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唐獎法治獎頒發給美國耶魯大學法律與政治學Sterling講座教授布魯斯·艾克曼(Bruce Ackerman),艾克曼畢生對憲法學的研究,啟發許多國家學者對自身國家憲政體制的思考。
艾克曼最重要的貢獻,是他提出的「二元民主」理論,二元民主將民主憲政的運作區分為日常運作的「常態政治」(normal politics)與「憲法政治」(constitutional politics),在憲政秩序面臨挑戰、陷入停滯時,透過公民高度動員與憲法權力機制的運作,若能凝聚新的共識,可以作為帶領國家脫離僵局的新契機,也就是所謂的「憲法時刻」(constitutional moment)。
回顧台灣民主化三十多年的歷史,我們經歷過許多次的「憲法時刻」,民主化運動本身就促成了一次的「憲法時刻」,而在 2010 年代後期達到高峰的同性婚姻運動,又是另一次的憲法時刻。
台灣的民主變遷:野百合學運
1990 年 3 月 16 日,憤怒的大學生聚集在台北中正紀念堂前,要求政府全面改選國會、修改憲法。
回頭看 36 年前的台灣政治,台灣剛從長達 38 年的戒嚴中走出來,然而解嚴不代表台灣就完成了民主化,國民黨數十年的黨國威權體制仍未消散。1970、1980 年代民主化運動持續累積的能量,加上以美國為首的國際壓力,才迫使國民黨放下手中珍貴的權力。然而,黨內的保守勢力仍伺機而動,中央民意代表仍是 1947 年底、1948 年初在中國各省市選出、在「故都」南京市就任的「老法統」。
中華民國最大的問題就是中華民國本身,《中華民國憲法》成為妨礙台灣民主化進程的絆腳石。
但完全歸責於《憲法》也不太對,這部憲法還沒有發揮多少影響力就被凍結了。
1948 年 5 月 10 日,陷入內戰的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啟動《憲法》當中的修憲程序,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多數《憲法》的條款,這時距離《憲法》施行不過 4 個多月而已。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沒有發揮多大的作用,沒多久神州淪陷,全面潰敗的中華民國政府退守到台灣。儘管她仍向世界自稱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失去九成以上領土,只能偏安在這座剛從日本帝國手中獲得的小島,掌權的國民黨必須想辦法維護自己的「法統」。
法統該怎麼維護呢?國民黨馬上面臨第一個問題:絕大多數席次都在「淪陷區」的國會代表,該如何改選?這些來自全國各省市的民代們,是中華民國法統的象徵,無論如何都要抱著他們。
在還沒光復大陸之前,肯定是不能改選的,但是制憲者沒有幫我們想到淪陷區民代該怎麼改選。
憲法是人訂出來的,自然就有繞過去的方法。
1950 年底,第一屆立法院的 3 年任期即將到來,行政院提請總統咨請立法院同意一件事:立法院繼續行使職權一年。
是的,你沒看錯。行政院請立法院「自己同意自己再當一年」。由於反攻大陸的偉業還在進行中,相同的流程又進行兩次,第一屆立法院實質上來到第 6 年的任期。這時候,法定任期 6 年的國民大會、監察院也該準備改選了。
國民大會的問題不難,行政院馬上想到憲法第 28 條還有第 2 項規定:「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行政院將這個條文解釋為,在第二屆國大能選出來開會之前,先讓第一屆繼續當。
立法院、監察院的問題,行政院交給大法官處理。1954 年 1 月 22 日,行政院聲請大法官解釋,1 月 29 日,大法官火速作出釋字第 31 號解釋,指出「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為了避免立法、監察停頓,由第一屆繼續行使職權。
於是,在光復神州的大業遲遲未能完成的情形下,中華民國的第一屆中央民代的任期也不斷延續下去,獨步全球的 3 院國會、任期長達 43 年,在世界上前所未見。
垂垂老矣的中央民代,開會時坐著輪椅、吊點滴、提著尿袋,甚至開會期間打瞌睡的畫面,隨著新聞畫面傳播到台灣人的眼中。黨外人士以「萬年國會」譏諷遲遲未改選的第一屆中央民代;參與民進黨創黨的立委朱高正更是當著第一屆民代的面稱呼他們為「老賊」。
解嚴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仍未廢除。中華民國的三個國會仍由第一屆民代把持,維繫著殘破不堪的法統。
1990 年,國民大會試圖再次修正《臨時條款》,試圖調高出席費,並延長增額代表的任期,自肥的行徑遭台灣民間譏諷為「山中傳奇」。學生們在中正紀念堂展開靜坐抗議,拉出「同胞們,我們怎能再容忍七百個皇帝的壓榨!」的白布條,展開野百合學運。
學運提出四大訴求:解散國民大會、廢除臨時條款、召開國是會議、提出政經改革時間表。
總統李登輝為了回應民意,承諾將召開國是會議,凝聚修憲與國會全面改選的共識。
另一方面,立法院也展開動作。民進黨籍立委陳水扁等人透過司法途徑,向大法官聲請解釋,主張中央民代數十年未改選違反民主原則。最終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261 號解釋,要求第一屆未定期改選的中央民代必須在 199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並適時辦理次屆全面改選。
解嚴後的憲政體制改革,就在公民運動對政府的壓力來到最大、各方人馬對憲改方向也出現一定程度共識的時候,完成了國會全面改選,以及隨之而來的漸進式憲改工程,最終奠定台灣目前的政治體制。
台灣同性婚姻運動
除了 1990 年代的民主化改革之外,近年來最引人注目的憲政層級動員,就屬台灣的同性婚姻運動。
