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周逸濱。擅長將智財(IP)的管理、授權及維權,結合營運模式與產業特性,導入到文創、娛樂、新創、電商、媒體行銷及上市櫃企業,滿足客戶實際需求。粉絲團:威律法律事務所。
魯忠翰。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專長為影視娛樂IP授權。
關於劇本爭議,從過去《天堂建築師》、《我的少女時代》、《後來的我們》、《無聲》、最近宣判的《目擊者》判決,延續到現在的《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爭議不斷發生,也充分反映編劇創作之餘,還要顧慮著作權歸屬的困境。
以《無聲》事件為例,與許多劇本的開發過程相同,都是由田調、口述內容作為故事原型,再經過整理編輯進而寫成劇本。但如果沒辦法確認口述故事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就無法確認拍攝電影之前,所需完整掌握的權利範圍。
又如《目擊者》事件,實務上常因為種種緣故,將一個原創故事先後委託不同編劇老師進行創作,彼此間有可能是平行創作,也可能是接續創作,最後可能產生出許多版本的劇本,有的拿去申請輔導金、有的成為最終拍攝的劇本;往往因為沒有釐清劇本間的關係,導致不斷捲入抄襲爭議。
那要怎樣徹底解決這樣的問題呢?以下本文想藉由《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的案例(不討論孰是孰非),從電影製片公司管理風險的角度,討論如何降低發生劇本侵權爭議的風險。
《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簡要事實整理
以下暫以新聞報導,以及瞿友寧導演臉書公布之契約節本為基礎 ,簡要整理與《刻在你心底的名字》劇本創作相關的時間軸:
(一)從柳廣輝導演口述的「原創故事」為基礎。
(二)鄭心媚編劇以原創故事開發劇本《心天堂樂園》、《擁擠的樂園》及《在天堂的路上》。
(三)瞿友寧導演以契約買斷了《在天堂的路上》,委託吳洛纓編劇重新撰擬故事。
(四)瞿友寧導演另以原創故事撰寫故事大綱及分場大綱後,委託詹傑編劇及吳翰杰編劇創作劇本內容,開發劇本《刻在你心底的名字》。
從上述整理可以發現,從柳廣輝導演口述原創故事開始,其後有鄭心媚、吳洛纓、詹傑及吳翰杰四位編劇先後以類似主題進行創作,那麼如果想拍攝同主題的電影,就必須釐清其中著作權(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的歸屬。
以下謹設計兩個實務上常見的劇本開發情況,並套用《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的簡要事實,進行討論。
第一種情況,委託編劇直接依照原創故事「重新」創作電影劇本
假使瞿導所催生的氧氣電影公司,不使用鄭心媚編劇的創作內容,而委託詹傑編劇及吳翰杰編劇直接以柳廣輝導演的「原創故事」創作電影劇本《刻在你心底的名字》。
(一)可能須取得柳廣輝導演「原創故事」的授權
一個電影劇本的產生,通常是從個人生活經驗發展出來,如果原創故事是透過「口述」之方式表達情節內容,那麼這邊會遇到第一個問題就是,柳廣輝導演的「口述故事」是否有著作權?
對此,如果柳廣輝導演於口述時,是有系統的組織、排列故事情節,像用文筆寫出來一樣,不只是隨意地抒發想法,那麼這樣的「口述故事」應該屬於著作權法的語文著作。想利用該原創故事開發為電影,就必須取得「口述故事」改作的授權,當然也要注意著作人格權行使的方式——也就是要表彰這樣的故事,是來自柳導的創作。
(二)可知會鄭心媚編劇將委託他人重新開發劇本
原則上,氧氣電影公司如果確實沒有非法使用鄭心媚編劇的劇本內容,理論上只要在取得柳廣輝導演原創故事改作授權後,就能直接委託詹傑編劇及吳翰杰編劇重新創作電影劇本《刻在你心底的名字》,而不須再取得其他平行創作者——如鄭心媚編劇的授權。
然而,實際上,氧氣電影公司委託詹傑及吳翰杰編劇創作劇本之前,就已經與鄭心媚編劇有初步合作,且《刻在你心底的名字》與鄭心媚編劇所寫的《擁擠的樂園》或《在天堂的路上》,在劇情上或多或少都有相似之處。
因此,就算最終沒有構成侵權,只要大家持續討論「相似」的地方,讓輿論沸騰,就會使電影蒙上陰影。所以,本文仍建議如果有類似情況,可於事前簽署協議,知會對方「會以相同原創故事,另外委託編劇重新寫劇本」,甚至同意掛名(credit),避免爭議延燒(註)。
(三)與詹傑及吳翰杰編劇簽署編劇合約
兩位編劇依照柳廣輝導演口述的「原創故事」,完成《刻在你心底的名字》劇本,屬於語文著作(因改作而生的衍生著作),也就接著需要明確約定《刻在你心底的名字》劇本的「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歸屬,確保氧氣電影公司享有劇本拍攝的權利,同時釐清電影上片後的署名方式。
特別說明的是,因為編劇合約簽約前,《刻在你心底的名字》劇本尚未完成創作,還是可以在合約中約定著作人為氧氣電影公司(由電影公司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實務上常見的約定情況,大致如下:
《刻在你心底的名字》劇本著作財產權 | 《刻在你心底的名字》劇本著作人格權
情況一 | 電影公司 | 電影公司
情況二 | 電影公司 | 電影公司+編劇可掛名為「OO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