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伊平
2021-08-23發佈
2023-06-06更新
別讓悲劇再上演:從兩則案例,看見大學性平教育的陽奉陰違|性別法裡學
專欄作者:黃伊平,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近年來,「同性婚姻」、「性傾向」、「多元性別」和「 …
別讓悲劇再上演:從兩則案例,看見大學性平教育的陽奉陰違|性別法裡學
專欄作者:黃伊平,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近年來,「同性婚姻」、「性傾向」、「多元性別」和「性別刻板印象」等性別議題,越來越得到關注,法規和政策也紛紛作出因應。
像是行政院在2011年頒布、2017年修正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就指出:教育是建構性別平等社會的磐石,基本的理念與觀點包含:(一)追求平等、反制歧視、(二)尊重差異、鼓勵多元、(三)公平分配、共享資源(註一)。
但目前性別平等教育真的在學校完全落實了嗎?學校真的有依照法規和政策要求,建立友善多元性別的教育環境嗎?從下面兩則案例的回顧,我們也許可以聞到「陽奉陰違」的味道。
台大推甄要求考生認可婚姻只能一夫一妻?
台灣大學機械系105學年的推甄入學考試第五題,內容涉及性別歧視,引發爭議(詳情請參註二)。
當年那道爭議題目寫著:「我們生存的自然中,有許多自然的律,例如:天上有光體,可以分晝夜,作記號,定節令、日子、年歲, 有晚上,有早晨,這是自然中時間的律;地要發生青草和結種子的菜蔬,並結果子的樹木,各從其類,果子都包著核,這是植物由種子孕育生命的律。社會中也有許多律,例如: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家庭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這是社會與家庭的律。工程師的工程創新不能違反自然的律,社會的和諧不能違反社會的律。雖然有一些例外,但以下的問題不討論例外的情況。問題:請以『工程師的社會責任為題』,在100字以內,闡述一件工程師應盡的社會責任,以及這個社會責任所依據的自然或社會的律。」。
而待爭議爆發,經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認為命題老師和台大的招生活動有性別或性傾向的差別待遇,違反行為時《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精神(註三),所以發函台大要求完成下列事項:
- 就命題老師部分,要求台大性平會依性平法審議處理,並安排研習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 應對全校師生加強認識多元性別,營造性別友善環境;
- 裁罰三萬元。
台大對教育部的處分表示不服,也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招生考試命題屬於講學自由、學術自由和大學自治範圍,但仍不能違反性平法規定和其他憲法、人權公約所保障的權利。
雖然招生考試的命題屬於學術自由、大學自治的範圍,但這些不能被當作違反其他憲法權利、國際人權公約權利、性平法規定的正當合法事由。
首先, 兩公約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已具有台灣國內法效力,學校即應按照前述公約,好好落實平權和反歧視政策,以去除學生獲得教育的障礙,無論形式上或實質上以性傾向、性別認同作為篩選學生、達成拒絕入學的理由,都是侵犯教育權。
其次,推甄入學題目內容也違反行為時性平法第13條的規定,即「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註四)
這是因為,題目將工程師的社會責任限制成應依「社會的律」——家庭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
但將家庭定義為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這顯然與目前社會呈現多元價值、多元家庭組成方式的實況不符,也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48號、憲法、人權法、性平法一再重申、強調的性別多元價值,也違反該等規範所禁止依性別認同、性傾向而作的差別待遇。
台大以這樣的考題作為招生試題,就是對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的差別待遇。
法院指出,由於題目這樣設計可以合理期待考生會參考考題的遣詞用字、所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例子;如果作答時不參考、依循系爭考題的文字敘述、舉例,可以合理判斷不容易獲得較高的分數,而降低通過考試被錄取入學的機率。
也就是說,考題將異性戀以外的其他性別認同、性傾向排斥在外,並且要求考生依據這個例子,去闡述一件工程師應盡的社會責任,如此一來,考生已經被限制 在歧視的角度下去作答,不會因為事後不是命題老師改題,或是由其他沒有宗教信仰的老師閱卷就可以補救。
綜合上述,法院認為台大機械系推甄入學的考題違反行為時《性別平等教育法》還有相關公約的精神,因此教育部對台大和命題教師的裁處合法。
跨性別者住女舍就是潛在性侵犯嗎?
