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uce Ackerman 的成就,不僅僅在於提出具有開創性的學術見解,更在於其積極地參與公共活動,試圖將法治信念落實於社會實踐之上。本文從三個例子呈現Ackerman 如何參與訴訟、監督政府並提出政策建議,將知識化為捍衛法治與人權保護的具體行動。

挑戰美國政府海外軍事行動的憲法正當性

第一個例子是 Ackerman 在 Smith v. Obama (2016) 中,協助美國陸軍上尉 Nathan Smith,針對美國總統Barack Obama海外軍事行動的憲法正當性提起訴訟[1]。

自 2001 年 9 月 11 日美國遭受恐怖攻擊以後,美國政府推動一系列的反恐措施,以國家安全為名擴大政府在海外的軍事行動。2001 年 9 月 18 日,國會頒布 Authorization for Use of Military Force (見AUMF Sec. 1) ,授權總統George W. Bush 以蓋達組織 (al-Qaeda) 為對象,發動阿富汗戰爭[2]。AUMF 規定,「總統依其判斷,得對所有計畫、授權、執行、挹助2001年9月11日恐怖攻擊之國家、組織或個人,採取所有必要與適當之措施。」2002 年國會通過第二份 AUMF ,授權總統「依其判斷,以必要及適當之方式使用美國武裝部隊,抵抗伊拉克對於美國國家安全的持續威脅。」

2001 與 2002 年兩份 AUMF原始設定的軍事行動對象,分別是蓋達組織與伊拉克。不過,2014年美國總統歐巴馬卻以它們為法律依據,在伊拉克與敘利亞發動針對伊斯蘭國 (Islamic State, IS; Islamic State of Iraq and the Levant, ISIL; Islamic State of Iraq and Syria, ISIS) 的軍事攻擊[3]。

負責執行此項軍事活動的人員,包含派駐科威特的陸軍上尉 Nathan Smith。Smith 原本認為美國的軍事行動具有憲法正當性,但在閱讀最高法院過去判例以及Ackerman 於2015年在大西洋週報 (The Atlantic) 的投書後,開始改變想法。

在這份投書中,Ackerman認為國會頒布 AUMF之際,伊斯蘭國根本還不存在,兩份AUMF完全無法成為歐巴馬總統發動海外軍事攻擊的法律依據。Ackerman 因而呼籲個別軍人勇敢地向法院提出訴訟——畢竟總統要求軍人親上戰場的命令,直接影響到個別軍人的權利、甚至是生命安全。唯有透過司法審查,才能清楚劃定總統的國安權限以及國會的監督機制。

受到這份投書的鼓舞,Smith 諮詢了Ackerman。隨後Smith在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由律師David Remes代理提出訴訟,主張歐巴馬的軍事行動違憲。

在Smith v. Obama 訴訟中,Ackerman擔任法律顧問,協助建構Smith 的憲法論述。延續Ackerman 在大西洋週報的主張,Smith 團隊認為總統啟動海外軍事攻擊,必須以「國會明確授權」或「國會決議發動戰爭」為前提。然而2001年與2002年的AUMF 以蓋達組織與伊拉克為主要攻擊對象,並不能作為國會授權總統對敘利亞發動攻擊的法律基礎。

在憲法要件不具備之下,總統發動軍事攻擊的決定,架空了國會的憲法權力。此外個別軍人依總統指揮所採取的軍事活動,更嚴重違反了他們必須保衛美國憲法的忠誠義務。

儘管Smith的聲請,最終被聯邦特區地方法院以「不具訴訟適格」為由駁回[4],但在訴訟過程中, Ackerman 積極參與本案言詞辯論並投書,支持Smith的法律立場。在2016年5月4日紐約時報的投書上,Ackerman 介紹了本案的憲法重要性,呼籲社會大眾持續關注,鼓勵司法機關肩負憲法責任,保護權力分立與人權保護。Ackerman 也在Lawfare部落格(一個以美國國安議題為中心的英語部落格)上,分享其認為政府主張不具憲法說服力的理由。

這些行動呼應了Ackerman 對於總統戰爭權力膨脹的警戒,反映出他在現代國家危機中,以具體行動捍衛法治的努力。

批判2021年國會山莊事件中川普的角色,並呼籲嚴守法律責任

第二個例子涉及2021年1月6日國會山莊事件中Donald Trump的法律責任。川普在當天上午演說中,主張2020年11月3日美國總統選舉有舞弊瑕疵,由拜登當選總統之選舉結果並不值得採信。川普並以煽動性言論,強烈鼓動支持者反對選舉結果。2021年1月6日,超過兩千名川普支持者攻擊國會山莊,試圖阻止國會選舉人團在計算票數後,正式宣布拜登當選。

國會山莊事件發生之後,Bruce Ackerman立刻積極呼籲,應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憲法第14條第3項修正條款,認定川普參與「叛亂」(insurrection )或「暴動」(rebellion),不具公職參選權。當時,眾議院民主黨團正計畫以煽動叛亂(incitement of insurrection)彈劾川普。雖然該彈劾案經眾議院通過,最終並未通過參議院決議[5]。

2023年9月6日,數名科羅拉多選民(包含前共和黨議員)向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依憲法第14條第3項修正條款,主張禁止川普以候選人身份出現在共和黨總統初選之選票上。歷經數級審理後,2023年12月19日,科羅拉多州最高法院於Anderson v. Griswold 認定,川普不具參選總統初選之資格[6]。

