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大概是 國際法 學界最無力的時候——國際社會的交往,在近年來顯然又回到「形勢比人強、看誰拳頭大」的局面。國際社會多極化的發展趨勢,強權們越來越難控制原本的勢力範圍,各地都有權力消長、拉扯的變化。這些政治力超越規範力的情況,當然也深刻地影響了二戰後辛苦建立起的國際法律秩序。
這些變化一定是不好的嗎?可能還很難說,畢竟在國與國拉扯間,表示大國的能力與影響力在下降,而後殖民的小國可能擁有更多斡旋、談判的空間;或許一時半刻還看不太出來具體的影響會是什麼——是否會建立起新的國際實踐、新的國際規範,甚至新的國際秩序?稍安勿躁,可能還得再多觀察一段時日。
本文主要參考自Merel Alstein的《2018年國際法的十大發展》(Top ten 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 in 2018)。該文提到的十個點,有許多在法律白話文先前文章中也討論過,因此在本文裡,我特別挑了其中幾個值得介紹的部分,增加一些背景敘述;而有法白文章可參考的,我也會盡量補上,有興趣的人就能按圖索驥地閱讀相關的討論。
與其等待國際共識,不如吉起來
去年最引人注目的國際環境立法趨勢,大概就是正在力求各國支持的《全球環境協議》(Global Pact for the Environment)。2018年5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72/277號決議為公約的談判鋪路,目的是為了整合所有環境法律原則,合併成單一文件。這樣的文件,其實還不算立約/立法,只是政治意志的展現,充其量能視為日後條約「準備工作」(travaux préparatoires)的一部分。
類似例子還包括2018年12月11日政府間國際會議通過的《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約》 (Global Compact for Safe, Orderly and Regular Migration)。該會議是為了回應對移民越來越不友善的國際氛圍[1],以聯合國大會第71/1決議(《關於難民和移民問題紐約宣言》)為依據,希望推動國際談判。不過這個決議沒有法律效力,只是一份政治性文書,影響力如何也是未定之數[2]。
司法方面就積極許多。2018年2月2日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在《尼加拉瓜在邊境進行特定活動案》(Costa Rica v. Nicaragua)作出判決,要求尼加拉瓜為環境損害負起賠償責任[3]。過沒幾天2月7日,美洲人權法院作出一項重要的諮詢意見:針對各國對大加勒比海區域環保的國際義務,須考慮美洲人權公約所保障的「擁有健康環境的權利」,因此這不只是環境問題也是人權問題。
不過去年美洲人權法院感覺超忙,1月9日它們才做了另一個諮詢意見,認為各國應允許人民依據自己的性別認同更改姓名和身分證件,要求各國承認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而不受任何制度歧視,並肯認2017年通過的《日惹原則+10》(Yogyakarta Principles plus 10)在解釋相關人權條款上的法律效力[4]。
回到環境法,在國內法院中,另一個劃時代的決定是,4月5日哥倫比亞最高法院作出一項判決,承認並賦予「亞馬遜地區(本人)」擁有法律上的人格,因此擁有法律所保障的權利,而應受國家保護。另外,荷蘭上訴法院則判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對荷蘭政府而言,是一項有拘束力的法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