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廷奕
2024-06-25發佈
身障婦罹癌求兒女扶養 法院駁回:曾棄養他們
62歲嘉義張姓婦人罹患乳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請求兒女支付扶養費。法院認為張婦從未扶養過兒女,駁回其請求。
身障婦罹癌求兒女扶養 法院駁回:曾棄養他們
嘉義 62 歲張姓婦人身體狀況不佳,每月僅靠身障補助 5 千多元生活,還須仰賴手足接濟,近日就醫更發現罹患乳癌,開始接受化療,卻無力負擔醫療費用。
張婦不滿兒女對她不聞不問,請求兒女給付扶養費。但法院發現,兒女從小沒被張婦扶養,認為兒女不須扶養張婦,駁回聲請。
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若經濟狀況無法維持生活,即使還能工作謀生,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仍負有扶養義務,須適當支付其生活費。
不過要是父母曾故意虐待、嚴重侮辱兒女,從事家暴等不法行為,或曾經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要求兒女負擔扶養義務並不公平,此時,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義務。
張婦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家庭收支調查,請求兒女按嘉義縣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按月給付她扶養費 1 萬 8 千多元。
裁定指出,張婦 2022 年年度所得僅約 1 萬元,既無工作能力,也沒辦法維持生活,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原則上可請求兒女給付扶養費。
然而法官發現,張婦在兒女年幼時,就與其父親離婚,從來沒有扶養過兒子,只照顧女兒到 6 歲左右,其餘生活費一直都是夫家在負擔。
張婦兒子則主張,張婦在他 3、4 歲時就入獄服刑,出獄後也沒有與他聯繫或同住,生活費都是父親在給,他 15 歲就出社會開始工作。
法院審酌張婦離婚時,兒女還在讀國小,且沒有對兒女盡扶養義務的情節嚴重,免除兒女對張婦的扶養義務。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圖片來源|Can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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