁判的形成過程,透過對話、消弭歧異,一同檢視並產出案件的具體內容,可能就是問題的解方之一。

這作法也契合了,司法院釋字第574號解釋理由書的想法,因為它說: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規定,正要求國家應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是立法機關即應負起責任,制定法律配套,打造適當且平易近人的法院組織及訴訟程序,協助人民透過訴訟,找回失落的基本權益。

具體來說,開放民眾參與現行法官的決定過程,有提升裁判正當性的效果。因為法院制度的設計,本在適用「凝聚民意」的法律於案件之上,藉此表彰人民的意志。然而裁判的效力,並非僅止於當事人之間,針對相類似違法案件所生的警示作用,更會約束社會生活的發展。所以當人民與法官的價值觀歧異加深,掌握定調的法官,其話語權會不斷上升;被告或受影響的其他人民,其主體地位則每況愈下,逐漸淪為司法審判的客體。所以,若透過如此法定程序,令人民參與決定作成的過程,融合不同認知,更有彰顯「國民主權」地位的意義。

其次,國民法官制度,也是致力減少對被告人身自由的不當侵害。因為當法院須完成一系列與國民法官交換意見或敘明理由的程序,才能作成決定,法院不得不面對自身思緒,作更精細的審查,也使實體決定的內容更趨於正確,增加該決定的可信賴性。

國民法官的落實並非一蹴可及

首先,一定還是會有人認為國民法官與他無關,可是如果我們仍舊不關心,現行司法制度的種種不確定性,終究可能會反擊到自己身上,而發生所謂「迴力鏢效應(Boomerang Effect)」。因為人無法離開群體生活,就算不捲入刑事案件,被告或被害人若無法受到公平的審判,難保不會影響其人格發展,進而將負能量發洩到其他事件之上,進而影響我們的生活。

又若好不容易想參與國民法官,可能也會碰到法律專業門檻太高,讓民眾無法充分討論,不時想要縮手,最後不住覺得還是以前職業法官的世界比較相安無事。此時,培力(empowerment)的機制就很重要,以縮減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的資訊落差,拉近彼此的對立,減少互相的指責,確保意識形態的交融,成功建構社會可資信賴的裁判。

而問題與改變的本質也是相似的,都是沉澱在事物與認知的不斷累積上,所以當我們開始踏上國民法官的道路時,自然無庸期待會發生什麼驚天動地扭轉裁判生態的冰河侵蝕。唯一要先調整的心態在於:既然已透過適當的培力,我們將各自從社會上的不同角色,進入法庭,一起轉變為刑事訴訟的共同決策者,眼前的案子就是我們世界的全部,等著我們投入認知與建構,打造期待中的司法審判。

而最極端的情況,不外乎國民法官的成效有限,然此制度至少曾經提出一釐清現況,並想解決問題的作法,如果沒辦法成功,就是換套再來。

嘗試改變社會時,最不需要的就是失敗主義。有如湯瑪斯‧傑佛遜所言:「一個人的舉止和心智是一個共和國家的活力泉源。任何這方面的墮落都是一種弊病,會很快吞噬掉其法律與憲政的核心。」

參與國民法官的效果:一起改變社會

現代法治國家裡,為確認國家刑罰權的有無,尚有「訴訟制度」可茲使用;尤其配合法院裁判「一垂定音」的拘束力,讓我們得以落實刑罰權的內容,並在個案累積中,逐漸確認何種行為不受制度所喜,並透過對秩序的認知,建立自身安穩的生活模式。

而大眾參與國民法官的活動,能為社會作的更多。過往,非當事人的人民對裁判再不滿意,亦無法憑藉民間街頭運動,收到立馬修正的效果。而國民法官制度,即時賦予大眾訴訟程序入場券,不僅可以緩和現行審判制度一昧朝國家統制的方向,也開始讓職業法官學習傾聽非法律人對「事實及價值」的描述,認真看待非法律人的主張;且因裁判上的見解,經由不同角度交融,使內容具備相當程度的檢證,以有效避免錯誤決定,更容易培養該國國民對案件處理的守法意識,無形中如同對不同世代的教育展演。

是法庭活動若真有必要調整,進而影響我們珍惜的價值觀,我們若不願意繼續忍受,我們還有街頭抗爭以外的手段得以併進;公民們此時可以挺身而出,透過國民法官制度,與職業法官交換案件思路,不再讓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獨自在案件風暴中糾結。

想知道更多國民法官資訊,可以參考司法院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網站:http://social.judicial.gov.tw/LayJudge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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