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睿甫|性交易面面觀:性專區制無法解決的剝削問題
性義工團體「手天使」將在5月5日舉辦「障礙者需要性」遊行爭取性權保障,其中控訴現有的性專區制度不切實際。因此本文想從性工作者的觀點出發,先來檢視不同性交易管理制度的利弊。
2011年11月6日《社會秩序維護法》(社維法)修正後,性專區制上路,將「罰娼不罰嫖」制度改為「娼嫖皆罰,但專區例外」,但迄今已六年半,仍沒有地方政府設立專區。從制度本身來說,專區制不僅可能惡化性工作者的弱勢處境,也欠缺防制剝削的效果,讓人不期不待。
性專區制度的沿革與規定
前情提要一下。事實上,早在《違警罰法》時代,軍妓跟公娼就都是政府特許的行業,各地方政府的「娼妓管理辦法/自治條例」即早有規定,「妓女戶」必須在縣市議會制定的「妓女區」才能登記。從這角度來看,修正後的社維法,只是把這些規定明文化,再加上若干限制(社維法第91-1條第2項第1款至3款)。
1. 在都市計畫地區內的話,限於在商業區範圍。
2. 在非都市區的話,限於遊憩用地的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的遊憩場)。
3. 而無論哪種情況,都應該跟學校、幼兒園、寺廟、教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距離。
多數人對性專區的想像是「只要設置在專區範圍內就可以了」,但事實上並非如此。相關限制還包括(社維法第91-1條第2項第4及第7款):
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而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
換句話說,性工作者(提供性交易服務的人)必須隸屬於某個「性交易場所」才能進行性交易,而這個場所歸某個「負責人」管理。這同樣是承襲了舊制的規定,杜絕了「外出服務」的可能。也就是說,性工作者不能到旅館(甚或客人家中)進行服務,即使旅館也在專區內。
性工作者的觀點
在「專區制」與「登記制」並行的情況下,性工作者須隸屬某個性交易場所,才能在該場所進行性交易。既然性交易場所是一種營業場所,那麼它就勢必得符合各種營業法規的登記要求,包含消防、建築等規定。簡單來說,必須要有足夠資本,才可能支配並經營一個「性交易場所」。
專區是資本主義的產物
於是,合法的性交易場所仍然被資本主義操縱,因為沒錢的人開不了店。再者,性工作者們勢必無法擺脫被抽成的命運,而不能夠自己接客。然而,你一定會問:不是所有商業活動都是如此嗎?或,一般勞工的處境不也得委屈求全?
然而,社維法並沒有明確界定性工作者跟場所管理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也就是並沒有說明場所管理人是「仲介」還是「雇主」。換句話說,新法根本沒有處理到性工作者的勞權問題,甚至很可能並不承認性工作者是「勞工」。
這種「法無明文」的狀態,在未來,當性工作者要主張勞工基本權益時,勢必會造成解釋或訴訟實務上的許多困難。
2011年修法三讀通過後,時任立委黃淑英雖不認同性交易,但在現場時仍表示:
對於經濟弱勢婦女的生存保障,應該是好的勞工政策、好的社福政策,而不是劃個紅燈區,任由她們在那裡自求多福,所以這是政府的無能!——立法院公報100卷70期3922號44頁
不符合性產業實際需求
簡單搜尋一下買春的術語,就可以知道有「魚」(自己跟客人聯絡的工作者)和「茶」(經店家聯絡而接客的工作者)的差別,其中後者又有「外送茶」這種交易模式,也就是在客人指定的地點(自家或是旅館)提供服務。
然而,現有法規是採店家與工作者「均須登記」的制度。也就是說,就算是在專區內,除非「魚」有自己的工作室,並且自己就是「性交易場所負責人」,否則就不能執業;而「外送茶」由於通常也不會在「已辦理登記的性交易場所內」進行服務,自然也不可能合法。
光這兩種模式,就可以知道目前的「登記制」根本和實際上的性產業經營模式格格不入。
或許有人認為對性工作者採取登記制度也有好處,例如可以讓消費者確認工作者是否有不良紀錄,或是可以讓性工作者在實際從業之前能有一些職前訓練,除了專業技能之外也可學習一些自我保護的注意事項(比如防範暴力、安全性行為)。
但以性交易的隱密性來說,要「借牌」實在太容易而且難以辨認真偽(多數人證照上的照片跟日常生活中不同,更遑論性工作者常需要另外打扮),因此這個制度對消費者的保護程度不高。
對工作者來說更密切的問題是「從業人員也必須登記」,這不但涉及隱私問題,對偶爾想兼差(或急需用錢但未曾登記)的工作者來說,反倒成為法律對付(而非保護)的對象。這裡反映了一個矛盾:
主流意見中「不罰娼」的共識是考量性工作者的弱勢處境,認為處罰只會讓他們更慘。既是如此,若處罰未經登記而從事性交易的人,不就違反初衷了嗎?
這些不符合性服務實際需求的部分,就是修法迄今,當下性產業從業人員們並沒有很期待各地方真正成立專區的原因。因為就算有了專區,許多性工作者還是可能礙於現實考量,而難以「登記」合法執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