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作者
2024-01-13發佈
2024-01-19更新
賄選:笨蛋,問題在是否足以影響投票意願
賄選與否的重點在於好處是否足以影響選民的意願,法務部已強調 30 元並不是認定賄選的唯一標準,還是要留待個案具體認定。
為了拿到手上一票,候選人經常贈送各式小東西,來吸引選民目光。那什麼樣的情形會構成賄選呢?
根據相關規定,「賄賂」是指對「有投票權的人」做出以下行為:
- 發動邀約,表達「想要交付好處」。
- 行賄的人跟有投票權的人達成「要給多少好處」的共識。
- 「讓有投票權的人獲得好處」。
簡言之,只要這三個階段中有任何一個行為,被檢警機關發現,都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賄選。
那給什麼樣的好處會踩到紅線?
常見的「30元」基準,是源自最高法院檢察署2001年的會議結論。該會議認為:候選人發送的宣傳物品,若低於「30元」以下,例如: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或小型面紙包等,只是讓選民對候選人加深印象,並不足以影響選民的投票意願,不會成立賄選的犯罪行為。
不過,因為賄選與否,重點在「好處是否足以影響選民的意願」,也讓法務部在 2003 年另外發布函示,強調 30 元並不是認定賄選的唯一標準,還是要留待個案具體認定。
因此,賄選與否,就要從不同地區的風俗民情來看。例如,在都會區多以新聞媒體訊息影響投票意願,非都會區就較可能以「發送物品」獲得選民好感,如禮盒、旅遊、流水席及實際金錢等。而在較為偏遠的地區如離島,更會出現所謂幽靈人口,透過虛遷戶籍的方式左右選舉結果。
總結來說,如果候選人就算不是贈送金錢,而是拿其他不是「日常的宣傳小物」,且目的是希望你把票投給他的話,就有可能構成賄選罪喔!
例句:曾有候選人詢問檢察官,造勢場合發送給選民的魯麵跟包子都超過30元,否則不好吃,這是否可以視為賄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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