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
2024-07-31發佈
2024-08-02更新
曾由國民黨代領轉發政府預算 法院認定救國團為附隨組織
不當黨產委員會在 2022 年認定救國團為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判決認定,救國團未以合理對價脫離國民黨控制,仍屬國民黨附隨組織。判決指出,救國團的財務、人事、和業務曾受國民黨實質控制,1999年後雖脫離國民黨掌控,但未清算財產歸屬。該認定符合不當黨產條例的定義,顯示救國團曾為國民黨實質控制的附隨組織。
不當黨產委員會於 2022 年認定救國團為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日判決,黨產會處分合法,救國團未以合理對價脫離國民黨控制,仍屬國民黨附隨組織,判決黨產會勝訴。
黨產條例規定的「附隨組織」,是指那些雖然獨立存在,但實際上由政黨控制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法人、團體或機構。也包括那些曾經被政黨控制,但後來不是以合理價格轉讓而脫離政黨控制的法人、團體或機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救國團由蔣介石批示成立,人事、業務、財務曾受國民黨實質控制。1999 年後,雖脫離國民黨掌控,但透過國民黨取得的國家財產,未曾清算釐清權利歸屬,因此黨產會認定救國團為附隨組織,並無不當。
判決指出,是由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通過「中國國民黨現階段青年運動指導方案」及「籌建中國青年反共抗俄救國團原則」,其中載明「青年反共抗俄救國團屬於政府,本黨以黨團方式領導其活動」、「中國國民黨黨政關係大綱」及「中國國民黨幹部分子互調辦法」,且有從政黨員應遵從執行黨的政策與命令。
經國民黨總裁蔣介石批示命名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在 1952 年發表「告全國青年書」宣示成立。國民黨隨後決議,救國團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由時任總政治部主任蔣經國籌辦, 1952 年 10 月 31日正式成立。
法院認定,1999 年前,國民黨對救國團有實質控制力。救國團形式上雖隸屬於國防部,但質上即為國民黨推展青年工作之組織,其人事、業務、財務均與國民黨有緊密關係而受實質控制。於 1969 年脫離國防 部後,受國民黨實質掌控的情況,仍然存在。
法院表示,依據國民黨「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救國團的業務實施受到國民黨的指揮領導。救國團成員會列席或參與國民黨各種會議,接受國民黨交派各項任務,內容包括青年學生休閒康樂活動、國內外反共動員、學生思想引導、乃至政治偵防等。
法院指出,國民黨黨務工報告、年度工作紀實等,也都記載救國團工作情況。救國團歷屆主任多半均有國民黨黨務資歷,前任主任李鍾桂更自稱由時任國民黨主席蔣經國親自派任。每屆團務指導委員會均有國民黨中央青年工作會主任委員。救國團過去的營運及人事預算,更是由採政府編列,再由國民黨「代領轉發」。
法院也認定,志清大樓以及各地青年活動中心等各項救國團財產,獲得政府大量補助而興建,甚至是由政府機關以低價甚至無償的方式提供土地。直到 1999 年,救國團發生抗拒時任國民黨主席李登輝女婿賴國洲擔任主任之事件,救國團人事及財務,才跟國民黨發生明顯的斷裂。由此可見,救國團確實曾為國民黨實質掌控的附隨組織。
法院判決表示,救國團於 1999 年脫離國民黨掌控後,未曾與國家或國民黨間,就其擁有的資產清算釐清權利歸屬,因此黨產會認定,救國團並非透過合理價格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仍屬於附隨組織,並無法。
大法官曾於釋字第 793 號指出,不當黨產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戒嚴時期,憑藉執政優勢,以違反當時法令,或形式合法但實質內容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之方式,自國家或人民取得財產並陸續累積為淡產,於民主轉型後有予以匡正的必要,以解決政黨競爭機會不平等之失衡狀態。
大法官指出,政黨對附隨組織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等面向,具支配性之影響力,因此附隨組織所擁有之財產,極可能係由政黨以不當方式提供,屬於不當取得財產。如果沒有透過合理價格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政黨仍可能實質擁有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
2022年7月,黨產會以行政處分,將救國團部份財產移為國有。國民黨立委為搶救救國團,提案修正不當黨產條例,將曾隸屬國家的團體,排除於附隨組織之外,並規定修法溯及生效。該提案於院會一讀時,民進黨曾提出退回,因國民黨具人數優勢,且民眾黨未出席表決,全案交付委員會審查中。
法律白話文運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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