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生在美國奧蘭多的夜店槍襲案,震驚了世界各地的同志社群,眾人紛紛揣測犯案人的動機,當下的擊斃使得這件事成為懸案,從異性戀仇恨犯罪(hate crime)到自我認同不足導致內化恐同(internalised homophobia),甚至有以該人的種族、宗教、性別等問題及其私生活切入。各項分析皆有憑據和腦補的部分,而本文只是想藉此討論「恐同」這件概念,然後從國際人權法上「健康權」的角度,探討其與社會、個人心理健康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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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同」這個詞是由心理學家George Weinberg在1972年的《社會和健康的同性戀》(Society and the Healthy Homosexual)書裡首次提到,但那其實不是一個精神醫學臨床上所認定的心理疾病,而是在描述一個「對同性戀產生沒有理由的憎恨和恐懼」的社會現象,且更多關注在個人的心理層次上。在這個概念被正反陣營和各個學科領域反覆定義、爭論之下,其實「恐同」越來越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而且也被賦予了包涵政治、社會、文化、法律等多重面向的意義,甚至也被用來「描述」一個不友善的國家或組織。

大部分針對同性戀者或其他非異性戀群體的仇恨犯罪或言論,都可能被斷定為「恐同」的具體行動,但經常被忽略的是個人「自己」本身為性傾向或性認同(sexual identity)所困擾,導致主觀上自我矛盾的同性情慾(ego dystonic homosexuality)。這通常可能會產生自我否定、自信低落、不協調的伴侶關係等後座力,因此也有許多心理衛生學者和精神醫生把「內化恐同」視為非異性戀族群較高自殺/自傷率的主要原因之一。

然而,出於這樣的自我否定,往往也會投射到其他同「性」(不專指同性戀,也可能包括雙性戀和泛性戀)群體上,因此可能對其他成員產生歧視、偏見的態度,甚至暴力行為,不論那個主觀上「恐同」的個人是否有意識到他們的非理性仇恨是出於本身的性傾向。

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

不論是客觀環境上或自我主觀上的「恐同」經驗往往都是非異性戀群體心理健康上的重大危險因子之一,而為了更細緻地描述心理健康的狀態,現在精神流行病學和心理衛生學界試圖用「少數群體壓力」(minority stress)模型來分析並說明。Ilan Meyer等人一開始是從「汙名化」出發,從最遠到最近的「壓力源」分別去探討壓力在個人身上產生的效果,因此包括制度性歧視、外在的偏見事件(prejudice events)到家庭、校園和就業環境,然後是個人處境,好比同儕排擠、霸凌經驗等。

「恐同」不是一個精神醫學臨床上所認定的心理疾病,而是在描述一個「對同性戀產生沒有理由的憎恨和恐懼」的社會現象。

當然,每個人應對壓力或「解讀」壓力源的方法因人而異,且無法被普遍化,因此學者們只能不斷透過更多資料來補充這個分析工具,也 發現「身為少數群體的壓力」(這裡只涉及自我有意識到的個人)在各個社會階級中都可能發生。在對抗「恐同」經驗的過程中,受影響的個人往往會面臨自我揭露(self-concealment)和自我封閉(self-disclosure)的矛盾情緒中,這不僅僅是「出櫃」與否,更與個人自我認同的形塑與建構是否完整有關,也就是一個人是否能接受自己「身為少數」的身份。這裡的「少數」不光是指社會中人口比例低,也包括因非主流而承受不利益或權力關係中相對弱勢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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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過程中,這些少數群體成員往往會容易感受到身心脆弱(vulnerability),尤其是面對生活中貌似隱形的微侵略(microaggression)挑戰時,在「接受並肯定(弱勢的)自我」與「渴望並假裝成為(強勢的)他者」之間徘徊;社會學家Erving Goffman把這個階段視為「通過」(passing),情況嚴重時可能會導致自我汙名化(self-stigmatisation),即內化外在世界給予的偏差評價。

2013年有一份系統性的文獻回顧將這個模型應用在生理健康上,也發現了同樣的情況,也就是說這些非自願且非理性的「壓力源」對個人造成的影響,不只是心理也是生理上的。同年5月,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幹事長亦向執委員提出一份《改善LGBT群體健康及安適狀態》(Improving the Health and Well-being of Lesbian, Gay, Bisexual and Transgender Persons)的報告,儘管最後沒有作成任何決議,但其中來自許多國家的證據都顯示:法律歧視及社會壓迫所造成「健康不平等」(health inequities)的問題,確實存在。

不過,Tamsin Wilton、Steven Epstein等社會學家也提醒我們,雖然「少數群體壓力」專注於壓力對個人造成的結果,但不能倒果為因,用以「假設少數群體的成員身心健康容易有問題」;這個模型是在讓我們探索「社會對個人的影響」,而不應該變成強化壓力源的誤讀。

健康社會決定因素與健康權

「壓力」原本就是日常生活中每個人都會遇到的問題,而一個人是否能自我調節、適應環境,以「生活在壓力中」,往往成為評估個人心理健康素質的指標之一。然而,有些壓力不是每個人都會遇到的,有的甚至是可以並應當避免的,比如上述這些「少數群體壓力」的壓力源,尤其當它是個人無法選擇且不具理性的。

世界衛生組織(WHO)幹事長提出《改善LGBT群體健康及安適狀態》報告,其中來自許多國家的證據都顯示:法律歧視及社會壓迫所造成「健康不平等」(health inequities)的問題,確實存在。

這個切入的面向也再次重申了WHO不斷堅守的「健康」之全人(holistic)觀點,即其前言第一段所稱:「健康不僅為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是『身體』、『心理』與『社會』的完全安適之狀態(a state of complete physical, mental and social wellbeing)」。因此,有許多學者認為性傾向與性別認同亦應放進決定健康的社會因子列表中(其他還包活性別、族裔、教育程度、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