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恩夜夜秀標榜自己是台灣第一個美式政治時事諷刺秀,目的在於「告訴大家該為甚麼事情生氣」。既然是諷刺秀,想必未來會諷刺許多人,因此製作團隊選擇將「妨害名譽除罪化」作為第一集的主題。可惜的是,節目讓人有種不夠深入、不夠暢快的失落感。 看到「妨害名譽除罪化」如此冷門的議題難得被炒熱,身為法律人的我,禁不住想要針對妨害名譽罪裡的「公然侮辱」加以闡述幾個觀點。
公然侮辱的意義
我國刑法中「妨害名譽罪章」可分為「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兩大部分。公然侮辱罪規定在刑法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然而,刑法對於關鍵要件——「侮辱」——則沒有給予進一步的定義。由於公然侮辱罪規定在妨害名譽罪章內,因此不論是學理或是實務上,都試圖將侮辱行為對於他人名譽造成的行為連結起來,作為「公然侮辱」的定義。 我國司法實務上,公然侮辱罪是指「抽象的謾罵而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者」;誹謗罪則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害他人名譽之具體的事實」,兩者有別。 最傳神的例子,莫過於司法院早年的院字第 2179 號解釋:
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則應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
學界則將公然侮辱罪做進一步的分析,認為公然侮辱罪所保護的是「自尊心」。 簡單來說,名譽可分為「社會評價名譽」與「個人主觀評價名譽」。社會評價就是社會大眾對這個人的評價,而個人主觀評價名譽是指自己對於他人及社會給予的評價,所產生的主觀感受及自我意識,也可以理解成「自尊心」。這樣的感受不應隨便受到侵犯,因此才有了公然侮辱罪來禁止人民隨意侵害他人自尊心。 根據徐旻賦的碩士論文《公然侮辱罪再省思——從近年實務出發》中的整理,我國司法判決常見的侮辱類型有「操你媽」「靠」這種屬於完全抽象,且無法指涉任何具體事務的辱罵字眼。進一步則是「王八蛋」「放屁」「神經病」「男妓」等稍有指涉具體事物,但還不到誹謗程度的用語。此外 ,以具體行為取笑被害人也屬於公然侮辱,例如在監察院前強行拔下邱毅假髮、把洪秀柱的臉p到AV女優身上,都有可能被認定構成公然侮辱。 雖然有人認為公然侮辱罪也涉及社會評價的貶損,但多數情況下,罵人「幹你老師雞巴」等等國罵,社會大眾甚少因此給予被罵的人不好的評價,甚至會認為罵人者欠缺教養而給予更糟糕的社會評價。因此我的立場認為公然侮辱罪不涉及社會評價,也據此作為本文的立場。
侮辱標準不明確
一句話是否構成侮辱,同時涉及行為人、被害人以及司法者的主觀感受。行為人必須認為自己所說的話具有貶意、被害人覺得自己遭到貶低,而司法者從被害人的角度感受被害人本人所受到的社會評價,再以客觀角度判斷被告的言語是否會傷害到被害人的自尊心。這中間牽涉大量的主觀感受問題,進而導致博恩夜夜秀所試圖傳達的「沒有客觀標準」此一疑問。 例如博恩夜夜秀提出的「香蕉案」,一般人被罵香蕉只會覺得好笑而不會覺得受辱,但在該案中法官便認為「香蕉有暗諷受刑人執行案由為妨害性自主罪者之意,因帶有貶意」,也就是從監獄受刑人的生活環境推斷。身處其中的人不會希望他人以香蕉稱呼自己,因此認定以香蕉一詞貶低被害人的行為構成公然侮辱。 但香蕉案到了上訴審歷經大逆轉,上訴審法官根據其他證據認定被害人並沒有排斥香蕉這個暱稱,以「在綠島監獄內除被告外,另有其他受刑人也會以『香蕉』稱呼之,而告訴人在被告及他人以『香蕉』稱呼時,並未表示反對之事實」等理由,認定用香蕉稱呼被害人不構成公然侮辱。 如果「香蕉」在受刑者的生活環境裡,還能摸索出讓人感受到受辱的合理說詞,而「王八蛋」「你不要傻傻給人插爽」這樣的言論如何貶損「主觀感受」,是第一線法官面對公然侮辱罪所遇到的難題,這也造成實務上公然侮辱罪標準不一的情況。 其中最有名的案例,就是馮光遠罵金溥聰「混蛋、爛咖、下流胚」,甚至用「男妓」稱其與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等方式寫文章罵金溥聰。其中「混蛋、爛咖、下流胚」被認定構成公然侮辱,但是「男妓」「特殊性關係」則被刑事法院認定屬於合理評論而不構成公然侮辱。 如果「混蛋、爛咖、下流胚」這樣的用語已逸脫了合理的言論限度,實在很難想像「男妓」「特殊性關係」為何反而是合理的言論方式。甚至到了民事法院,法官認定「男妓」「特殊性關係」暗喻馬英九與金溥聰有家室但卻從事不軌之同性性行為,馬英九進而據此任命金溥聰掌權弄政的侮辱含意。從頭到尾,我們其實很難看出公然侮辱的標準到底在哪裡。 由於刑法對於人民的權利與自由影響很大,因此刑法必須符合很高程度的明確性原則,讓人民可以清楚明瞭那些行為是不可以做的,進而得以遵循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