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
2024-12-31發佈
指示下屬核發處分圖利地主 林姿妙貪污一審判 12 年半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涉及貪污弊案,一審宣判她違法核發農地農用證明,並以虛假土方流向證明圖利地主,被判刑 12 年半、褫奪公權 6 年。林另被控持有不明 3250 萬元現金,以人頭帳戶進行洗錢,被判刑 3 年半。全案可上訴,其縣長職務將依法停職。
指示下屬核發處分圖利地主 林姿妙貪污一審判 12 年半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今(31)日一審宣判。林姿妙指示下屬違法核發農地農用證明,使地主免繳土地增值稅,又以不實土方流向證明掩蓋違法,遭依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 7 年。林姿妙還指示下屬,違法延長臨時建築物使用期限,圖利地主。
此外,林姿妙持有 3250 萬元現金,與收入不成比例,透過人頭帳戶進行複雜洗錢操作,無法合理說明資金來源,各依特殊洗錢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 3 年半及 2 年半。全部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12 年半,褫奪公權 6 年。縣長職務將依法停職。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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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院:違法核發行政文書及延期處分,圖利地主
法院指出,林姿妙擔任羅東鎮長期間,有地主向鎮公所申請農地農用證明,公所人員明知該土地因違法堆置土石方,非作農用,先前已遭縣府列管,且移轉土地依法須繳土地增值稅,仍因林姿妙指示本案,於是違法核發不實證明,使地主獲得免徵 112 萬多元不法利益。
後來林姿妙當選縣長,縣府稽徵業務承辦人對本案起疑,函請縣府及羅東鎮公所釐清是否追徵,地主再度請求林姿妙給予協助。林姿妙指示下屬處理,縣府人員竟決議,請地主提供不實土方流向證明,偽稱土石已運出,再由縣府認定改善完成、解除列管,維持不徵稅決定。
判決還指出,林姿妙擔任縣長期間,另有地主向縣府申請延後拆除臨時建築物,該建物原經核准搭建,供林姿妙競選縣長的競選總部使用,且已於投票日當天到期,縣府人員明知該建物未再實際使 用,依法應予駁回,卻核准延長使用期限,使地主得以免拆。
檢方原本指控兩案有關聯,認為是林姿妙為使地主同意,繼續免費出借該臨時建築物,供國民黨作 2020 年總統及立委大選競選總部使用,才協助地主獲得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免拆利益共 240 萬元,乃以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起訴林姿妙。
然而地院認為,檢方所提出證據,不足以證明林姿妙有以協助免徵土地增值稅,作為繼續免費使用臨時建物的代價,也無法證明地主有以此行賄林姿妙的意圖,故僅以圖利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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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院:利用人頭帳戶隱藏金流,破壞廉潔
此外法院也指出,林姿妙擔任羅東鎮長、宜蘭縣長迄今,除每月 3 萬元租金收入及薪水約 15 萬元外,並無其他收入,卻持有 3250 萬元現金,無合理來源,且與其收入顯不相當。林姿妙雖稱是向友人借款,但法院認定所言不實,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且全數宣告沒收。
判決認定,林姿妙唯恐現金曝光遭到追查,竟約定以存入或領出金額 1 % 至 3 % 的對價,向他人租用帳戶洗錢,方式為林姿妙先開立支票存款,再將現金存入農會支票帳戶以兌現,待票款存入人頭帳戶後,再由助理將現金領出或直接轉帳給林姿妙。
檢方另起訴林姿妙,另向他人借用帳戶,以相同方式洗錢,還持有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的 4954 萬多元。但法院認為,此部分金額無法證明是林姿妙所有,也不能認定林姿妙有刻意隱瞞等情事,不成立犯罪。
法院斥責,林姿妙身為民選地方首長,本應奉公守法,卻未能廉潔自持,反而親自或指揮下屬,圖私人利益,還借用人頭帳戶,收受並持有來源不明的款項,捏造其中部分款項來源,破壞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公正性,及國民對公務員廉潔的信賴。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圖片來源|林姿妙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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