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義工團體「手天使」將於2018年5月5日舉辦「障礙者需要性」遊行,除了爭取性權的具體保障,也控訴現有性專區制度讓外出不便的障礙者「看得到,吃不到」,而有歧視之虞。對性工作者來說,由於現行法「只有管理,沒有權益」,更加深了性工作者原本就弱勢的處境。

從法律角度來看,個人滿足性愉悅和親密感等需求,是人權問題。但要滿足這些需求,卻有很多「現實」需要考量。現行的性工作專區制和登記制,對障礙者而言,簡直緣木求魚。此外,性工作在法律上曖昧不明的定位,也造成性工作者的勞動權益無法受到保障。

因此在遊行前夕,我們想透過本文,討論法律上性專區制度與現實的差距。

滿足性愉悅和親密感是基本人權

在人權規範系統中,性權是相對晚近的概念。1994年在開羅召開的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及1995年在北京召開的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才將保障「性」自主、愉悅、親密視為性別平等議程的重要一環。

而1995年通過的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行動綱領綱(ICPD Program of Action)更明定:

令人滿足的性生活(right to a satisfying sex life)是一項基本人權,也與身心健康息息相關,關乎「生活品質及人際關係之提升」(第7段)。

除了健康面向,許多倡議團體更著重在性權中的「自由」面向。比如1997年第十三屆世界性學大會上(World Association for Sexology),與會者們通過了《瓦倫西亞性權宣言》(Valencia Declaration on Sexual Rights);2014年世界性健康大會通過修訂版《性權宣言》(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在前言裡明確將「障礙」列入性權不歧視條款中。

從宣言內容來看,「性權」是個包裹式的概念,包括「所有人權在個人『性生活』上的應用」,像是健康、親密感、伴侶關係、自由言論、身體不受侵犯、愉悅、平等待遇等。這些意見也得到了歷任聯合國健康權特別報告員的關注——包括2004年、2010年及2016年的報告都有提到。

最終,性權(與性相關的人權,如健康、親密感、情感關係和身體自主等)這個概念獲得經社文權利委員會(ICESCR)的官方承認(參見2016年第22號一般意見書)。他們之間最大的共識是:

性和親密感是人類世界恆久的個人及社會關係之一。與自我認同、身體完整、心理健康、人格發展緊密相關。

因此,作為一個人權概念,性權的功能在於對抗不正義的排除、壓迫,與各種不具正當理由的社會干擾。在我國,大法官早在釋字第554號就宣示:

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

而在不妨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性權也受到憲法第22條的保障。然而,目前障礙者的性權受到現實的諸多限制,他們幾乎無從實現性自由等權利。

對於障礙者而言,憲法明定的基本權未受妥善保障或積極促進,國家當然負有責任。再加上已在台灣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各項人權公約,政府的義務就更加明顯。

其中《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5條中就有關於「性健康」保障的規定;2017年底障礙者權利委員會的第5號一般意見書,更提到「讓障礙者享有與性相關的權利」,包括:

向身心障礙者提供一切必要手段,以便他們能夠選擇並掌控自己的生活,並實現有關自己生活的決定…包括享有與性有關的權利(第16(a)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