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 年,威海衛。日軍魚雷擊中鐵甲艦定遠號的那一刻,歷史敲響了大清北洋水師的喪鐘,也隱隱轉動著遠在 850 英里外,那座小島的命運齒輪。
反抗與知識階級的形成
當日本人踏上這片土地,面臨「異族」統治的台灣人是驚懼又焦慮。巡撫唐景崧與仕紳密切討論後,發布電報,希望各國協助維護台灣自立性,但隨之而起的台灣民主國,並沒有成功取得國際援助。在為時數月的血戰中,上萬名台灣人「從容就義」,直到日軍進入台南後,大局底定,剩餘的台灣人轉而投入游擊性的武裝活動。
在衝突的另一端,日人設立總督府,著手於民政與軍事事務,教育也是其中一環。學務部部長伊澤修二上任初期,為了有效統治台灣人民,主張普及日語的同化教育,設立「國語傳習所」,成為後來的「公學校」。[1]總督府雖然廣設國民學校,但在 1943 年實施義務教育以前,基礎教育的普及率不彰,更不用說高等教育,只有國語學校與醫學校兩個選項,這讓精於學業的知識份子深造無門。
受限於隔離教育,台灣本島的升學管道窒礙難行,殖民母國憑著交通與語言的便利性,自然變成士商子弟留學的不二選擇。[2]再加上總督府於 1899 年起實施的「官費內地留學」政策,赴日留學的台人漸漸增加,到了 1921 年,人數突破 700 人。[3]而正是這些海外學子的存在,對日後議會設置的請願產生強大的推動力。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萌芽
歷史是條長河,堆積了前人撒下的沙礫,推動著芸芸眾生,影響他們的思想與行動,當時的留學生們也不例外。任何群眾運動皆非無端產生,必須放在時代脈絡下始能略窺一二,大正民主與民族自決浪潮,毫無疑問地,便是當時使請願運動萌芽的重要背景。
1867 年,德川幕府將國家統治權交還天皇,隔年明治天皇宣誓,開啟了日本明治維新時期。儘管在形式上結束了藩閥割據,實質上,這些舊時代的藩士仍然存在,掌握了政治影響力,佔據官僚體系。後來的明治憲法,即使樹立了君主立憲與內閣制的憲政體制,卻因未明訂出任內閣總理大臣的程序,成為藩士干預的著力點。
寡頭壟斷的藩閥政治,終於在 1912 年引發護憲運動,群眾以「打破閥族、擁護憲政」為口號,向內閣施壓,導致桂太郎內閣總辭。所謂「憲政之常道」,在憲政主義的思潮下,成為日本學界熱烈討論的命題。人們希望以眾議院多數黨推舉總理內閣大臣的程序,破除過去由藩士向天皇推薦人選的習慣。此時的日本,由於一次大戰帶來的經濟需求、政治生態的轉變,迎來了思想多元發展的「大正民主」時期。立憲主義、民本主義、自由主義、社會主義,在同一個帝國底下,共鳴齊唱。[4]
相對於當時日本逐步建立起憲政制度,身為殖民地的台灣,卻呈現完全相異的面貌。日軍進入台灣後隔年,日本帝國議會通過「法律第六十三號」,也就是俗稱的「六三法」,賦予台灣總督立法權,採取「特別立法統治主義」。[5]所謂的特別立法統治主義,指的是將殖民地視為母國以外的特殊地區,建構不同的法律秩序。這意味著當時的台灣,不在日本明治憲法效力所及之範圍,諸如「權力分立」等受近代憲政國家所遵循的基本原則,自然也就無法對總督產生拘束力。[6]