另一個案例,一名就讀長庚大學的跨性別女性(出生時的生理性別為男性,心理性別認同為女性)小雯,在106年間向學校申請入住女生宿舍,但學校沒有同意,另外安排小雯入住性別友善宿舍。
然而根據判決書,該校學務長和教官在宿舍討論會議中,對於小雯跨性別認同的言論,大肆批評了一番。
像是學務長提到:「有其他同學一樣男生化妝、抹口紅、頭髮比你還長、穿裙子,也還發生過啊,他也住男生宿舍啊,他也沒有來啊,也沒有怎麼樣啊,其他同學面對他,他也是這樣啊,所以不是只有你最特殊,……,講那麼多,就是法令又沒有規定,學校自主啊,……,你只是比較特殊的個案……你在這個環境你要去面對,法律該治理的法律治理,法律沒有治理的就是你同儕之間要去面對的」。
而學校教官也一再訴諸法律的形式說:「你告訴我你是男的還是女的」、「國家的法律你是男的還女的」、「對,所以你現在是男的還是女的」、「正在改變中嘛,還在改變中」、「所以你不是國家的人嗎?你不要跟我辯這個東西」、「你剛講的你在轉變當中。但在轉變之前,就國家有這個法令,就國家有這種性別的律令,你還是男的」、「國家裡面沒有任何法律有第三性別。國家目前沒有那個法令嘛」。
最後甚至搬出個人信仰:「我坦白跟你講,我也可以很明白的告訴你:我是基督徒,我只相信真理。上帝造人只有造男跟造女,沒有造第三者性別第三類。那我們也可以包容,我們也可以接納說,好吧因為現在的社會現代的社會有這樣子的狀況」。
對於上述的說法,法院認為,學務長和教官的言論已經侵害小雯的人格權。換言之,跨性別者的的性別認同,屬於個人自我認知的表現,是民法人格權的內涵,應該受到法律保障。
法院指出:學務長擅自將小雯比擬成變裝者,甚至以生理男女來定義小雯應有的行為,顯然沒有正確理解跨性別者是認為自己無法單純以生理男性或女性定義,欠缺性別平等意識論,已嚴重侵害小雯的人格權,所以判賠八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另外,教官不斷要求小雯表態是男性還是女性,尖銳逼問「你是男是女」,在在否定小雯的性別認同。而且,教官其試圖以師長之姿「矯正」小雯的性別認同,更透露出對跨性別者的敵意及歧視;在宗教或個人信念的框架下,或許其不容易接受跨性別的概念,但應該承認跨性別者的存在,給予最基本的包容和尊重,所以判賠12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附帶一提,法院也說:學校目前只提供性別友善宿舍,雖然仍然沒有達成完全平等,但在無法直接廢除現有男宿或女宿的情況下,學校選擇將部分空間轉變成不以生理性別劃分住宿空間的 宿舍,讓所有人自由申請入住,已經是在急迫時間之下,盡可能利用現有設備資源的設計,雖然沒達到完全理想狀態,但應屬各項利弊權衡後,較為中庸的作法,不失為可行的配套措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性平需要你我關心
從上面兩則案例中,我們可以看見,部分學校和教職員本身,不僅帶著傳統的二元性別價值觀來處理校內事務,還試圖矯正學生的性別認同,更不用說是否有盡到教導每位學生尊重多元性別的責任,而這樣的教育環境,與多元性別友善環境的目標之間,恐怕還有一段漫長的距離。
針對台大機械系甄試考題引發的性別歧視爭議,校方已經公開道歉,不過考試畢竟已經結束,對那些期待進入台灣第一學府就讀的應考生們來說,沒有重來的機會。
長庚宿舍案宣判後,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在今年7月2日發表聲明,針對判決就宿舍安排部分表示遺憾,認為判決沒有說明:一般人對於入住「純男宿」或「純女宿」的預期在法律上屬於什麼權利,為什麼讓小雯入住女宿會產生「安全議題與性平教育」間的兩難,並應該考慮其他住宿學生的感受?難道是把跨性別者當作潛在性侵犯?什麼是真正的性別友善宿舍安排?
