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鎬佑|買在消息渾沌時!談談柯文昌內線交易案

綠點公司跟捷普公司要談合併,不過兩間公司要合併跟兩個人要結婚一樣不是一件簡單的事,至少得經過初步協商、達成協議、簽訂契約、董事會決議的步驟。柯文昌在兩間公司初步協商,達成「部分協議」,簽訂了「無拘束力意見書」後,買了很多綠點公司的股票,這樣的行為為什麼被法院認定為「內線交易」,又為什麼童子賢、鄭崇華、施振榮、蔡宏圖四位在頗有名望的大老,又為其開記者會喊冤呢?

P.S.系爭判決若干涉及操縱行為、共同正犯等概念,非本文討論重點,故未於文中論述。另外因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之判決書內容(最高法院判決104台上3877號)多以回復上訴理由書中之主張為準,故本文仍以原審102金上重更(一)7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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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說為什麼我們要處罰內線交易?

所謂的內線交易就是一些特定身分之人,像是公司的董仔或透過董仔知道的人,知道了一些未經公開且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消息,像是知道了阿拉伯的工廠挖到了石油、先知道了這一季手機只有賣了幾百隻或是即將跟其他公司或合併、或是先知道票軋不過來以後,進行買賣證券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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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我們為什麼要處罰內線交易呢?從理論上可以分成兩個主要的面向,分別是健全市場理論、信賴關係理論,前者是從市場總體的觀點著眼,以促進資訊流通,資源合理配置,及 提升證券市場效率為基礎,主場投資人有平等獲取資訊的權利 ,以維持公平交易。後者著眼於公司的內部人,對公司及股東負擔忠實義務(Fiduciary duty),內部人 利用內線消息買賣股票圖利,係為備受任人的義務;為導正公司 經營並保障股東權益。

對於為什麼要處罰內線交易的分歧,在內線交易的規範上側重的點便會不同,如專注於健全市場方向所涉者將為社會法益,涵蓋的規範人士將及於所有知道重大影響股價消息的人;若專注於信賴關係理論,將著眼於個人法益,受規制的對象也將框架於對公司及股東負有信賴義務者為限。在這個脈絡下忝為全世界證券交易市場龍頭的美國法,陸續開展了資訊取得平等理論、信賴理論、私取理論。

(關於個理論的小知識可以參考之前的這篇。)

來說說現行的內線交易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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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人算內部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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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代表政府或法人董事之自然人,負責公司業務之決策、監督與執行,最有機會獲取公司機密資訊,況且依循著上述的「信賴關係理論」,這些職司決策、監督、執行之人,既然負擔忠實義務,當然不能私自利用內線消息圖謀自己的利益。

而可以擁有股份超過10%的股東,都不是簡單的人物,對於公司容易有影響力,也容易透過影響力去獲悉內部消息,所以同樣的也屬於應該被規範的內部人。(不過或許我們可以想想為什麼要限於10%,10%的規範是否會導致一些有實質影響力卻漏網的大魚呢?)

所謂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的人,其中透過職業關係獲悉消息的人,常見類型有公司業務的「重要內部人員」如,經理的秘書、負責業務的員工;或是「外部專業人員」,諸如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等。而所謂控制關係如關係企業的母公司。又為了避免被規範的上述人士透過辭職來規避內線交易規範,也設計了一定期間規範喪失公司內部人或職業關係的人。最後被納入「內部人」這類型的人,指的是從以上「相關人士」獲悉消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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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樣是不是會包含所有聽到消息的人?比如說今天你開著計程車,郭首富上了車,說:「O品公司好,我要併購他。」那計程車司機去買O品公司股票,算不算內線交易呢?因為非本文重點,詳細況就請大家追伸閱讀囉!

實際知悉重大消息

怎樣算是實際知悉呢?討論的過程中曾有「獲悉說」跟「利用說」的爭執,所謂「獲悉說」指的是只要可以證明內部人知悉消息即可,而「利用說」指的是只有當內部人實際利用內線消息時,始構成內線交易。

採取哪說其實是立法政策上的選擇,於現行條文文字上是「實際知悉」,而立法理由中則提及「利用內線消息買賣股票圖利」,而在我國實務上的運用則基於規範利用內部消息買賣公司股票圖利之情形,並不以「利用」為要件。

所謂重大消息,主要有關公司的財務業務營運事項,到底什麼程度才算是「重大」呢?實務常借重於美國司法實務之標準,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