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員工春節休假遭懲處 法院:帶薪休假是基本人權

楊貴智

2024-06-24發佈

台鐵員工春節休假遭懲處 法院:帶薪休假是基本人權

台鐵員工春節休假遭懲處 法院:帶薪休假是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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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臺灣鐵路產業工會發起春節拒絕加班活動,336名勞工參與。臺鐵公司對參與員工處以曠職,但法院最終判決臺鐵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撤銷曠職紀錄。法院認為春節應為法定休假日,雇主需徵得勞工事前同意才能加班,臺鐵未遵循此規定。判決認定臺鐵違法,須撤銷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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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產業工會於 2017 年決議發起春節拒絕加班活動,經 336 名勞工參與。然而,臺鐵公司對參與的員工處以曠職。法院最終判決工會部分勝訴,認定臺鐵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撤銷員工的曠職紀錄。

工會曾向政府提出改善台鐵勞動情況等訴求,因未獲回應,2017 年決議發起春節期間依法休假的工會活動,共有 336 名勞工參加。

2017 年除夕共開出 1032 班次列車,共疏運旅客 506342 人次,台鐵運能未受到明顯影響。然臺鐵祭出懲罰措施,認定參與工會活動的員工已被排入班表,卻擅自不上班,違反臺鐵工作規則,論以曠職。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春節為法定應休假日,雇主需徵得勞工「個人」同意,而且必須是「事前」、「知情」同意,方可要求其於春節加班。

法院表示,雇主不應該對勞工抱持召之即來,揮之即去的態度,而臺鐵公司未事先徵得勞工同意,就將員工排入春節班表,認為勞工不另行請假就是曠職,此種作法,明顯違法。

法院引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第 4 款,強調休息、閒暇、合理工作時間及帶薪休假的重要性,有助於工人保持職業、家庭與個人責任間的平衡,並避免工作相關的壓力、災害與疾病。因此,帶薪休假的權利,不得以經濟或生產力為由予以取消或降低。

法院判決認為,台鐵違法對參與工會決議的員工記曠職,此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認定臺鐵公司應撤銷曠職紀錄,並不得以此作為扣薪或其他不利待遇的依據。

不當勞動行為,是指雇主透過打壓工會或介入工會運作等方式,藉此妨礙勞工行使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行為。台鐵產業工會認為,台鐵對參與工會活動的員工予以懲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曾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但勞動部認為,工會成員於班表排定後,除夕前 4 天才表示反對,屬於權利濫用而不符誠信原則。

勞動部表示,台鐵長期藉由排定班表,而非個別詢問勞工意願之方式,確認勞工是否於國定假日出勤,已成長期慣習。工會發起的春節拒絕加班活動,因不符誠信原則,並非合法工會活動,因此台鐵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本案纏訟七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曾以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不合法為由,判決勞動部敗訴,經勞動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發回更審,本次判決認定台鐵行為不合法,要求勞動部認定台鐵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本案仍可上訴。

法律白話文運動|楊貴智、白廷奕報導

圖片來源|臺灣鐵路產業工會臉書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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