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太太在我手裡,準備 500 萬,不得報警,否則,等我電話」。這是曾重憲接到的第一通勒贖電話,也是最後一通。因為隔天,太太詹春子的遺體就在台南龍崎山區被尋獲。
曾重憲向警方表示,他在案發前一日及當日,看見一輛白色雅哥多次停放在其與太太開設的廣告公司對面。懷疑是綁匪在暗中觀察,警方後來循著車號找到車主,盧正。
警察請盧正到警局「協助」辦案,1998 年 1 月 16 日約下午 2 點多,他走進警局。等到他再走出來時,已經是隔天晚上 9 點多,而且身上多了條罪名:擄人勒贖而殺人。
### 被刑求認罪,害死自己

盧正自白稱,他在路上碰到外出辦事的詹春子,表示要去收取賒欠她的廣告費,她便上車陪同前往,過程中詹春子不斷羞辱他,盧正為了嚇嚇她,就拿出鞋帶將其勒昏,出於恐懼,他用透明膠帶封住詹春子嘴巴和腳踝,並把她丟棄野外。
這份自白,很快就被盧正自己推翻。他向檢察官喊冤,說自己是被刑求才作出不實自白。但檢察官不信,將他起訴,法院認為他自白避重就輕,實際上是覬覦夫婦財產,尾隨詹春子佯裝巧遇,為避免麻煩,在她上車不久便拿出鞋帶勒斃。
盧正被判處死刑,2000 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同年槍決。
### 蒼蠅或成翻案關鍵

盧正遭槍決後,家屬到警局揮灑冥紙、痛陳司法濫殺無辜,盧正的姐姐盧菁、盧萍開始在立法院靜坐抗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也持續為盧正發聲。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2019 年對本案啟動調查,如今義務辯護律師團整理出三大新證據,向最高檢察署叩門,希望能開啟非常救濟程序。
義務辯護律師陳于晴指出,依照警員當年拍攝現場照片,詹春子被發現時衣著整齊乾淨,並無任何昆蟲痕跡,只有很少量螞蟻在爬行。

然律師團委請台灣大學昆蟲系蕭旭峰教授進行實驗,在相近氣溫、日出日落時間下,於相同時間、地點安樂死豬隻並棄屍。結果發現,到隔天上午 10 點多屍體上已出現麗蠅,死後 24 小時屍體可發現明顯麗蠅卵塊。
蕭旭峰指出,若詹春子死後超過 24 小時還沒在身上找到任何蠅類或卵塊,「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推測實際死亡時間應是屍體被發現的 19 日下午,而非盧正自述的前日傍晚。而律師團表示,盧正在 19 日有明確不在場證明。

律師也認為,許多物證也與事實不符,法院認為盧正用鞋帶殺人,但卻沒有判斷鞋帶的形狀是否符合被害者勒痕。而當時的法醫也認為扣案鞋帶應該不是用來殺人的兇器。
義務辯護律師陳安安說,相關的菸蒂 DNA、安全帽及電話亭的指紋,都與盧正不符,案發時盧正更有不在場證明,法院卻無視這些證據。
### 律師:疲勞訊問又誘導陳述,盧正自白不能作為證據
陳安安律師指出,警方對於案件事實的描述比盧正還多,時常是員警先回答,盧正才回答,或是由員警提供選項讓他選。
此種訊問方式屬於誘導訊問,雖然《刑事訴訟法》並不禁止對被告誘導訊問,但更合理的方式為要求被告自己完整陳述自己所知的事實經過。否則難以擺脫檢警已經預設被告有罪立場,再設法要求被告配合說詞的情況。
陳安安表示,該案的筆錄內容多為
「員警:你就把她勒昏。」「盧正:對。」
「員警:然後勒昏之後,你把她丟在國民路的甘蔗園裡面。」「盧正:對。」
也就是說,警方先假設犯案手法,再要求盧正配合作答,而非要求盧正自己說明涉案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