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貨幣平台「JPEX」涉詐欺,50 億的騙局有法可管嗎?|智財科技

陳建佑

2023-12-05發佈

2024-01-28更新

加密貨幣平台「JPEX」涉詐欺,50 億的騙局有法可管嗎?|智財科技

加密貨幣平台「JPEX」涉詐欺,50 億的騙局有法可管嗎?|智財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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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加密貨幣平台 JPEX 爆發詐欺疑雲,被害金額至少已達新台幣 55 億元!JPEX 到底如何獲利?又是如何取信於人?JPEX 本身與藝人代言,又各有什麼法律責任?以下娓娓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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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加密貨幣平台 JPEX 爆發詐欺疑雲,香港證期局稱這是當地史上最大金融騙局;據悉,本起事件涉及的詐騙金額,至少已達 13 億元港幣(約合新台幣 55 億元)。

媒體報導,擔任 JPEX 台灣區代言人的歌手陳零九,日前也被檢調單位以證人身分約談後請回,並之後更以被告身分接受他案調查。JPEX 台灣首席合夥人和講師則於 11 月初遭聲押禁見。

面對這麼驚人的數字,JPEX 到底是如何獲利?它的詐欺手段又是如何取信於人?JPEX 本身與藝人代言,又各自有什麼法律責任?以下娓娓道來!

JPEX 是如何獲利的?

一般正當經營的加密貨幣交易所,獲利來源主要是靠用戶在從事交易的手續費。然而對 JPEX 而言,它的獲利模式就是把用戶手中的資產,轉到交易所的加密錢包或帳戶內。

錢怎麼會長腳移動呢?靠的就是,取信用戶的各種詐欺手法。例如:

第一招,JPEX 大灑金錢宣傳找代言人、辦活動、租大樓,即利用廣告、媒體及網紅等,大肆對外進行名人、KOL 行銷,甚至承諾以高額傭金招募「合伙人」,讓合作伙伴不斷從事新的宣傳與講座(例如前香港執業大律師林作),以期在短期打出知名度,吸引港台大量投資人參與交易──但從未公開可靠的資訊以供查核,像是實體組織、負責人、註冊地、營運牌照等。

第二招,當用戶註冊後,受害人就會被遊說購買加密貨幣,並把加密貨幣存放在 JPEX──平台這方,就會承諾到期後,將回饋受害人極高而不合理的回報。

同時,JPEX 也會要求客戶提供加密貨幣的私鑰,以作保管;但實際上,那是用來控制用戶的資產,讓用戶無法轉出或提領自己的資金,也就能順勢挪用客戶資產。無論如何,一切過程,根本沒有任何如同其他正常交易所,擁有所謂「資產儲備證明」(POR)以供後援。

第三招,JPEX 還發行自家貨幣「JPC」,鼓勵用戶質押 JPC,相當於做定期存款,年息高達 20 厘(即宣稱質押 JPC 幣有超高報酬率)。但 JPC 與主流加密貨幣不同,在其他交易平台無法買賣,也幾乎無支付用途,是JPEX的獨市生意,也就讓平台方可以操控價格。

事實上,JPEX 的平台幣「JPC」在熊市只漲不跌,體量極大,號稱市值高達 1.88 兆人民幣,但單日成交量卻不到 1000 萬元,即可看出端倪。

JPEX 這個交易所,如同「鬼魅般」的存在

「JPEX」這家加密資產交易平台,在其官網上自我描述「我們是一個無形的網路、一個無邊界社區、一個無所不在的力量。我們沒有實體、沒有負責人」。就這點 JPEX 他們很誠實,也是他們疑雲連篇的少數正確事實:「他們沒有實體、沒有負責人」。

JPEX 取全名為「Japan Exchange」,令人聯想或誤信他們來自日本,很容易與日本交易所「JPX」魚目混珠。但實際上 JPEX 在日本並沒有註冊,也沒有獲得任何國家的合法牌照。就此,日本交易所也曾經發表聲明表示與 JPEX 無關。

甚至 JPEX 在廣告謊稱與 Visa 有合作,但都曾被打臉否認。

換句話說,JPEX 謊稱其營運總部設立在杜拜,並宣稱他們在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地均有取得相關牌照;但經查證,JPEX 根本沒有在杜拜設立登記實體,在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國家所取得的執照,也與加密貨幣交易的許可無關!

