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廷奕
2024-05-03發佈
挾帶香菸給受刑人成圖利 監所管理員遭判 2 年撤職
台南看守所張姓受刑人因菸癮難耐,透過林姓管理員非法取得七星牌香菸。林因違反規定,被法院依主管業務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另一受刑人朱男則因協助遞送被判刑5月。
挾帶香菸給受刑人成圖利 監所管理員遭判 2 年撤職
台南看守所張姓受刑人因菸癮難耐,請託戒護科林姓管理員利用輪值機會,讓另外 2 名受刑人協助遞送七星牌香菸,結果東窗事發。
法院依主管業務圖利罪,判處林姓管理員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2 年;朱姓受刑人則被判處有期徒刑 5 月。
依《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受刑人可於指定時間、處所吸菸,但所吸食的香菸,以監獄合作社或機關代購的菸品為限,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而七星非台南看守所允許販售的菸品。
張男擔憂入監後無法滿足菸癮,請託友人找林男幫忙照顧。林男遂於 2021 年間,事先將每包 125 元的七星放在主管備勤室,再以打飯名義,讓朱男前往備勤室拿取,從送藥口投遞給張男,或讓其室友轉交。
張男因此成功拿到 6 包七星,朱男也獲得 2 包作為報酬。
台南地方法院指出,林男為服務於看守所的公務員,負責監所舍房管理等事務,卻違反法務部對受刑人吸菸的管理規定,謀取張男獲取香菸的不法利益,成立主管業務圖利罪;朱男非公務員與林男共同犯之,也屬犯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仍圖取其他人的不法利益使其獲利,依《貪污治罪條例》可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不法利益在 5 萬以下,或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並繳回犯罪所得,均可減刑。
台南地院考量本案不法利益價值甚微,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刑度後,仍情輕法重,又依《刑法》減刑一次,作成判決。
但朱男認為自己只是被動參與,並未從中獲得任何香菸以 外的實際利益,5 月有期徒刑仍太重,於是提起上訴。
台南高分院指出,若量刑是基於行為人責任,考慮了法律規定且在法定範圍內,不可隨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法官認為,朱男雖有前科,但是因無法抗拒壓力而犯罪,有悔意、犯罪所得微小且已歸還,這些地院都已經有考量,沒有不當或裁量濫用問題,駁回上訴。
林男去年也遭懲戒法院判處撤職。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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