基於《六三法》與總督本身的行政權,再加上《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的法院管理權及人事任免權,總督可以說是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於一身,為專制統治鋪平道路。《匪徒刑罰令》以寬鬆的構成要件,將包含竊盜、傷害等犯罪訂為唯一死刑,罪行與刑責極不相當。《保甲條例》將家戶組成保甲,採取刑罰連坐的制度,使社會內部自我監督,形同「以台制台」。這些嚴刑峻罰與社會箝制,都來自《六三法》賦予總督的立法權,因此被當時的知識份子認為是一切惡法的源頭。1907 年,《六三法》被「法律第三十一號」(俗稱的三一法)取代,雖然削弱了總督的立法權,但由於過去的命令依舊被《三一法》維持了法律效力,情況沒有太大的改變。
請願運動的關鍵點
儘管大正民主初期,日本國內對憲政主義展現出強烈的追求態度,卻對身處專制統治的殖民地關心甚少,直到「三一運動」的爆發。1919 年,努力維護國家獨立性的朝鮮高宗驟逝,當時的朝鮮人都認為,高宗是遭到日本的毒殺,群情激憤。3 月 1 日,群眾聚集在塔洞公園,宣讀《獨立宣言書》,主張韓國獨立,但最終遭到日方武力鎮壓。三一運動發生後,日本國內駭然,以吉野作造為主的民本主義學者,大力批評官方在殖民地的暴力統治,輿論開始針對殖民地問題進行討論,此時,身在日本的留學生們自然也目睹了一切、深受鼓舞。[7]
1920 年,熱衷於時事的留學生與台灣士紳成立「新民會」,並推舉林獻堂作為會長,他們首要的目標,就是推動《六三法》的廢除。後來,林呈祿撰文反對這項作法,他認為,一旦廢除《六三法》,雖然會使台灣處在與日本相同的法律秩序中,但也會落入內地延長主義的統治,在同化政策下,漸漸抹滅本土認同,造成文化失根。這群知識階層因此轉向另一種可能取得日本國內支持、維持台灣自主性,又能牽制總督的作法,也就是主張設置「台灣議會」。
1921 年,在取得共 178 人的連署後,林獻堂向日本帝國議會遞出「臺灣議會設置請願書」。「基於以上所述,臺灣特別立法之必要,今後亦將永久存續,且依據立憲政治之常道,使臺灣住民參與特別立法之時機亦已來臨‧‧‧‧‧‧。」[8]請願書談《六三法》問題、談台灣固有文化,也談立憲主義,但最後得到帝國議會「不採擇」的回覆。儘管未果,請願運動已經引起台灣內部的廣泛關注,其中,蔣渭水等人深受感動,以盛大歡迎會迎接請願團。後來,以啟蒙台灣文化為中心思想的「台灣文化協會」成立,促成了後續的請願運動,中間還曾因為總督府的極力壓制發生「治警事件」,直到因為路線問題陷入分裂,最後無疾而終。
請願運動的沒落與地方自治的開展
在日本帝國議會多次否決或拖延後,台人對議會設置熱情漸失,運動成員的分裂,也對運動本身產生衝擊,加上 1930 年代起,日本因為國內的經濟動盪、社會秩序混亂,右翼份子趁勢而起,漸趨保守的政治氛圍,也難以繼續維持請願的動力,運動隨之沒落。但一系列的自主、自決運動不是一無所獲,1935 年,總督府分別以律令第 1 號、第 2 號及第 3 號通過「台灣州制」、「台灣市制」及「台灣街庄制」,賦予州議會、市議會預算案與稅捐法案的議決權,並開放地方自治選舉。
長達十多年的挫敗後,這是台灣人頭一次向總督府爭取來的重大成果,也是台灣史上第一次的地方自治選舉,具有相當的歷史意義。不過,對於台人的政治參與,總督府自然是謹慎小心。首先,這些機構的議員,採取了半數官派、半數民選的制度,侷限了選舉的影響力。其次,透過「年繳指定類別稅金 5 萬元以上」及「獨立生計」的法律要件,大幅限縮台灣人取得選舉權的可能性,農工階級被排除在外。其三,採用與日本眾議院選舉相同的「單記非讓渡投票制」,使台灣人相互競爭。最後,利用選區劃分及議員配額的設計,日人容易取得較多席位,台人競爭少數席位,降低了台灣人在議會中的代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