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年頭「相忍為國」正流行──過勞工時制度應該相忍為國家競爭、同志情慾解放應該相忍為社會觀感、原民傳統領域應該相忍為私有財產。只要能用「撕裂社會」作為藉口攻擊爭取權利的民眾的,彷彿都是好藉口。反之,難道雇主的成本考量不是權利嗎?保守的家庭價值不是權利嗎?私人的財產累積不是權利嗎?

違反「常識」與符合「常識」的訴求之間,有誰更接近權利嗎?這個問題的一個關鍵在於,我們討論的真的是「權利」的範圍和內容嗎?還是只是被「權利」的名字包裹而迷惑了?這本書於是想問問我們,「相忍/不撕」的義務從哪裡來?在被合理化的政治妥協過程中,我們究竟是被什麼說服,而相信權利有極限?反之,我們如何分辨什麼是/不是「人權」?在台灣,人權什麼時候開始淪為政策工具,變得像髒話的?又,我們為什麼怕政治?

治理使用動名詞(govern-ing),加上了「藉由」兩旁的括號,使得這本書光是標題就耐人尋味。作者Bal Sokhi-Bulley究竟想問什麼問題:(1)透過權利來治理?(2)權利本身被治理?之前在其他研討會就曾經碰過他,是個很愛問「如何」(how)勝過於「為什麼」(why)的學者,因為他總會追問其他與會者「如何得出這樣的觀察?」

剛好有機會在現場聽Bal自己介紹他的新書《Governing (Through) Rights》,一開場他就先問:我們為何書寫?什麼時候,我們覺得不得不寫?寫給誰看?「書寫」本身是否來自一種權利,或者義務?想像中的讀者是否使自己無法暢所欲言?實際上的讀者又因此獲得什麼?作者與讀者間是否存在一種治理關係──誰治理誰?而書寫是否可能是種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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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一連串的引言,他提出自己對當代「權利語言」的不滿(dissatisfaction)和拒絕(refusal)是他當時書寫的動機。在法律的論述或政府的政策中,人權逐漸「工具化」,於是它能被安置在與安全(security)、責任(responsibility)、社群(community)、國籍(nationality)等話語一起度量,然後成為「治理好壞」(good/bad governance)的衡量標準。

人權是什麼,也什麼都不是

聽起來很有道理啊,不是嗎?「安全本來不就是一種人權嗎?」「為了治安,限制那些危險的人也是剛好而已。」「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有權利就有責任啊!」「人是社會性的,所以人權的實現需要眾人的共識。」「國家才有能力保障人權!」「拿不到國籍,什麼都免談了。」於是人權越來越空泛,但也彷彿越來越限縮──人權什麼都是,也什麼都不是?最常聽見的,可能是「相忍為運動」吧!彷彿人權應該是一件可以等待、需要妥協的事務,那平心而論,你爭的不一定叫人權。

作者在書裡其實沒有走到那麼哲學的討論,而是透過三個案例來探討「權利」如何變成人人可說、人人在說,甚至連「非人類主體」(non-human subjects)都可以使用操作的語言,回過頭來進行治理社會與個人──或是說好聽一點,穩定紛亂的時局、減輕政府的負擔──諸如國家政府、超大型跨國人權NGO、區域性或國際性人權組織等,限制我們對人權的想像,讓我們誤以為人權可以「似是而非」。

關於這三類「非人類主體」,也是主流人權研究的觀察對象。Bal主要討論的是歐盟僵化、排外的人權政策(尤其關於移民、難民的部分);少數被聯合國認可而能持續參與大大小小會議的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是如何影響我們對國際事務的關注(與不關注);以及後柴契爾時代英國保守黨政權的「大社會」(Big Society)綱領,要求眾人「相忍為社會」,要權利先負責任。簡而言之,就是這三者如何操作「以人權為名」的論述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