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同殺人丟包醫院前 共犯獲國民法庭判決無罪

楊貴智

2024-10-08發佈

陪同殺人丟包醫院前 共犯獲國民法庭判決無罪

陪同殺人丟包醫院前 共犯獲國民法庭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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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安南醫院殺人丟包案,開槍的林澤峰因非法持有手槍及殺人罪被判刑23年,而林昱愷則因證據不足被判無罪。法院指出,林昱愷未直接參與殺人行為,且無證據顯示他事前知悉林澤峰攜帶手槍,成為國民法官制度首宗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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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新聞 針對台南安南醫院殺人丟包案,法院認定主嫌林澤峰犯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及殺人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23 年。共同被告林昱愷,則因缺乏證據顯示涉案,判決無罪。為國民法官制度上路以來,首宗無罪判決。

台南地院指出,被害人與林澤峰朝互有恩怨,約在家具行附近會面談判。林昱愷負責開車載林澤峰,抵達會面地點後,三人隨後轉往附近的重劃區談判。

談判破裂後,林澤峰便掏出預藏手槍,先向空中及被害人腳下開槍,均未擊中。隨後出於殺人的直接故意,用手槍抵住被害人胸膛後開槍,被害人隨即倒地。

檢方指出,林澤峰與林昱愷一度駕車離開現場,但隨後返回並合作將被害人移上車後座,開往安南醫院。抵達醫院後,林澤峰將被害人推下車,兩人立即離開現場。

醫院保全發現被害人後,立即通報醫護救治。經醫護人員極力搶救,但因心臟與主動脈破裂而大出血,且到院前心臟停止跳動,最終不治身亡

法院指出,證據不足以證明,林昱愷在發生衝突前,已經知曉林澤峰攜帶手槍,無法認定林昱愷知情殺人事件可能會發生。此外,林澤峰犯罪時,林昱愷雖然始終在場,然而他並未直接實施任何持有槍彈或殺人的犯罪行為。

國民法庭認為,綜合評價「林昱愷事前更換汽車」、「林昱愷開車搭載林澤峰往返案發現場」、「林澤峰開槍時在旁」、「駕車載送被害人就醫」等事實,無從證明林昱愷有意共同殺人,或是幫助林澤峰殺人。

國民法庭判決林昱愷無罪,為國民法官制度上路以來,首見被告獲判無罪的案例。

國民法庭認定,林澤峰剝奪被害人生命,造成難以回復的永久損害,且帶給被害人家屬無盡的悲痛。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顯示,林澤峰具有明顯的反社會人格,增強了他未來再次犯罪的風險,而他曾在調查中表示,若事情重演,仍會開槍,顯示其缺乏悔意,均屬從重量刑的因素。

然而國民法庭也指出,在行為發生後,林澤峰立即將受害者送醫,嘗試彌補惡行。也在案發之後攜槍投案,且大致上配合調查並承認犯罪。屬於從輕量刑因素。

法院也考量,依據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林澤峰少時遭遇的不良經歷,塑造了其以暴力解決問題的行為模式。報告指出,若經過長期的心理治療及輔導,仍有改善行為的可能性,且林澤峰表達「知道沒有資格剝奪他人生命」的悔恨態度。

國民法庭判決林澤峰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及殺人罪分別成立,且為累犯,分別處有期徒刑 7 年、19年,合併執行 23 年。並判決罰金 20 萬元,罰金部分可易科罰金。

本案報導時可上訴。

法律白話文運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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