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之前曾在法白[討論過](https://plainlaw.me/posts/behavioral-economics):法律可以為偏見服務,引導人們對於氣候變遷的忽略與低估情況。而相同情況,同樣也可以適用在生態系統保育的情況。法律可以作為去除、減少人們對於生態系統保育偏差的想法與行為。

從候鳥遷徙談起

我國風力發電場設立後,於苗栗外海開始實施,綠色能源也開始實質邁開一大步。然而,我國位於太平洋同鏈中心位置,地理上處於許多候鳥跨國移動的重要中繼站;而苗栗海岸線長達 50 公里、風機遍布近海位置,設置機械設施勢必會影響候鳥遷徒路線。

比方說,風機扇片的運作可能會導致候鳥受傷,也可能因此影響候鳥遷徒路線,進而改變鳥類群體生存條件,讓棲地喪失。因此,維持適當的風機距離,保持空道順暢是維持候鳥生態的方法之一。

然而由於離岸風機資料難以取得之緣故,離岸風機對於候鳥的實際影響仍然研究不足,也讓業者因此主張:在不確定的前提下,重置風場佈局可能不符效益。

然而,相關環評會議當中,委員指出縱使影響效果或範圍難以確定,但可從台灣作為首例為了「候鳥調整風場設置」的國家角度衡量。環評委員指出,像是位於彰化外海的某些風場由於間距過小,可能會影響候鳥遷徒路線與生態;因此委員要求「已通過」環評的風場案,需再行審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衡量是否要擴大風機間距。

本文認為,環評委員的再審要求,展現了法律政策可以作為去除偏見的工具,讓人們重新調整生態保育的價值權衡、正視物種間差異的偏誤概念。也把人們較少注意到的候鳥生態,納入環境影響評估的決策因素之中,導正人們的低估行為。

生態保育法規是如何消除人們的偏見

人們對於不同物種會有不同的「喜好」,而這些喜好也會進一步反映在法律政策之中。因此在考慮哪些物種和生態系統會受到法律和政策的管制時,心理學上「認知可見性」和顯著性等概念,可以提供許多參考價值。

首先,人們通常只會採取行動來保護他們注意到的事物。以美國瀕危物種法案為例,動植物物種在受到實質保護之前,必須先被列入聯邦瀕危和受威脅的野生動植物名單中(註一),被列入保護名單的物種,生存機會即因此增加。

最近的一項研究表明,瀕危物種法案確實拯救了 99% 的受保護物種,使它們免於滅絕。除了保護這些物種免受人為乾擾外,瀕危物種法案還保護了它們的棲息地。

這也是瀕危物種法案對生態系統管理產生直接影響的方式(註二)。

由於其有效性,瀕危物種法案甚至被用來阻止某些大型公共工程,例如著名的田納西河谷管理局訴希爾案(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 v. Hill, 1978)。在這個案例中,最高法院在田納西河流域發現了瀕臨滅絕的坦氏小鱸魚,因此下令停止了所有相關的聯邦開發行動;儘管該物種在經濟上並沒有重要性,但也因此停止了價值數百萬美元的泰利科水壩建設工程。

從某些方面來看,如果將受保護物種的比例與現存物種的數量一起考慮,保護上的差異可能會更加顯著。如果按照受保護物種所佔的百分比計算,瀕危物種法案對哺乳動物的保護程度是爬行動物的 7 倍以上,對爬行動物的保護是植物的 3 倍以上,對植物的保護是昆蟲的 3 倍以上,對昆蟲的保護是蜘蛛綱物種的 3 倍以上。

然而,與環節動物相比,蜘蛛綱動物的保護已經相對較多,這可能是因為大多數環節動物生活在地下或水中,所以人們基本上很難發現它們的存在(註三)。

從美國瀕危動物法案的保護物種列表中,我們可以得知人們對於「物種」有著不同的喜好程度,而這樣的喜好則會進一步影響我們「是否」「為何」以及「如何」保護這些物種的政策。當然,每個物種都相同重要,然而許多物種在我們忽視的情況之下,受到保護的程度可能就遠低我們更為在乎的物種。

生物鏈的周全,是生態保育的重要目的。而每一項物種都處於生物鏈上的重要位置,缺一不可。但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我們仍然可以發現人們可能對於哺乳類動物更為偏好、因此欲投放更多保護措施於其之上;而對於我們厭物的環節動物或是蜘蛛類物種,則採取較少的保護措施。

人們卻不小心忘記了,這些物種可能是維持鳥類生存的重要生物鏈;若少了這些物種,鳥類的存活就可能會受到威脅。

法律可以為衡平生態保育盡一份力

總之,法律可以作為去除人們偏見、衡平價值取捨的工具,消除人們對於不同物種之間的「偏好」,而使得生物鏈更為周全。

在許多情況下,人類的思考和行為受到「有限理性」的限制。然而,這種有限理性在法律領域中卻被視為一種未被充分探索的現象。對於這種有限理性的回應,有一種獨特的法律方法,是試圖引導人們朝著更理性的方向發展,以消除偏見的影響。

傳統的法律分析方法通常將結果與有限理性行為的影響,劃分為兩個獨立的部分,並將有限理性行為視為不可改變的因素。

然而,實際上,許多法律策略採取了不同的方法,試圖通過減少甚至消除人們的有限理性行為來消除偏見。這種方法旨在透過法律的力量,引導人們更加理性地思考和行動,從而實現偏見的消除。

回到前述環評委員要求再審的事件來看,法律政策也的確肩負著引導人們行為、消除偏見的作用。候鳥由於遷徒的特性,往往不會被納入人們的決策過程當中,因此在環境政策評估時,這樣來來往往的過客也常常被我們忽略。然而我們的政策可能影響到的是這些過客的生存價值時,法律便可以作為警示導正的功能,引起人們的注意力、進而改變政策的形塑。

__【本文作者】__

李濬勳

玉米田法學博士候選人、《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也在國際期刊當助理編輯。興趣是將法律與其他科學領域結合。目前專攻環境法心理學、環境法風險認知,覺得人是個有趣又麻煩的生物值得細細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