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最常惹議的跨國事件,包括邊境國家驅逐邊界難民或不願提供保護(像是被孟加拉拒絕的羅興亞族,或被歐盟阻擋的敘利亞難民)。另一個則是全球反恐框架下,戒嚴復辟與軍事干預的正當性與濫用可能,國內與國際安全的界線越來越模糊。大規模常態性的流離失所、反恐名義下軍警活動的擴張,都挑戰著二戰後建立起以和平、人權為目標的國際法。
事實上,自從聯合國建立以來,國際社會就試圖扭轉「戰爭才是常態」、「主權絕對至上」的傳統,眼前隨時會失控的法律秩序,逼得我們需要正視各種危機,並在不同價值間抉擇。瞬息萬變的國際社會,光靠曠日費時的條約談判、締結,可能很難處理事情,所以我們常常需要去指認國際法主體(主要是國家,有時也包括國際組織和其他準國家實體,如交戰團體之類)之間的「習慣」。
習慣國際法有時存在於條約訂立之前,像是國際武裝衝突中對戰俘的處置、或不能抓捕從事非戰爭活動的沿岸漁船等國家有志一同的實踐;有時是從條約建立後才開始累積相關國際實踐,比如內戰時的交戰規則與針對平民的保護。
最近國際法圈有一個大消息,那就是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這兩年正在擬定一份《習慣國際法識別》(Identification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的指南,提供「如何確定習慣國際法規則的存在及其內容」的權威性意見。
相較之下,國際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陸礁層案」(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中所認定的條件則嚴格許多——不論是時間上對於「行為持續性」的判斷,或空間上對於「國家代表性」的要求。因此,這份指南在國際社會鬧得沸沸湯湯的。
其實國際法委員會一直以來很少有驚世駭俗之作,但它們為了響應當代遍地開花的司法積極主義,決定在習慣國際法的傳統定義下,鬆綁「習慣」構成要件的標準。為什麼習慣法動輒得咎呢?在國際法裡,除了白紙黑字的條約外,習慣法是由國家實踐(state practice)和法之信念(opinio juris)組合而來。
什麼意思呢?前者就是指各國(或絕大多數的國家)在國際社會中,與他國交往時,一直以來、持續不斷的特定行為。後者則是指,國家在做這件事的時候,是出於「相信」依法,它必須這麼做,而不只是因為厚禮數。大家可以想像成國內社會裡,就算法典裡找不到,但眾人皆有共識的社會規範,如《民法》第一條前段:「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
因此,各國是憑著一股「心知肚明」的力量把國際習慣法延續下去,這是很強大的法律約束。當然,地球在轉,各國社會也會變,所以國際習慣,也不是靜止死寂的,但因為上綱到法律義務的緣故,所以證明起來總是非常嚴謹,不能口說無憑。
白紙黑字比心知肚明還有保障
18世紀末時,邊沁就曾在著作《國際法原則》中提過編纂整部國際法的建議,後來一波波「編纂運動」(codification movement)興起,也催生了1873年國際法研究院(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和國際法協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的成立。
法典編纂運動的目的在於:成文法可以填補現有法律的真空,而文字才能精確闡述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並確認抽象原則的運用與解釋。簡單來說,就是國際社會光靠「心知肚明」來治理,實在太多不確定因素了。
國際法委員會就是為了延續這個理想所生的。雖然1945年各國草擬《 聯合國憲章》時,都不願意讓渡任何「立法權」給聯合國(這也是為什麼聯合國決議都弱弱的),但還是允許了大會可以有研究並建議國際法規的權力(《憲章》第13條第1項)。
1947年時,大會通過第174(II)號決議,包括《國際法委員會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