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和自由,是很多人拚過來的。

例如 1923 年,日治時代下的第一槍。

日治時代中知識份子的反抗

日治時代的《六三法》,是台灣總督權力極大的依據,也是日治時代反抗的著力點。

過去,台灣總督對於台灣社會的反抗運動,多半都是透過武力來鎮壓,造成非常多的死傷。但是 1920 年代起,台灣的人的反抗開始改變了,過去的反抗很多是由社會底層開始,後來變成很多是知識份子以及仕紳等級發起—在當時,受了近代教育、能操流利日語的本島知識青年越來越多,更能懂得從參政權或言論自由等法理上,去批判總督府的立場。

這代知識青年們所採取的手段不是暴力,而是透過和平方式來抗爭,包含文字著作和公開演說。他們並不主張要推翻日本的統治,而是希望在日本的統治下,可以讓台灣人擁有應有的法律地位。

後來有大量的年輕人到「內地(當時稱日本為內地)」唸書,養成一批新興的知識份子,而這些知識份子,也用知識份子的手段來反抗。然而這樣的反抗,卻會造成抗爭內部的尷尬結果,即後來反抗路線的的歧異。

有一部分的人認為,應該要廢除《六三法》,因為這個體制就是把臺灣人當作次等的力量,所以一定要努力廢除。廢除派以林獻堂為主,他與台灣一些留學生,在日本籌組「六三法撤廢期成同盟會」,主張廢除六三法並讓台灣納入日本帝國的體制。

但林呈祿[1]卻不這麼認為,並提出一個不一樣的論述。

他認為,如果我們廢除《六三法》,不就是讓日本的法律可以在台灣這塊土地上施行嗎?這無疑會使台灣之於日本的特殊性被抹滅,,因此這樣的路線之爭,就在 1920 年年底,「撤廢六三法派」和「設置臺灣議會派」進行辯論,最後林獻堂拍板定案,未來的運動就以「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為主要目標[2]。

而這起源於東京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對於在台灣的知識份子有極大的鼓舞效應,其中當時在台北的醫師蔣渭水,便大力支持「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發起者們,並和林獻堂等人一同成立臺灣文化協會,致力能夠提升臺灣人智識的文化活動,包含辦報、舉辦講習和各式演說,並協助議會設置請願的宣傳。

當時的臺灣總督曾對文化協會作出警告,如果被認定是政治結社性質的團體,就會立即作出處置,也對當時文化協會舉辦的各式活動大量取締。在當局的壓迫之下,文化協會承受了很大的壓力,並且也確實未以政治訴求團體的角色推行各類社會運動,不過由於成員中有多位當時社會運動的領袖人物,如林獻堂、蔡培火等人,以個人名義推動或指導社會運動的情形十分普遍,這樣的現象也使臺灣文化協會可說是當時台灣社會的知識後盾,也為「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這政治行動提供了文化、知識與宣傳上等支持[3]。

挫敗,挫敗,再挫敗

在眾人的共識下,「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就這樣開始了,首先向日本的請願,當然是一直不斷的挫敗。例如林獻堂等人跟日本總督見面請願,官方就會立刻放風聲,說林獻堂願意停止臺灣議會請願運動,或是說總督府承諾給林獻堂多少好處,換取他退出該運動。也因為這樣的風聲,導致許多人對於林獻堂的猜疑,整個運動因此也受到很大的阻礙,其中例如蔣渭水等人,就另外成立「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想要取代林獻堂等人來強力推動議會運動。

因此蔣渭水等人就向東京稻田警察署提出該同盟會的結社申請,並且順利通過。但總督府卻極為不悅,因為對總督府來說,被殖民的人民居然繞過總督府到東京組成政治團體,顯然完全不把台灣總督府擺在眼裡,也因此,史稱「治警事件」[4]的重大事件便在1923 年底發生。

之所以被稱做「治警事件」,主要是因為《治安警察法》的規定,在這部法律裡頭,對於人民的集會以及結社有很多的限制,換言之這部法律某程度上就是要限制人民參與政治的可能性。而正因為當時台灣人各種不同路線向日本政府發起議會請願,因此就在 1923 年 12 月 16 日,台灣總督府開始進行全台大逮捕!全面打擊那些參與自治運動的人士,當多人遭到逮捕,其中包含大家熟悉的蔣渭水、蔡培火等人,最後有 18 名遭到檢察官以違反該法第 8 條[5]第 2 款起訴[6]。

其實這個法律在台灣施行,還少了一個很重要的關鍵─也就是,當當局違法讓人民集會結社的權利受到損害時,可以向行政法院要求平反,但按照當時的狀況,台灣根本沒有「行政法院」,所以法條文字和現實運作是有矛盾的。這樣根本無法跟上法制,卻依舊起訴的現狀,完全可以窺探當時政府操作的「政治性」[7]。

然而,就算在這樣艱難的情況下,還是有台灣人站了出來擔當辯護人,他便是葉清耀。

身為台灣第一位辯護士,也是台灣第一位拿到法學博士的葉清耀決定挺身而出,擔任這些爭取台灣自治的被告辯護者。然而他面對的是當時擔任原告的檢察官「三好一八」,在開庭的過程中,三好一八對於這些被告非常嚴厲,認為如果你們這些被告,不願意接受日本人的統治,那就請你離開台灣,甚至指責台灣人竟不知感恩,反對同化政策,要求自治權利,是不自量力。

一審歷經 9 次開庭,最後被告統統被判無罪,拿到一場勝利!審判長堀田真猿宣告被共 18 名統統無罪,葉青耀更在這場官司中一戰成名。這場審判讓這些被告無罪,有學者認為是明顯得違反台灣總督的意旨,可見當時司法的獨立性,是不受行政干預的[8]。但也有論者是持比較不一樣的意見,其認為法官判無罪的原因,是因為這些被告真的沒有違反法律,而且如果判有罪反而讓他們英雄化。且該學者就認為,這也反映當時的司法文化已經有「依法判決」的態度,但這種依法判決比較是在形容做任何事情,只要是公權力,即便是惡事,都是必須要依法,至於是不是惡法,是次要的考量[9]。

但是儘管眾說紛紜,最後二審還是推翻了一審判決,蔣渭水及蔡培火被判 4 個月有期徒刑,剩餘等人則有被判 3 個月有期徒刑、罰錢或無罪的處遇。

最後這個請願活動,在路線不同下分裂,最後就在請願 15 次後,以失敗宣告收場。但也因為發起這樣的運動,台灣人的獨立主體性,也慢慢因為這樣浮現出來。至此,臺灣人對於憲法二字雖然不見得清楚知道,但透過知識分子的鼓吹,也多少開始知道:政府的活動不可恣意,必須依靠客觀法律作為依據,且同時一國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統治者的權力來自人民授權,故政府的組成須依照民主原則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