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劍非律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美國影星強尼戴普(Johnny Depp)和安柏赫德(Amber Heard)離婚後互控誹謗的「世紀大審判」仍在進行,因為法庭所在地維吉尼亞州允許法院開庭全程轉播,遠在台灣的我們也才能夠跟著全球「追劇」。

就連親友間的話題,都離不開這場審判的最新進展;您是否也被問過:「法庭直播劇,看了嗎?」關心之餘,各位看倌可有一些好奇?為什麼美國法庭審判可以直播?為什麼台灣都沒有法庭直播劇可以看(大法官就憲法案件的直播,是少數例外)?

美國法庭的直播進化史:州法院多數開綠燈

雖然州法院普遍開放直播,但一切也是經過漫長演進。

本來,在1965年的Estes v. Texas案中[1],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德州法院於開庭時允許影像報導,侵害被告公平受審的權利,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面對聯邦最高法院的態度,多數州開始禁止法庭內的影像報導。

但到了1981年,隨著電視及轉播技術盛行,在Chandler v. Florida案中[2],聯邦最高法院轉而認為:憲法並未限制州是否開放刑事審判轉播的權力,也就沒有理由阻止州在法庭嘗試新科技。自此,多數州逐漸開放法庭直播──但把審判公諸於世的作法,在下面案子又引發討論。

1995年,辛普森(O.J. Simpson)殺妻案轟動全美;該案涉及全美退役美式足球名將──辛普森涉嫌殺害前妻的巨大爭議。最後,法院雖基於無罪推定及檢方舉證不足,進而判決辛普森無罪[3];但因該案所有開庭過程均開放直播,許多意見認為:這樣的直播過程,容易讓審判程序中的所有參與者分心,更讓審判淪為肥皂劇,使審判失去最重要的公正與中立[4]。

雖然因為辛普森案帶來的批評,曾使部分州對於開庭直播短暫採取保守態度,但隨著時間經過,各州終究還是開放法庭直播,並努力在政策和規則上趨於精緻。以加州為例,該州法庭內直播規則規定:媒體至少要在開庭5日前,聲請開庭報導;法官則有權決定是否開放──衡量因素包括,公眾參與審判的重要性、當事人的隱私權保障、直播對於辯護人選任陪審團的影響等[5]。

而強尼戴普和安柏赫德的誹謗訴訟,因為於維吉尼亞州開庭;依照該州規定,原則授權法院決定要不要開放法庭直播──但收養程序、少事事件、子女監護、離婚與性侵害等事件則為例外[6]。

直播?不要直播?這對聯邦法院是個問題

與州法院相比,其普遍開放法庭直播的態度,聯邦法院體系顯得保守許多。在歷史上,聯邦法院雖曾多次認真評估是否開放法庭直播,但僅止於法庭個案判斷、未演化為全面許可。

早在1946年,《聯邦刑事程序法》(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53)即規定,法庭內原則上禁止照相及轉播。1972年起,《美國法官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 of United States Judges)更明定禁止在刑事及民事法庭中轉播、直播或錄影、音。

時間快速拉至1990年代,由聯邦法院法官組成之司法會議(Judicial Conference)考慮研究開放法庭直播的可行性,遂自1991年開始,先於幾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及地方法院試辦。至1996年時,司法會議授權各上訴法院原則得自行決定是否允許法庭內的影音錄製或轉播(當時有三個上訴巡迴法院決定開放)。

到了2010年,司法會議進一步推動新年度的試行計劃(2011年至2015年),想要在民事案件中,共14個聯邦地方法院內,開放並評估法庭直播的成效。而在2015年計畫結束的時候,司法會議仍決定維持過往方針──讓上訴法院自行決定是否開放法庭直播。

以採開放態度的第九上訴巡迴法院為例,其允許法官得於特定案件中開放法庭直播(如提示證據、司法行政、轉播上訴主張及配合司法會議試行計劃等情形),但須同時維護當事人權益、不可以讓程序參與者分心,更不可以影響司法行政[7]。

至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跟前面上訴法院不一樣,一直都嚴格禁止任何影音設備進入。但自2000年以後,聯邦最高法院態度稍有不同,就幾個少數受社會關注的案件,開放電視頻道就開庭內容「錄影後即時播放」(如Bush v. Gore),但仍持續拒絕直播開庭迄今[8]。

現任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在2018年接受訪談時就指出:直播開庭,會妨礙大法官解釋憲法之職責與權能[9]。

直播的優劣大車拚

除了法院本身的態度,美國社群一直都存在法庭直播的正反爭辯[10]。

贊成方所採取的論點包括:

1. 可以實現公開直接審判

2. 保障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

3. 讓政府公開透明

4. 有助於公眾法治教育之提升

反對方則認為:

1. 新聞自由並不包括絕對保障可以在法院中直播或錄影之權利

2. 法官、陪審團、當事人及證人可能會受到外部關注而產生不良影響審判

3. 減損法院高度進而影響公共信賴

4. 法庭直播之教育意義有限

我們如果仔細分析上述爭點,可以發現是否能進一步提升新聞自由(而非侵害言論自由)、法院信賴、政府透明甚或法治教育,都較屬於見仁見智的政策選擇。而法庭直播是否能落實公開審判的要求,又或是否影響審判中立及正當程序,則會是憲法層次的問題。由美國經驗看來,法庭直播確實各有利弊,也涉及深刻的價值判斷,難怪在各州及聯邦之間,產生極為不同的發展與拉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