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廷奕
2024-04-30發佈
不知女友是人妻跟她做愛 男貞操權被侵害獲賠35萬
新北薛姓男子在交友軟體上與曾姓女子交往並育有一子,後因發現對方已結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薛男因被隱瞞重要事實而受騙,性自主權受侵害,終獲賠 35 萬元。
不知女友是人妻跟她做愛 男貞操權被侵害獲賠35萬
新北薛姓男子在交友軟體上認識曾姓女子,兩人以結婚為前提交往 1 年多、生下一子,薛男才得知女友竟已是人妻。
薛男主張其受騙與曾女性交 30 次,貞操權受侵害,提告請求損害賠償,果然獲賠 35 萬元。
依《民法》規定,遭他人不法侵害貞操,或其他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可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
判決指出,貞操權是性的尊嚴及自主的權利,保護個人可依自由意思從事性交,不受他人不法的干涉。
法院表示,性行為對象是否已婚,涉及到行為是否屬於非法通姦,是行使性自主權的重要事項,因此若隱瞞已婚身分,導致他方受騙而同意性交,屬於背於善良風俗的行為,具有不法性。
考量曾女隱瞞已婚身分與薛男性交 30 次、時間長短、薛男貞操權受侵害的程度,以及薛男的學歷、職位、收入及雙方財產等情況,法院判決曾女須賠償 35 萬元。
薛男還提出親子鑑定報告,主張該子確實與自己有血緣關係,但由於是曾女在婚姻關係持續期間所生,曾女配偶依法被推定為生父,導致他無法對兒子行使親權,身分法益受損。
《民法》規定,妻子若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其所生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但若夫妻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並非婚生,可以提起婚生否認訴訟。
至於具有真實血緣的生父,依法沒有提起婚生否認訴訟的權利。
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解釋曾指出,此是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安定、家庭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的權益,因為若允許提起,生 父不僅須揭發他人婚姻隱私,也須主張自己介入他人婚姻,有悖社會價值。
法院指出,在現行法制度下,薛男的親權確實受到侵害,但薛男與曾女從事性行為時,該子根本還沒出生,也就沒有親權可言,因此不能說曾女隱瞞已婚身分與薛男性交,侵害了薛男對該子的親權,此部分的賠償請求應予駁回。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法律白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