實際上,去(2022) 年 7 月 8 日,香港證監會早已將 JPEX 列入無牌公司及可疑網站名單;今年 9 月 13 日,香港證監會再次公告表示:JPEX 謊稱持有合法牌照,整個騙局才大爆發!

因此,筆者認為,JPEX 就如同鬼魅般的存在,明明都能看到它線上交易的活動持續運行、一堆名人代言、廣告大肆宣傳,甚至在台北高調舉辦「拳上」等熱鬧拳擊活動,但實際上卻沒有任何登記的法人公司或其他實體組織存在。

JPEX相關涉案人士,有何責任?

回到台灣方面來論法。首先,那公司呢?由於 JPEX 在台灣透過線上app及線下活動,非法招攬加密貨幣的交易業務;對於這種境外的虛擬貨幣平台,一般來說,若是外國公司未在台灣設立分公司並合法登記,則不得在台灣經營業務。

因此,這樣的情況,就有可能違反《公司法》規定,而會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台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的命運。但是,因為 JPEX 這個「外國」公司,如同前述,根本沒有在任何一個國家實際註冊登記,也就找不到「實體」的法人組織,也就無從使用相關規定對其開罰。

其次,若找不到公司本身,那可以改找背後的實際負責人或主謀來負責嗎?

固然《民法總則施行法》規定,未經許可成立的外國法人,在台灣用公司名義做生意,實際行為人就要負連帶責任。此外,《公平交易法》也說:廣告不可以有虛偽不實,並足以讓消費者影響交易決定的情形,否則就要對業者開罰。

但由於本案目前根本不知道背後的實際負責人或主謀是誰,所以不論是香港或台灣的檢調單位,都會先從「看得到」的人事物著手,例如代言人、合伙人等,看看廣告與媒體行銷的相關金流,究竟從何而來,可否追查到更上層?也因此,代言或擔任合伙的藝人、網紅或實體兌換店的老闆,就會是直接被傳喚的被告或證人(註)。

最後,代言人是否涉及《刑法》詐欺罪,並衍生民事的損害賠償?這邊讓我們回顧一下,去年7月間,香港證監會就已公布證實 JPEX 並非有牌照的交易組織,也不是登記註冊在案的公司。

在這個情況下,其實一般人或 KOL,均可查證到相關重要資訊,尤其是在接案盈利的情形下,代言人或經紀人均有義務去核實 JPEX 合作項目的風評,包括 JPEX 自稱「日本加密貨幣交易所」(Japan Exchange)、有與VISA合作,卻紛紛遭 JPX、VISA 打臉否認。

在這樣的前提下,若仍有藝人願意代言,恐怕就很難說「一切毫無知悉」。

也難怪,被害人與檢調機關在找不到 JPEX 幕後的實體集團與負責人,就會先去抓代言人等檯面上的人物。不過,能否有足夠證據證明這些人有詐欺的故意,進而求處刑責,並要求損害賠償,最後仍然要看司法單位所能追查的事證資料了。

【本文作者】

陳建佑律師(Leo)。

Leo是資鋒法律事務所所長,身兼方格子專欄作家、NoMoreLaw 節目的 Podcaster,主要關注及研究資訊法律的相關議題。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關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0 條之 1 第 1、5 項規定,不僅同樣有上述認事用法的問題存在,甚至該法也僅適用於「股票」等證券規範,而尚未適用於加密貨幣方面,即似乎仍無法適用幣圈 KOL、藝人代言,或老師、網路平台業者廣告及行銷等情況。或許台灣可借鏡法國的「金融負責任影響力證書」制度,取得該證書者才可提供投資建議與資訊。

*本頻道「智財科技」,分享江湖在走,科技要懂,法律在這裡扮演什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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