1986 年,祁家威在台北的一家麥當勞召開記者會公開出櫃,並主張同性婚姻合法化。然而當時的民間風氣相當保守,司法院、法務部研議後,用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等理由拒絕祁家威的請願。時值民主化運動風起雲湧之際,警總對社會運動的任何風吹草動都相當敏感,沒多久就將祁家威關押。
解嚴後,祁家威與伴侶盟試圖透過司法途徑嘗試撬開台灣同性婚姻合法的可能,然而始終未能跨越司法的高牆。
2006 年,民進黨籍立委蕭美琴等人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但在程序委員會遭封殺,連付委的機會都沒有;2012 年,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提出納入同性婚姻制度的《民法》修正案,但馬英九政府的法務部公開反對,法案最後無疾而終。
2013 年,伴侶盟起草的多元成家立法草案透過立委鄭麗君送進立法院,相關法案進入一讀,法務部也展開同性婚姻法制化的研究。不過,反對同性婚姻的團體反應也越來越激烈,甚至上街遊行。
眼看透過立法推動同性婚姻的可能性越來越低,相關團體決定改採司法途徑解決。
2016 年,蔡英文政府上台,同性婚姻作為她的選舉政見之一,同性婚姻運動也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峰,立法院再次審議同性婚姻議案。《民法》修正草案在國民黨、民進黨同意下進入一讀,在立法院的激烈討論下,送入黨團協商。然而,在協商的過程中,在野的國民黨、親民黨均未出席,法務部的態度也相當消極。
同一時間,民間透過司法解決的途徑有所進展。大法官在 2017 年 3 月召開言詞辯論庭,在同年 5 月,作出釋字第 748 號解釋,宣告民法未能保障同性婚姻違憲,透過憲法層級的保障,為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鋪平了道路。
儘管有了大法官解釋作為後盾,但由於大法官出於議題複雜性與社會共識的考量,選擇將立法形式交給立法院決定,因此民間正反雙方的激辯仍持續著,戰場轉移到「修民法」以及「立專法」的爭論。
2018 年,反同勢力集結提出所謂的「反同三公投」,公投結果是三案全數通過:國民教育階段不應在性平教育實施同志教育、同性婚姻不能透過修民法解決,必須另立專法。相較之下,婚姻平權團體所提出的,修民法與強化性平及同志教育的二個公投案則未獲通過。
公投的挫敗,讓反同勢力的聲勢如日中天。2019 年,在大法官解釋訂下的兩年大限之前,以及行政、立法兩院積極協調下,立法院最終制定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長達三十多年的同性婚姻運動,終於開出第一朵花。
艾克曼的憲法時刻對於台灣的意義
艾克曼在 1980 年代末創造出「憲法時刻」理論時,正逢美國立憲兩百週年,聯邦預算赤字居高不下、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頻生爭執、修憲的道路也不盡暢通,在這個背景下,他提出「二元民主」理論。葉俊榮在 1997 年引介這套理論檢視台灣憲政發展時,替憲法時刻整理出兩個判準:國民的憲法危機意識是否昂揚,以及動員是否超越了日常的常態政治。
我們回頭檢視台灣民主化的發展,1990 年代的憲政改革是台灣長久以來累積的憲法意識一次大規模的能量釋放,並持續影響著我們目前的政治體制。
老代表把持三個國會 43 年,臨時條款遲遲未廢,最終引發野百合學運;在當時的政治環境下,常態政治無法回應學運的訴求,最終促成國會全面改選,展開全面民主化的改革。
然而在 2005 年第七次修憲後,台灣的修憲門檻大幅提高,透過修憲進行憲政改革需要相當強大的社會共識,目前為止也僅有 2022 年「十八歲公民權」一例進入公民複決。儘管此次修憲失敗,但相關團體仍不斷倡議,而日前立法院朝野政黨也達成共識,要繼續修法推動十八歲公民權,甚至不排除再次推動修憲的可能。
同性婚姻運動走的則是修改憲法以外的另一個方向,在常態政治內無法解決的問題,最終透過公民意識的累積,再加上大法官解釋的幫助下,由下而上促成修法,達成不盡完美,但符合當下社會共識的重要階段性目標。
從這個案例我們也可以發現,在台灣的公民社會日趨成熟後,許多更進一步的重要制度變更或人權保障,在修憲門檻幾乎不可能跨過的情況下,仍可以透過民間思辨動員、政治能量的累積,最終推動立法院修法,或是促使大法官作成解釋/判決來強化憲政體制,進而達成公民運動的目標,創造出另一個「憲法時刻」。
目前的台灣再次面臨憲政危機,但我們仍可以相信,這套透過動員憲法時刻產生的年輕民主政體,即使它相當脆弱、即使它面臨內憂外患夾擊,仍能透過持續的思辨與討論,為台灣的新憲政體制找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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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林建志、林春元、徐偉群、陳慧雯、楊雅雯、劉恆妏、蘇彥圖、蘇慧婕,奉命釋法:大法官與轉型正義(2021), 春山出版(台北)
陳昭如,亞洲第一:尤美女和臺灣同婚法案的故事(2023),陳昭如,春山出版(台北)
葉俊榮(1997),消散中的「憲法時刻」,現代國家與憲法——李鴻禧教授祝賀論文集,頁 237-292
照片來源:台灣新生報攝,國史館提供|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OGDL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