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0 月,國內本土廉價航空威航停航,一度引發「違法 解僱 」的爭議;無獨有偶,昨(12)日,遠東航空因長期營運虧損,資金籌措困難,將於本(12)月 13 日起停止一切飛航營運──此舉意味著遠東航空將大量 解僱 千名員工。
然而,台北市勞動局此前卻未收到大量解僱計畫書,遠東航空恐已違反《大量勞工解僱法》!讀到這裡,身為勞工的你我或許也想知道:到底「大量解僱」和「一般解僱」有什麼不同?若遇到類似的狀況,又該如何自保?以下,本文將詳細解說《大量勞工解僱法》內容,希望能幫助讀者在了解時事之餘,也懂得保護自己。
什麼樣的情況是「大量解僱勞工」?
首先,《大量 解僱 勞工保護法》並不是禁止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而是為了避免事業單位任意的大量解僱勞工,因此藉由立法針對大量解僱行為的程序做限制,同時也避免大量且集中的解僱行為,對社會安定產生劇烈的衝擊和影響。
所謂「大量解雇勞工」,依據我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2 條第 1 項的規定,是指事業單位遇到了《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所規定的情形──例如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及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或是公司因為併購、改組而需要 解僱 勞工時,加上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能會構成大量解雇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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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可以推知,如果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 10 人者,並不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適用範圍內。又依照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各款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定期契約之勞工」可知,解僱定期契約的勞工,並不用計入大量解僱勞工的人數。而所謂的定期契約,依照勞基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屬於定期契約。
至於兼職工作者(part-time)是否包括在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並未明文規定,但鑒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456 號解釋,認為兼職工作者亦得加入勞保受保護的意旨觀之,似乎應考慮將其列入計算。
雇主需提出「解僱計畫書」並通知主管機關或相關人員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除非遇到天災或是其他突發事件,否則應於符合第 2 條規定情形之日起 60 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如果事業單位違反通知義務,依第 17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出解僱計畫書。如果期限到了卻仍未提出者,得按日連續處罰直到提出計畫書為止。
依規定,事業單位需要依序通知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及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而 解僱 計畫書內容,應記載:
1. 解僱理由 2. 解僱部門 3. 解僱日期 4. 解僱人數 5. 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6. 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事項
事業單位依規定提出 解僱 計畫書之日起 10 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如果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 10 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最重要的是,協商委員會中所做出的協議,其效力是會影響到個別勞工的。
「預警通報」制度,適用以下狀況
預警通報制度是《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另外一個重點。由於大量解僱勞工所造成之衝擊較大,為了避免事業單位無預警地大量解僱勞工而損害勞工權益,依照第 10 條的規定,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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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後 3 日內前往事業單位查訪,查訪時得令其提出說明,或限期令其提供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而依第 19 條之規定,如事業單位拒絕提出說明,或未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者,得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供。如果屆期未提供者,則可以按次連續處罰直到提供為止。但主管機關的承辦人員對於事業單位提供之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應有守密義務。
嚴防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跑路」
為加強對勞工的保護,並使大量 解僱 勞工保護法立法意旨能夠落實,92 年特別發布了「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禁止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2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如果有下列表格的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但卻屆期未給付者,勞動部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