既然學校應該以「促進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為目標來實施性別平等教育,那麼什麼是實質平等?怎樣可以真正的消弭性別歧視呢?這可能是在努力達成目標的路上,政府、校方,以及我們每一個人都必須持續關心的。
事實上,長庚大學學生會曾在2018年7月23日作出聲明,表示反對學校針對小雯住宿權益的處理方式,內容提及曾在5月10日進行校內連署,建議校方適當的友善宿舍制度,同時也要求校方檢討相關決策程序,當時共收到177份個人及團體連署支持,經學生代表提出。
然而校長卻以「校務會議不是討論這個的地方」、「這個臨時動議不成立」、「住在樓上的同學不願意這樣的同學住到他們的樓層去」等理由回應。更質疑學校擬設置的「友善宿舍」實為「假友善,真隔離」,無異於將跨性別學生強行隔離,並使其處於「被出櫃」的困境,更容易遭致性騷擾或歧視。
可見長庚大學當時應該有不少支持小雯入住女生宿舍的學生,不認同學校特別設置友善宿舍、禁止小雯入住女生宿舍。學校的做法真的是顧慮預期入住純女生宿舍學生的權益嗎?或是師長以學校住宿規範的名義,把傳統的二元性別框架窠臼強加在住宿權益之上?
最後引述台大推甄入學考試案一審判決理由中,一段法官的懇切提醒:
基於憲法第7條性別平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消除性別歧視的規定,在2004年6月23日公布施行的性平法,原來在草擬階段的法案名稱是「兩性」平等教育法,後來在89年4月20日發生了葉永鋕死亡的校園不幸事件(註五),使得大家意識到並確認,學生 群體裡面除了以男女生理性別區分為兩性以外,還有像他這樣男兒身擁有女性特質而在校園內遭到霸凌的孩子,草案終於得以通過並變更名稱為現在的「性別」平等教育法。
這類事例在葉永鋕死亡的19年後,在現今台灣校園內仍時有所聞。這正是憲法、人權公約、性平法課予國家義務,在教育場域要求國家要採取各種措施,防止類似悲劇不斷重複上演。
時隔21年的葉永鋕事件,至今仍然深刻地提醒著我們,不要再發生類似憾事,專斷的性別意識將造成排斥、霸凌,不只影響入學權益、校園生活的安寧,甚至會影響一個人的生命安全。營造多元性別友善環境,不該只是陽奉陰違的校園口號。
【參考資料】
註一:在教育部2011年公告的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當中,乃致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以實現性別教育平等法「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的立法精神,目前也正在持續進行性別平等推動計畫,可說性別平等教育已行之有年。
註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82號行政訴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10號判決
註三:行為時性別教育平等法
- 第13條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
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
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其中「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是在2011年6月22日修正時增加。)
- 第19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註四:台大在訴訟中已經撤回違反性平法第19條受裁處部分的訴訟,所以法院不再對這個部分作審理和判斷。
註五:葉永鋕事件,屏東一所國中的學生葉永鋕,因陰柔特質明顯而遭到部分同學霸凌,不敢在下課時間去上廁所,某天在下課前提早離開教室去上廁所,後來被發現重傷臥倒血泊中,送醫不治死亡。此事件引起台灣社會對於多元性別議題的討論。前述引自:維基百科。
本專欄「性別法裡學」:面對不同的性別認同和性別角色,如果缺乏理解和尊重,人和人之間很容易產生錯待,甚至影響他人的生活與安全,而法律應該劃立界線並提供足夠的保護。我們將透過性別歧視、性侵害或性騷擾的時事案例,認識相關的法律規範。