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眾黨主席柯文哲遭到收押,許多支持者不願接受司法單位的決定,主張這是「司法遭政治介入」的結果。

然而,現今的司法官已有獨立的任用管道,盡力讓政治力量無法控制司法,若是與過去著名的「黨化司法」時期做對比,更可看出與現今制度的差異。

而臺灣歷史上最重大的二二八事件,正涉及一群受「黨化司法」影響的司法官參與。而本文正想透過這篇文章,來為讀者呈現「黨化司法」的真實樣貌。

## 介入司法的黨政

國民黨在尚未來臺前,便有「以黨治國」的政治理念,並滲透到了司法界。像是孫中山便曾提出,需審定所有目前的法律,如果有與「建國精神」違背的,都需要修改。不少官員也認為,法官本身須有國民黨籍、學習革命理論,司法考試也需檢驗考生的政治態度。

國民黨遷臺後,「黨化司法」的價值觀,也延續到了他們在臺灣的統治。

然而,臺灣從日治時期開始,約有千人曾在日本修習法律學科,臺灣人對司法獨立、需蒐證起訴的法治觀念並不陌生。接受法治教育薰陶的臺籍法官,便時常對意見相左的外省法官感到不滿──如因政治官僚壓力,起訴原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的案子,抑或偵辦市長案子時,遭市長指派的警察,從法官手中搶走卷宗

其中最有名的當屬「員林事件」。1946 年,一名警官成為被告,法院派出法警與拘票前去拘提,該名警官卻動員大量警力傷害法警。事後警方僅簡單表示:「按照『慣例』,在拘提公務員時應該要獲得長官同意。」

從以上幾個例子,可以看見官員利用黨內的官僚體系,抗拒經過完備立法程序、具有效力的法律。行政官員干涉法院判決的力道,也毫無司法獨立的精神。此類案例的「黨化司法」,便是貫穿二二八法院判決的隱患。

## 戰後放寬的法官制度

1945 年,二次世界大戰來到尾聲,但因長期戰亂,政府那時就找不到適合的法官人選,於是修改《法院組織法》,開放各種寬鬆的條件。例如擔任過「薦任司法行政官 2 年以上」、「委任書記官 5 年以上」、「曾任各縣承審員 4 年以上」等職務的人,都可以入選。

雖然在二二八事件八爆發前,有好幾名臺籍法官在法院任職,但其中不少人被捲入事件當中;包括臺北的吳鴻麒陳屍南港橋下、臺中的饒維岳被指控意圖配合暴民接收法院。這些動盪,臺籍法官幾乎全都離開司法系統,而許多外省籍法官也因害怕省籍衝突而選擇離臺,一時間臺灣陷入極缺法官的困境。

這個極度缺人的狀況,讓許多連修法放寬條件都不符合的人,也能來臺擔任司法官。

這批「放寬再放寬」的法官非常年輕,年紀多在 26 到 30 歲出頭之間,他們沒有通過司法特考,背景大多是公務機構裡與法律相關的雇員。

想像一下,這些畢業不久,30 歲前後的法律人們,他們是資淺的書記官、司法行政部或臺灣省新聞處的小公務員,他們的資歷多彩繽紛、又或者可以說是七零八落,但由於人員的缺口,臺灣法院只好讓他們緊急登板救援。

他們從各種職務上被召進法庭,端坐在法庭最高的席位上向下俯瞰。左手邊是資深又愛國的檢察官、右手邊支支吾吾的被告、而被告身邊往往沒有幫忙平衡觀點的律師,而透過臨時條款任用又讓他們的工作缺乏保障,上級隨時可以用一紙公文來撤銷他們的職位。

這些專業性與自主性都匱乏不足,無法給予被告足夠的程序保障的人們,他們就是二二八事件後,執掌人民罪刑、自由,甚至是生死的地方法院法官。

## 來自政治或裙帶關係的高等法院

不同於地方法院中年輕茫然的公務員們,高等法院的法官則是一群完全不同的人組成。

引人注目的是,不少高等法官都跟與臺灣非常遙遠的中國「西北」、「甘肅」有關。臺南分院院長孫德耕,曾任甘肅的地方法院;刑事庭長梁恆昌,這兩位管理階層,正是在戰後從甘肅法院調來臺灣。

而當時的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楊鵬,本身就是來自甘肅高等法院。而孫德耕在地方法院組織黨部,到處拉同事入黨,到了「黨政訓練班」受訓後,就是由楊鵬將他升到當地的高院工作。而這位頗受楊鵬提攜的下屬,來臺灣後依舊坐鎮高位,共同形成一個黨政與人際關係交織的人事網絡。

同樣來自西北的李元簇,則曾任「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西北行轅」。這上頭的委員長,就是掌控威權政府的強人蔣介石。在參審二二八事件不久後,他又轉任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副處長。這個軍法處,正是白色恐怖受難者等待判決時的關押地,讓他們處在生死未卜的煎熬中。

有政治工作背景的高院法官還有很多,有人的履歷中記載於抗戰期間「借經商掩護在滬(上海)進行愛國工作」。也有人強調丈夫是為國工作的情報員、自己則在黨部當了兩年半的會計。

這樣的資歷呈在履歷表上,正好可以看出當時法官們謀職升遷的重要依據。

在這批履歷表中,我們看到了更多愛黨、愛國、參軍的法官們,在更需要法學專業的高等法院,卻是由這些更可能順應政治介入的法官來判案,而他們又會作出什麼樣的判決呢?

今天的我們,聽到黨國就想到威權,聽到威權就想到重判,但在二二八事件後,事情卻不是這樣發展的。而為了解開這個謎團,我們需要認識一個人。

## 一紙飄洋過海的公文

丘念臺,監察院閩臺監察使兼臺灣省黨部主委,丘逢甲之子。他在 1947 年底上了一封公文,希望可以將被關押已久的涉案者迅速審結、並且從輕發落,還要保釋特定人犯出獄。

而這紙公文就在中央政府的單位間飄盪,司法行政部、國防部軍法局、國民政府軍務局都表達了意見。有人說要維護政府的威信、也有人說要拉攏臺灣的民心,隔年初蔣介石幕僚單位作了決定,同意速審、涉案不深的可以輕判、首謀重判。

隨後,這則決策往下交辦給司法行政部、國防部,再送到臺灣高院。而臺灣高院在事件後的報告書中表示這批判決「本中央寬大意旨」,快速結案並給予輕判。到了年中,高院還發文給臺南分院,請他們配合政府寬大處置的指示,不要再繼續判案,以免激起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