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進入2021年下半年,武漢肺炎的疫情,對臺灣來說才剛開始。
6月10日下午,國產疫苗之一的高端,公布疫苗解盲成果,並未出現嚴重不良反應,血清陽轉率不分年齡層達99.8% (聯亞則預計6月底揭曉)。
接下來,高端將盡速把二期臨床試驗的相關數據與文件,送交主管機關,申請緊急使用授權審查(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 EUA),為看不見盡頭的防疫生活帶來一線曙光(註)。
一般來說,疫苗研發過程大致可分「臨床前試驗」和「臨床試驗」二階段;後者再分三期,會依試驗需求,逐漸擴大收案人數(註二)。
但為因應疫苗的急迫需求,各國主管機關都很期望在符合科學精神的前提下,透過法規設計與實際運作,加速疫苗審查,無須跑完整個三期,就能及早施打疫苗。
對近日的台灣更是如此。就在高端解盲公布前8小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即正式公告「COVID-19疫苗EUA審查標準」;由於國產藥廠目前僅進行了擴大二期的臨床試驗,如何在這階段就能評估疫苗是否有效,即為爭議焦點。
否定說(下稱成規派)認為:疫苗審查原則必須按部就班完成三期,如果要緊急授權就要按照歐美既有程序,至少要等到三期的期中報告出來才能作。
肯定說(下稱時效派)則表示:二期解盲成功就有機會緊急授權,用目前新發展的方式來取代傳統人體實驗也有一定科學根據,完成三期試驗不但執行困難也緩不濟急。
而緊急授權的標準成為爭議的關鍵在於:臺灣將有別許多國家,打算僅在二期臨床試驗出來後,就開始判斷是否給予緊急授權;此外,標準形成的流程,也不夠明確,少了許多與社會溝通及開放檢視的空間。
這樣的局勢發展到最後,也讓網路輿論(炒股、卡外國疫苗等等)搶走了專業判斷的主戰場;疫苗的授權審查,一秒變為全民對政府的「信任」審查。
以下,本文將簡要介紹緊急使用授權的概念,整理疫苗緊急授權的爭議,檢視流程是否足夠嚴謹,並說明目前各方累積的改善建議(改善建議見文末附錄)。
什麼是緊急使用授權?
所謂緊急使用授權,就是當面臨嚴重疾病等緊急公衛狀態,由政府緊急核准使用某些藥物的流程(相對地,當前述緊急公衛情況消失或引進的藥物有問題,授權即應廢止)。
本來,藥物應該要先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之後,才能製造或輸入。但緊急授權的目的既在滿足突如其來的公衛需求,也就會在諮詢學者專家,並評估利大於弊之後,馬上開放相關藥物給民眾使用。
具體來說,根據《藥事法》規定,衛福部可以在下面兩種情況,作出緊急授權:
1. 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
2. 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的需要。
最後,為了讓行政機關有SOP可以秉公處理,前述《藥事法》規定也就授權衛生福利部制定《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以便處理後續具體的核准流程(像是專案核准的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等)。
緊急授權的標準與流程有何爭議
(一)決定標準是否過於寬鬆?
1. 實際做法
簡單來說,目前衛福部食藥署採取的緊急授權標準,尤其是「療效評估」,將在二期臨床實驗的基礎上,採免疫橋接(immuno-bridging)方式判斷。換言之,先衡量國產疫苗產生的中和抗體(這又是什麼?請見中研院的白話說明),經過一定公式換算,看看是否與之前國人已接種的疫苗(經他國核准EUA者)相當;如果相當,就能證明國產疫苗是有療效的(註三)。
粗略來說,就是拿已上市的國際疫苗廠牌相比(根據食藥署前述公告,打算拿 AZ 跟國產疫苗對比),若新疫苗的抗體程度相近或優於已上市的疫苗,那就可以認定國產疫苗具有保護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