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7月15日,30多年前,中華民國政府解除「臺灣省戒嚴令」,結束了長達38年的戒嚴。而其中的「黨國體制」,是戒嚴時期的巨靈,也是奠定威權統治的首要基礎。

舊《陸海空軍刑法》第16條規定:「背叛『黨國』聚眾暴動者,依左列各款處斷⋯⋯為『逆黨』宣傳,陰謀煽惑民眾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中的用詞意味著,除非這裡的「黨」像國歌爭議中,一樣解釋成「我們」,不然2001年修法前,理應為國家安全奮戰的軍人,卻因上述法律的約束,竟也對特定政黨負有效忠的義務。

這當代民主社會難得的景象,可從國民黨在中國的敗北與撤退說起,該黨當時最高領導人蔣介石先生,以撤退到台灣為契機,痛定思痛反省如何穩固自身的統治權,於是就把矛頭之一指向「黨與政府組織」的鬆散,逐步收攏各式權力於國民黨內,如此「一條鞭式」領導國家組織的黨國制度,正式敲響了權力分立的喪鐘。

蔣介石本人在1950年的《總裁對於本黨改造之訓示》說道:

「我們不能容許過去招致大陸淪亡的一切觀念行為和作風,用到台灣來,瓦解我中華民國最後的堡壘,使其重踏大陸各省的覆轍⋯⋯而唯一可循的途徑,就是擺脫派系傾軋的漩渦,滌除人士糾紛的積習,已從新做起的決心,改造本黨。」

如同松田康博先生在《臺灣一黨獨裁體制的建立》書中所分析:這樣的宣言,如同全權委託書,要求將黨的人士改造與實際改革全部委託自己,而後來的黨與政府組織,也形同提供蔣決策建言的幕僚機構,並非進行民主決策的合議機關。蔣本人最終毋寧是高於一切,不受任何正式規則拘束的獨裁領袖。

建立領袖專政

集「政、軍、特、法」於一身

首先,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以「戡共匪之亂」、「維法統之穩」之名,增添了許多太上條款,架空既有的憲法,讓後者幾乎喪失箝制公權力暴衝的能力。像是「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47條連任一次之限制。」可說是為當權者開啟永久在位的綠燈。

另外,同條款也提到:「授權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處理戰地政務。」「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在在都幫蔣強化總統職務上的權柄。

此外,為掌控一般政務,雖表面上仍尊重國家各機關自主運作,但實際上透過黨對公權力滲透,得以監督並指導政治部門的運作,再加上「政、軍、特」的重要菁英幾乎都是黨員甚至蔣的親信,除得到最高領袖的信任與授權,也受到特務機關的監視,鮮少人會徹底反對黨的主張。

後來,蔣在國民黨內設立中央常務委員會(簡稱中常會),方便將其指示,交由政府辦理各項政策與人事案。到了蔣經國先生執政時期,更在召開行政院院會的星期四之前,於星期三召開中常會;這樣的中常會則有「會前會」的意味,愈加彰顯「以黨領政」的風氣。

至於立法院或國民大會的制衡力量,也因國會無法改選——萬年國會的誕生——而式微。由於蔣聲稱要反攻大陸,並要把相關制度原封不動地搬回中國,然而從大陸地區撤退到臺灣地區後,對岸已非政府實際所能統治的範圍,因此陷入無法從對岸選出新的議員,想要避免失去代表性,卻難以面對本土進行改選的窘境。

面對此一窘境,被期盼作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則以司法院釋字第31號默許這樣的狀況,其表示:任期到了,本應改選;然若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無法辦理,至少立法及監察院職權不該停頓,是宜由原代表繼續行使職權為當。

至於國代部分,憲法雖規定任期只有六年,但行政院認為:憲法既另外規定「每屆國民大會代表的任期,至次屆開會為止」,所以只要永遠以「第一屆」為名,就算六年屆至,仍然可以行使職權,就不用例外辦理選舉。

正因萬年國會的正當性,植基於法統的維繫,與蔣介石本人目標一致,自然發展成一種共生關係,像是前面說到:憲法雖然禁止總統連任兩次,但是國民大會卻也可以為了蔣修改臨時條款;而透過萬年國會的持續運作,諸位代表們也可以坐享權力與薪餉。

最後,軍隊的力量對於國民黨的威權統治,也是一根極為重要的支柱。比方說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軍隊成為對內威嚇台灣人民的主要工具;1949年國民黨遷台後,也成為對外制止共軍侵台的後盾。

不過,軍隊是怎麼逐漸被蔣所把持的呢?1933年起,蔣介石即開始不斷在各種軍事訓練中宣揚「信仰統帥」的思想,像是蔣曾說:「就全部革命軍而言,我蔣委員長就是一個頭腦,如果你們不信仰我使得全軍頭腦沒有,那麼無論手足怎麼有用也不能作用!」

除了效忠意識的渲染,也透過「政工制度」對軍隊各個層級進行鞏固。也就是說,在軍官指揮的領導體系外,外加「政工幹部」以幕僚長或政戰主管的身分輔佐軍官。因政工幹部有權向上級舉報部隊違法犯紀的狀況,部隊人人的一舉一動都受到高度監控,可說是投鼠忌器,於是軍人慢慢開始對國民黨的指揮言聽計從。

因特務工作繁雜,初期即由蔣介石先生設立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召集了國防部保密局(現軍事情報局)、內政部調查局(現法務部調查局)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後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俗稱警總)共同組成,藉以串聯各種情治單位,有效蒐集各方情報,即時監視、逮捕或拘禁遊走體制內外的反對者。

確保恐懼統治

恐懼統治與被介入的司法

而當權者在統整「一條鞭式」的領導中心後,隨之而來的是壓迫基本人權,藉此整肅異己的趨勢。

第一波當然是戒嚴法,與隨之而來的戒嚴令。

1949年5月19日,兼任臺灣省政府主席、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的陳誠,公布《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壹號》。本戒嚴令大幅限縮人民各種自由,包括嚴禁聚眾集會、罷工、罷課及遊行請願等行動,嚴禁以文字標語或其他方法散布謠言,而且無論家居外出,人民皆須隨身攜帶身分證以備檢查,否則一律拘捕。種種行徑等同剝奪人民遷徙、集會遊行與暢所欲言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