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父債一定要子償嗎?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怎麼辦理?

國內知名主持人豬哥亮生前曾風光的紅遍全台灣、也曾因賭債累累而「出國深造」,因此當豬哥亮過世時,外界猜測著他是否上億的負債給後代。

賭債不是合法債務,依我國民法及法院實務,賭債不用償還。但其他種類的債務還是會有繼承的問題。

長輩過世了是否真的會債留子孫呢?父債一定要子還嗎?大家常聽到的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又是什麼意思呢?又如何辦理呢?

全面限定繼承,父債子不用還

當一個人(被繼承人)過世後,留下遺產會由相關親屬(繼承人)取得,也就是「繼承」;而繼承是事實,一旦被繼承人過世就會立刻、當然的發生,不須要繼承人再另外主張或請求。

過去舊法時代的繼承制度可分為「概括繼承」、「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三種態樣,繼承人可以選擇「全面的繼承積極和消極的遺產」、「全面放棄積極和消極的遺產」和「如果積極減消極,遺產還剩正值,就繼承、若是負值,就要就正值的部分還完就可以了」。

但過去「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是要繼承人另外向法院聲請,往往繼承人錯過聲請期間,只能背負被繼承人的債務。

是經過數次修法後,目前的我國民法第1148條是採全面的「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概括繼承」是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全面的繼承「積極財產」(正值的資產)和「消極財產」(負值的負債),就不能選擇性的表示只要繼成某特定部分的遺產,其他部份就不要繼承;「有限責任」則是,如果被繼承人過世時資產大於負債,繼承人當然繼承遺產、但若負債大於資產,那繼承人只須要償還資產的數額就可以了,剩下沒還完的部分就不須要再清償。

例如被繼承人過世時剩下40萬的資產和100萬的負債,但繼承人只要還40萬給債權人、剩下的60萬可以不用還。

因此目前的法律相當保障繼承人,被繼承人即便背負多少的債務,如果遺產不夠清償,繼承人是不須要用自己的資產還的!

誰是繼承人? 那家人過世後,到底誰可以繼承遺產呢?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順位是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意思是,如果前順位的人繼承遺產,後順位就沒有繼承權。

舉例來說,如果A過世了,那就由A的子女繼承遺產,後順位的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就沒辦法繼承;但如果A沒有生小孩,就沒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就會由A的爸媽取得繼承權;又如果A的爸媽已經過世了,沒有第二順位的繼承人,才會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繼承A的遺產等等。

如果A多子多孫多福氣,那A過世時,會先由親等近的子女取得繼承權;假設很不幸的,全部子女都比A還早過世,那就會由A的孫子女(不論內孫或外孫)繼承遺產(民法第1139條)。

另民法第1140條有所謂「代位繼承」規定,也就是,如果A有三個子女a、b、c,三個子女又個別有子女a1、b1、c1,結果a過世後一年A才過世,即便親等近的子女b和c還健在,但為了保障a他們家,a1可以「代位」已經過世的a取得A的繼承權,相反的,b1和c1還是沒有繼承權。

那被繼承人的配偶呢?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不算在繼承順位裡,不管是由哪一個順位的繼承人取得繼承,配偶共同繼承。例如第一順位的子女繼承A的遺產,繼承人包括子女加配偶;若沒有子女,由第二順位的父母繼承A的遺產,繼承人就包括父母加配偶。

什麼是拋棄繼承? 即便當今民法已經採全面的限定繼承了,但實務上許多人還是會在取得繼承後,特別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往往是為了徹徹底底的免除之後再面臨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請求權利的可能。

所謂的「拋棄繼承」,是完全的放棄繼承權,包括被繼承人的資產和負債全部都不要了。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取得繼承權三個月內辦理(知悉取得繼承權和知悉被繼承人過世未必會是同時喔,例如第二順位的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過世時,還沒有繼承權,一旦收到通知得知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了,才是「知悉取得繼承權」、開始起算三個月)。

拋棄繼承要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地的法院辦理。應將以下的文件送到法院:

・拋棄繼承聲請狀(可以在司法院的網站上下載: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2.asp,並且拋棄繼承的聲請人應該在聲請書最後一頁簽名、蓋上印鑑章;一份聲請狀可以兩位以上聲請人一起辦理;如果聲請人包括未成年人,應該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簽名)

・繼承系統表(可在司法院網站下載,向法院說明被繼承人有哪些繼承人)

・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包括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繼承人的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