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廷奕
2024-08-29發佈
給男友銀行帳戶做生意 女差點被當洗錢共犯判刑
黃姓女子因信任網戀男友提供銀行帳戶,未料男友為詐騙集團成員,帳戶被用來收取詐款。屏東地院初判黃女有幫助洗錢犯意,判刑5個月,但高院考量黃女及家人均受情感詐騙,最終改判無罪。
給男友銀行帳戶做生意 女差點被當洗錢共犯判刑
黃姓女子為協助網戀男友「林浩哲」做生意,提供其弟弟的銀行帳戶給林男,想不到林男竟是詐騙集團,帳戶被利用來收取詐款。屏東地院原認定黃女有幫助洗錢犯意,判處 5 個月有期徒刑,但高院認為黃女全家都被林男感情詐騙,改判無罪。
黃女前年透過網路認識林男,兩人以結婚為前提交往。林男自稱在中國從事玉燭、飾品拍賣事業,向黃女索取銀行帳戶,以供公司會計轉帳之用。黃女把帳戶交出,結果收到警示通知,向銀行查證後,才被告知遭遇詐騙。
檢察官依幫助洗錢罪嫌起訴黃女。但黃女辯稱是相信林男才提供帳戶,自己是被害人。辯護人也稱,黃女是誤信愛情陷阱,談感情多降低判斷力,不應以高道德標準檢視,且黃女生活單純,不清楚金融細節及公司營運,難以預料帳戶會遭用於犯罪。
提供人頭帳戶的行為,有助詐騙集團騙取他人財物後轉移贓款,達成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的效果。司法實務認為,若提供人頭帳戶的人,有預想到帳戶可能被拿來當作犯罪工具,將成立幫助詐欺罪及幫助洗錢罪。
地院認為,黃女曾經拒絕提供帳戶,可見已知可能遭詐騙利用,況且詐騙集團透過人頭帳戶躲避查緝的案件層出不窮,黃女具有相當社會經驗,自當知情,卻仍心存僥倖提供帳戶,將自己的利益與情感置於他人財產受損之上,有幫助詐欺及洗錢的故意。
但高院認為,能否意識到行為可能涉及詐騙犯罪,與個人生活經驗,以及他人說詞是否容易使人上當等因素有關,無法一概而論。
高院指出,林男稱呼黃女為「老婆」,幾乎每日傳 LINE 訊息溫馨送暖、甜言蜜語。黃女起初拒絕提供帳戶,遭林男冷淡對待,黃女情緒陷入明顯低落。後來兩人通話後重歸舊好,林男一面與黃女談感情,一面指示處理帳戶,案發後才失去音訊。
黃女弟弟證稱,剛開始跟林男不熟悉,不願借帳戶,後來對方打電話問候家人,傳送他物流事業影片,談到與黃女結婚的話題,覺得對方有誠意,才放心把帳戶借出。
黃女母親也稱,當時女兒和林男每天通電話,林男請求她把女兒嫁給他,還答應出錢買房,希望婚後大家住一起,就被對方感動才同意。
高院認為,黃女全家人都被林男話術所騙,對其深信不疑,才同意提供帳戶,實在不能以黃女及家人曾拒絕提供林男帳戶,就認定黃女有幫助犯罪的故意,改判無罪。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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