由於數名共和黨議員對Anderson v. Griswold提起上訴,本案因而進入聯邦法律程序。這些議員主張,川普擁有言論自由,其於2021年1月6日發表之言論,並不構成參與叛亂或暴動之行為。對此意見,Ackerman 與數名法律學者聯名提出法庭之友意見(amicus curie)加以反駁。

這份法庭之友意見書認為,川普鼓舞支持者暴力反對選舉結果,已構成真實危害,並不受到第一修正條款的言論自由保障。言論自由的真諦在於保護民主,而非破壞民主秩序的擋箭牌。循此論述,Ackerman 與其他法律學者支持科羅拉多州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依憲法第14條第3項修正條款,川普不應享有公職參選權。此外Ackerman 也公開投書,呼籲最高法院維持科羅拉多州最高法院之原判,尋求社會大眾之理解與支持。

儘管聯邦最高法院最終以州權界限為由推翻科羅拉多州最高法院之原判[7], Ackerman 的實踐充分展現了他對於憲法價值的忠誠信念,以及透過行動參與訴訟、實際監督政治人物之濫權行為。

提倡公費補貼選民以「小額政治獻金」參與政治

第三個例子則是「小額政治資金」的政策理念與實際落實。Bruce Ackerman 於2002年與同為耶魯法學院之教授Ian Ayres 出版了《Voting with Dollars:A New Paradigm for Campaign Finance》一書,主張政府應公費補貼選民使用小額選舉獻金,匿名捐贈給聯邦選舉候選人。此舉在於鼓勵選民支持不具大黨、大企業金援的候選人,希望能強化選舉之代表性,讓候選人脫離大企業利益的挾持,以人民需求為其研擬政策之最終依據。

Ackerman與Ayres的提議受到西雅圖市民的青睞。2015年西雅圖市民投票通過「民主消費券計畫」(Democracy Voucher Program),試圖提升選舉透明度、可課責性、以及選舉參與度[8]。自2017年的市議會選舉開始,所有登記選民可以領取四張25元美金的消費券,用小額捐款支持心儀的議會候選人。

西雅圖市政府的創舉,曾經遭受市民的法律挑戰。在民主消費券計畫通過後,有兩位市民主張市政府使用稅金補助選舉,強迫市民支持特定政治立場,因而侵害了他們的言論自由。在一連串訴訟之後,侵害言論自由的主張,遭華盛頓州最高法院駁回。法院認為民主消費券計畫乃是以價值中立之手段鼓勵選舉參與,並未侵害市民言論自由。而聯邦最高法院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9]。

數年下來,民主消費券計畫降低了「小額政治參與」的門檻,提高了以政治獻金在市議會選舉中表達投票意向的選舉人數。除此之外,部分統計也顯示,參與民主消費券計畫的民眾,有相當比例是女性或經濟弱勢群體,顯示多元性的提升[10]。儘管民主消費券計畫的長遠影響必須持續追蹤,但不可否認的是,這個政策建議具備思想開創性以及實現可能性,為美國金錢政治的現實注入一股新活水[11]。

Bruce Ackerman 的社會參與,雖然不僅侷限於上述三例,但藉由本文的描繪,我們可以確切體認到他在學術思考之外,積極地發揮公民精神,在重大公共議題與公共政策上努力推進法治、民主與人權保護的憲法理想。Bruce Ackerman 的社會參與經驗,對於我們如何想像並實踐自己在法治社會中的角色,應該可以提供一定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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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 Smith v. Obama, 217 F. Supp.3d 28 (D.D.C. 2016).

[2] 國會授權總統發動戰爭的相關討論請見Curtis A. Bradley & Jack L. Goldsmith, Congressional Authorization and the War on Terrorism, 118 Harv. L. Rev. 2047 (2005).

[3] 本案相關討論請見Sam Walenz, Smith v. Obama: A Neoclassical After Action Review, 44 Fla. St. U. L. Rev. 1503 (2018); John Maniscalco, The Constitutional Objector: How Servicemembers Can Restore the Constitutional Separation of War Powers, 16 Geo. J. L. & Pub. Pol'y 621 (2018).

[4] 見註1。本案雖經上訴,但上訴法院維持地方法院的原判決。請見Smith v. Trump, 731 F. App'x 8 (D.C. Cir. 2018).

[5] 爾後川普遭到立法調查,並經美國法務部(Department of Justice)以數項罪名起訴。但在川普於2024年11月6日贏得總統選舉後,美國法務部撤回起訴。

[6] Anderson v. Griswold, 2023 CO 63.

[7] Trump v. Anderson, 601 U.S. 100 (2024).

[8] The City of Seattle, Democratic Voucher Program: About the Program, available at https://www.seattle.gov/ethics-and-elections/democracy-voucher-program/about-the-program.

[9] Elster v. City of Seattle, 444 P.3d 590 (Wash. 2019). 相關評論可見Comment on Elster v. City of Seattle, 133 Harv. L. Rev. 1121, 1121-1128 (2020).

[10] Jennifer Heerwig & Brian J. McCabe, Expanding Participation in Municipal Elections: Assessing the Impact of Seattle's Democracy Voucher Program, available at https://csde.washington.edu/wp-content/uploads/2018/04/Seattle-Voucher-4.03.pdf; 其他統計分析報告請見the City of Seattle, Democratic Voucher Program: External Reports, available at https://www.seattle.gov/ethics-and-elections/democracy-voucher-program/program-data/external-reports.

[11] 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