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太陽花學運期間,群眾佔領行政院,引發警方清場,過程中涉嫌執法過當的國家賠償爭議,2019年10月30日,台灣地方法院作出有利受傷民眾的判決,命應賠償14名學運參與者111萬餘元,這也引發了許多公眾人物的評論。

媒體報導,新北市長侯友宜受質詢時強調「要支持警察在第一線執法,政治不要干預司法」,議長蔣根煌也插話說「法院是民進黨開的,沒法度啦」,侯友宜聞言則哈哈笑了幾聲,表示「議長已經發聲了」。

前台北市長郝龍斌也在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太陽花非法衝撞、佔領官署,以暴民之姿破壞公物,警察盡責依法行政、正當執法,將失序、目無法紀者驅離官署,維護社會運作必要的公眾秩序,何錯之有?哪來國家賠償必要?難不成法院真是民進黨開的?

前警大教授葉毓蘭則批評:法官從未檢視警察依法執勤的正當行為,沒有檢視警察被攻擊或激怒的前因後果,尋找對警察有利證據。雖然金額不多,員警看到當然會難過,感到「為誰辛苦為誰忙」,基層灰心喪志,不想再積極執法,主動排除可預見的危害,「跑法院很辛苦,沒必要給自己惹麻煩!」

而朱學恒也補充:這次太陽花驅離國賠的一審結果出來,又讓大家大惑不解了。今天抗爭者強制入侵公署,驅離當然就用強制手段,哪來什麼不符比例原則?這法官是不是覺得應該要用愛的小手摸摸抗爭者的臉,或是乾脆念心經安撫他們讓他們吃太陽餅吃到累?

上述評論,似就本次判決表示反對,而弔詭的是,從字裡行間來看,有多少人是真的在批判之前,詳閱判決甚或新聞稿?又有多少意見實際針對判決理由逐一反駁?抑或只要判決不符合發言者期待,就能逕自幫判決漆上一個喜歡的顏色?

對於重大矚目的社會新聞,先罵再說?

這樣看結論批評的態度,無形中也反映部分人們對法律運作所持的態度,表現出對制度內容的理解還有其社會角色的認知——也就是,法律是當權者的遊戲,誰執政、法院就誰家開的。

在這種法律意識的影響下,裁判的結果,多半被認作是政治權力的產物,是恣意專斷的,是只能無奈接受的;一旦抱持這種想法,就不太可能認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想像,也就習慣對裁判結果丟出直覺式的批判。

在這一部分公民的生命經驗裡,法律經常是當權者的工具性規範,而非由下而上治理人民的調和性規範;而這樣的認知若經擴散,也會逐漸降低其他民眾對法治的支持,未來也可能更不願意關心相關議題,從而使規範的形成與執行愈發神秘,最終讓法律變成少數人把持秩序的槓桿。

我們從小多少學習過法律的核心在於「自由與平等」,但由於許多衍生的基本概念(諸如比例原則、程序正義、多元尊重、無罪推定等),無論受限於政權宰制、教育資源分配抑或媒體左右,在各世代間推廣不易,以致人們對相關概念的認識依感陌生,也讓它的存在經常被斷言式的口水淹沒。

那麼,判決到底說了什麼?

司法的本質不該只是一種滿足人民素樸正義的儀式,它是讓法律的價值合理彰顯的場域,其內容是否真的適當化解爭議、引導問題改善,才是它存在的基本價值,也是我們討論與監督的重點。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2項也規定,當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就要由各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簡單來說,執行職務將群眾驅離行政院是一回事,但絕不能用「違法手段」執法,一旦侵害人民權利時,國家需負起賠償責任。

判決指出,事發當天,固然群眾於禁制區裡非法集會,但是警方在命令解散,甚或強制驅離的時候,如果要使用警械,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等規定,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不可傷人性命,也就是符合比例原則的精神;關鍵在於,現場執行驅離的過程中,有關於警械的使用,是否「過當」而導致「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