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位於紐約的聯合國(以下簡稱UN)總部正沸沸湯湯、馬拉松式地在舉行一場史無前例的活動(六月份在倫敦),那就是:遴選下一屆秘書長(Secretary General)(按本屆秘書長的任期,預計至2016年12月31日)!所有的候選人不僅需要符合資格,還得向所有會員國和與會的公民組織團體報告自己的政見和展望,為下一任「世界的外交官」競選。

在第一任秘書長(挪威外交官Trygve Lie)選出之前,英國外交官Gladwyn Jebb曾暫時代理過這個工作(至1946年2月2日),不過總而言之,UN自1945年成立以來,連續七十餘載的秘書長都是由安理會「閉門會議」推薦之後,UN大會(以下簡稱大會)選任指定的,其在整個組織裡的定位是「行政首長」(UN憲章第97條)。

除相關施行細則外,事實上大會也曾透過第11(I)號決議文表示,雖然任用規定得依情況彈性解釋或更改,但原則上仍「希望安理會提供人選」,而且實際上大會也從不曾拒絕過任何人選。不過,有個不成文的默契是「不從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出任」,以免破壞權力平衡;另一個傳統是,秘書長大都各洲輪流推選,以實現區域平衡,不過至今東歐區尚未出線過任何人,因此今年多半是該區的候選人。

雖然一直以來都是由男性外交官出任這項職務,許多評論家或學者都認為是「實務上」的性別不平等,卻忽略了上述大會的第11(I)號決議文中本來即包含了性別歧視的用語,包括該職務應屬於「顯赫的男人」(a man of eminence),因此這次有許多女性的候選人,希望能用實踐來打破這項成規,畢竟秘書長和許多國際組織中的行政職務一樣,多半是透過實踐、慣習、默契等方式形成規範,所以並不屬於硬性規定的內容。

大會的第11(I)號決議文中本來即包含了性別歧視的用語,包括該職務應屬於「顯赫的男人」(a man of eminence),因此這次有許多女性的候選人,希望能用實踐來打破這項成規

冷戰結束之前,UN幾乎停滯不前,非美即俄杯葛的情況下,秘書長們也是力不從心。比如第二任的Dag Hammarskjöld(挪威),任期時相當積極奔走於各個衝突發生地,但最後因飛機失事而殉職了。繼任並試圖調解古巴危機、印巴衝突與剛果內戰的U Thant(緬甸)感觸應該是最深的,其後來轉為推動建立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等專門機構。

在1980年代,人們對UN也越來越失望,譬如第六屆秘書長Boutros Boutros-Ghali(埃及)就經常卡在「代理戰爭」的問題上(即內戰實為國際角力的產物,比如安哥拉內戰)或延宕處理大屠殺事件(比如盧安達事件)等,最後落得「空洞UN的空洞代理人」的象徵。

話雖如此,我們還是來進一步看看UN的秘書長都在幹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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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與世界和平

在UN裡,秘書長其實就是所有機關的中間人,負責執行交辦事項,並且協助內部溝通,包括常常吵吵鬧鬧、意見不合的安理會、大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託管理事會(UN憲章第98條),其中秘書長與前兩者的關係最微妙。比如說,秘書長有義務向大會指示任何「正繫屬於安理會」關於維護和平與安全的事務,不過前提是要在安理會的同意(consent)下。

當安理會處理完畢時(ceases to deal with),秘書長須向大會(若在會期中)或會員國(若不在會期中)通知結果(UN憲章第12(2)條)。除例行性會議外,有時也會因應緊急事項召開特別會期,程序是由安理會或UN過半數會員國提出相關請求,而秘書長此時就必須負責召開會議(第20條),準備好議程和相關報告。

此外,秘書長「依職權」亦「得」向安理會溫馨小提醒(bring to attention)世界上正在發生的許多大大小小、危及世界和平的事件(UN憲章第99條);同時,秘書長也與國際法院有相當程度的互信、互助關係,在司法功能上,秘書長就搖身一變,成了法院的最高書記官(參見《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UN各級單位越來越常使用調停的方式來解決國際爭端或衝突時,秘書長也越來越有機會扮演斡旋者(good offices)的角色。這都是《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又稱為「1899年海牙第1公約」)中重要的第三方解決爭端的公信機制。

秘書長與人權保障

由於秘書長管理的事務非常複雜且多元,因此秘書處也不斷擴編,其權限和工作項目也不斷增加,相關指引(Guidance Note of the Secretary-General)也越來越多,包括民主轉型、人道援助、衝突調解、性暴力賠償、災難防治、氣候變遷、全球反恐、反貪腐,甚至維和事務安排等等。

尤其在1993年《維也納宣言暨行動綱領》(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通過之後,UN逐漸建立起「以人權為方針」的各種論述和治理方法。其中,秘書長就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經常遊走在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各人權公約委員會與後來成立的(2006年)人權理事會之間,居中協調著工作內容與決議執行事項,好不分身乏術。

因此,秘書長的「中立性」是最重要的條件之一(UN憲章第100(1)條),而各會員國也「有義務」尊重秘書長職責「專屬國際」的性質(exclusively international character of the responsibilities),所以不該動搖其中立性與客觀考量所為的決定

因此早年的秘書長經常是比較被動的「純文官」,但也飽受爭議。

有許多公民社會組織和內戰國內的人民都希望秘書長不要「太中立」,因為在很多事件上,其實涉及的不是「國與國之間」的對立關係,而是「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權力關係,在這種情況下保持過分的冷靜反而顯得冷漠,對於提升國際人權法的法治機制並沒有太大幫助,因此公民社會常常會希冀秘書長憑自身的人道意志選邊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