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廷奕
2024-04-25發佈
2024-04-24更新
國道飆時速229公里遭罰 法官撤罰單:樹擋住告示
台中吳姓女子在國道超速狂飆時速229公里被罰,但因證明測速標誌被樹遮擋,法院撤銷其罰單。法官認為,交通裁決處未考慮樹木遮蔽情況,存在程序不公。
國道飆時速229公里遭罰 法官撤罰單:樹擋住告示
台中吳姓女子去年 10 月行經國道 1 號南向 311.4 公里處時,被公路警察測出 229 公里的超高時速,遭交通裁決處開罰 3 萬 6 千元、違規記點 3 點,並吊扣牌照 6 個月。
但她拿出行車紀錄器畫面,主張測速取締標誌遭樹木遮擋,獲得法官採納、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吳女的超速行為雖然可議,但交通裁決處的處分,沒考慮到樹枝遮蔽測速取締標誌,有程序不正義的情形,吳女訴請撤銷應予准許。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政府若要予以限制,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此為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行政法上也有正當程序原則,要求行政行為須依法定正當程序進行,若違反程序情節嚴重,可能導致行政行為無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在高速公路取締超速,應於執法路段前 300 至 1000 公尺設置測速取締標誌(即警 52 標誌)。高公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於南向 310.9 公里處設有警告標誌,符合法定要求。
但法院指出,當月 26 日的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該標誌因樹枝茂密遭到遮掩,開到 310.8 公里處仍看不到,一直開到將近平行處,刻意往右方觀察才看得見。
公路警察大隊雖然也提出照片,但照片卻是去年 5 月時拍攝。法官認為,這期間警告標誌周圍的樹木又有生長,應該以時間較近的畫面為準。
法院認為,吳女因樹木沒適時修剪,遮擋警告標誌,導致她沒辦法在適當距離內看清楚警告標誌,罰單應予撤銷。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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